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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次 续三段式(第2页)

“哈哈!”

“哈哈!”

“这样看来,逻辑规律不是无所谓的东西,它是有限制力的。逻辑规律看起来是形式的,空架子一般的,不着实际的。其实,如果我们具有真正严格的逻辑训练,便可感觉到它是具有规范力的。它确能帮助我们检证推理,因而避免了错误。”吴先生抽了一口烟,继续说,“我们现在讨论第二条规律吧!第二条规律是:凡在前题中没有普及的词端在结论中亦不得普及。我们还是举个例子……这个例子,我记得好像是从前举过的。我们再举一次,从前二位未曾明白的道理,在这里便可以明白了。”

一切杨梅是酸味的

没有香瓜是杨梅

∴没有香瓜是酸味的

“这个例子,用前面所说的手续处理,就成下式:

A 一切M○是H?

E 没有G○是M○

E∴没有G○是H○

“由这个式子,我们一看便知‘H’在前题中没有普及,在结论中普及了,有违第二规律。在上例中,结论‘没有香瓜是酸味的’,我们如果训练不充分,不易看出它的毛病,而且好像是对的,因为在经验事实上,没有香瓜是酸的。其实整个推论是错的。如果整个推论是错的,即使结论是真的,那么在推论的场合,也是不一致的,所以为错。这好像画一个摩登小姐,而安上一副三寸金莲的脚一样,是不调和的。

“如果我们将上例中的‘香瓜’换成‘橘子’,其余的一点不更动,那么我们立刻得到一个假的结论:

一切杨梅是酸的

没有橘子是杨梅

∴没有橘子是酸味的

“‘没有橘子是酸味的’显然是一个假的结论。而这个例子除了‘橘子’这个词端更换了以外,一切与上例相同。上个例子由真前题得到真的结论,而这个例子由真前题得到假的结论,可见上例中结论之真是碰巧的,这个例子的结论之假,也是碰巧的。既然前者由真前题得到真结论,而后者由真前题得到假结论,可见其中都没有一种必然的推论关联来支持它们,来运算于其间。其实,二例的推论都错了,其错同属一型,这由上列的式子一望可知。二者不过上列一式错误的推论之二例而已,由此可见仅凭经验,根本无推论的把握可言。仅凭经验来‘推论’,常常免不了瞎摸乱猜,只有张开逻辑的透明之眼,我们才能找到必然有效推论的脉络。”老教授越说越出神,深深地吸了一口烟。

“为什么在前题中没有普及的词端,在结论中也不可普及呢?这个道理说出来是很简单的:在演绎的推论中,不可由一类之一部分而推及其全部。如果这样,便犯潜越的错误。依此,在前题中没有普及的词端所指的是一类之未确定的部分。因此,如果这个名词到结论中便潜越地指谓该类之全部,当然不对。吾人须知,可以断说部分者,不必可断说全部。

“我们还是进行第三条规律吧!第三条规律说:如果两个前题都是否定语句,那么无结论可得。二个前题是否定语句的情形不外乎:EE、EO、OE,以及OO四者。在这四者之中,无论哪一种都得不到结论。例如:

没有政客是诚实人

没有骗子是诚实人

“也许有人由这两句话得出‘政客就是骗子’。这句话固然有人乐于接受,”老教授笑道,“但这是心理的联想,不是逻辑的推论,因此,我们只好忍痛割爱。”

“您是不是说,有许多话固然为大家所喜,但不合逻辑时,逻辑家只有放弃它呢?”王蕴理问。

“是的。”吴先生点点头,“由这一点,正可以显示逻辑之理的尊严。……当然,说它‘尊严’,无非表示因此而引起的情绪意象而已。就逻辑本身而论,无所谓尊严,也无所谓不尊严,这是我们要弄清楚的。从逻辑的观点来看,有许多为大家所喜的话,言之无效,因而,站在逻辑的立场,只得放弃。从对或错这一角度来看,逻辑也是有所取舍的。心理的联想,有时对,有时不对,而逻辑的推论在一切时候都对。依逻辑的观点看来,从上面两句话推不出任何结论,因为,‘政客’这个类被排斥于‘诚实人’之类,‘骗子’之类也被排斥于‘诚实人’之类,但我们无由知道,‘政客’与‘骗子’有何关联。普遍地说,如果G与H都被排斥于M以外,那么G与H在任何情形之下没有发生任何关联。如果G与H在任何情形之下没有发生任何关联,那么其无结论可得,理至显然。

“第四条规律:在两个前题之中,如果有一前题是否定语句,那么结论必须是否定语句。两个前题之中,有一个前题是否定语句的情形有六[4]:AE、AO、EA、OA、IO、OI,后二者不合下一规律,应被排斥,所以只剩四种情形。结果在四种前题配例之中,每一种之结论都是否定语句。兹举一例:

没有草食兽是凶猛的

一切山兔是草食兽

∴没有山兔是凶猛的

“依前述手续,这个例子可以处理如黑板所示:”

E 没有M○是H○

A 一切G○是M?

E∴没有G○是H○

“由此可见这个例子所例示的推论是有效的。这一规律告诉我们,如果有a和b两个类互相排斥,即a的分子不是b的分子,而且b的分子也不是a的分子,并且另有一类c被包含于a中,那么c亦必被排斥于b之外。依此,有G和H,如果H被排斥于M之外,而G则被包含于M之中,那么G必被排斥于H之外。拿刚才举的例子说,如果‘草食兽’之类不在‘凶猛的兽’之类以内,而‘山兔’之类则被包含于‘草食兽’之类以内,那么‘山兔’之类必然不在‘凶猛的兽’之类以内。换句话说,如果‘山兔’类属于‘草食兽’类,而‘草食兽’类被排斥于‘凶猛的兽’类以外,那么‘山兔’类亦必被排斥于‘凶猛的兽’类以外。……这个道理明白了吗?”

“明白了。”周文璞说。

“这个道理可用几个图形表示。”王蕴理说。

“是的。既然明白了,我们就讨论第五条规律。第五条规律说:如果两个前题都是偏谓语句,那么无结论可得。这一条规律可以从第一条规律推论出来。照理不必提出,不过,为使各位多得一点逻辑训练起见,我们现在对于这一条加以证明。为了证明起见,我现在介绍一种形式。这种形式就是格式(figure)。我们从前已经说过,M在三段式中非常重要,而在三段式中,M的安排有四种位置。M的每一种不同的安排位置决定一个格式,依此,格式共有四种。”吴先生写着:

第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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