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它的面积应当是(1+2+3+4)的平方,因此我们就证明了下面的式子:
13+23+33+43=(1+2+3+4)2
但这式子右边括弧里的数,照第一个例子应当等于:
因此:
推到一般的情形去:
上面的三个例子,我们都只是凭了几个很小的数目的观察,便推到一般去,而得出一个含有n的公式,n是代表任何整数。这个推证究竟可靠不可靠呢?换句话说,就是我们的推证有没有别的根据呢?就实际的情形说,我们所已得出的三个公式都是对的,但它的对不对是一个问题,我们的推证法可靠不可靠又是一个问题。
我来另举一个例子,比如11,它的平方是121,立方是1331,四次方是14641。从这几个数,我们可以看出三个法则:第一,这些数排列起来,对于中点说,都是对称的;第二,第一位和末一位都是1;第三,第二位和倒数第二位都等于乘方的次数。依这个观察的结果,我们可不可以说11的n次方便是1n…n1呢?要下这个判断,我们无妨再举出一个次数比4还高的乘方来看,最简便的自然就是5。11的5乘方,照实际计算的结果是161051。上面的三个条件,只有第二个还存在,若再乘到8次方,结果是214358881,就连第二个条件也不存在了。
由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来,单只就几个很小的数的变化观察得的结果,便推到一般去,不一定可靠。在这个理由的下面,我们就不得不怀疑到我们前面所得出的三个公式。倘使没有别的方法去证明,在那三个例子中是有特殊的情形可以用那样的推证法,那么,我们宁愿去找另外的一条路来解决。
是的,前面所已得出的三个公式很可以怀疑,但我们也并非毫无根据。第一个式子最少到了7是对的,第二、第三个式子最少到了4也是对的。我们若不惮烦地顺着再试验上去,可以看出来,就是到8,到9,到100,乃至到1000都是对的。但这样试验,一来未免笨拙,二来无论试验到什么数,我们总是一样地不能够就保证那公式便有了一般性,为此我们只得舍去了这种逐步试验的方法。
我们虽怀疑那公式的一般性,但无妨“假定”它的形式是对的,再来加以检查,为着便利,容我在此重写一次:
在这三个式子中,我们说n代表一个整数,那么n以下的一个整数就应当是n+1。假定这三个式子是对的,我们试来看看,当n变成n+1的时候是不是还对,这自然单只就式子的“形式”去考查,但这种考查我们用不到怀疑。在某一意义上,数学便是符号的科学,也就是形式的科学。
所谓n变到n+1,就无异于说,在各式的两边都加上一个含n+1项,照下面的程序计算:
(一)
(二)
(三)
从这三个式子的最后的结果看去,和我们所假定的式子,除了n改成n+1以外,形式全然相同。因此,我们得出一个极重要的结论:
“倘使我们的式子对于某一个整数,例如n,是对的,那么对于这个整数的下一个整数,例如(n+1),也是对的。”
事实上,我们已经观察出来,这三个式子至少对于4都是对的。运用这个结论,我们无须再试验,也就有理由可以断定它们对于5都是对的。既然对于5对了,那么同一理由,对于6也是对的,再推下去就对于7、8、9……都是对的。
到了这里,我们就有理由承认这三个式子的一般性,再不容怀疑了。
这种证明法,我们叫它是数学归纳法。
数学上所常用的多是演绎法,这是学过数学的人都知道的。关于堆罗汉这类数列的公式,算术上的证明法,也就是演绎的,为了便于比较,也将它写出。本来:
S=1+2+3+…+(n-2)+(n-1)+n
若将这式子右边各项的顺序掉过,就得
S=n+(n-1)+(n-2)+…+3+2+1
再将两式相加,我们便得出下式:
2S=(1+n)+[2+(n-1)]+[3+(n-2)]+…+[(n-2)+3]+[(n-1)+2]+(n+1)
=(n+1)+(n+1)+(n+1)+…+(n+1)+(n+1)+(n+1)
=n(n+1)
两边再用2去除,于是:
这个式子和前面所得出来的完全一样,所以一点用不到怀疑,不过我们所用的方法究竟可靠不可靠也得注意。
一般地说来,演绎法总比较不大稳当,为的是它的基础是建筑在一些更普遍的法则上面,倘使这些被它所凭借的更普遍的法则当中,有几个或一个根本就不大稳固,那不是将有全盘动摇的危险吗?比如这个证明,第一步,将式子右边各项的顺序掉过,这是根据一个更普遍的法则叫作什么“交换定则”的。然而交换定则在一般情形固然可以运用无误,但在特殊的情形时,并非毫无问题。所以假如我们肯追根究底的话,这个证明法,可以适用交换定则,也得另有根据。至于证明的第二、第三步,都是依据了数学上的公理,公理虽则没有什么证明做保障,但不容许怀疑,这可不必管它。
归纳法既比演绎法来得可靠,我们无妨再来探究一下。前面我们所用过的步骤,归纳起来有四个:
(一)就少数的数目来观察出一个共通的形式;
(二)将这形式推到一般去,“假定”它是对的;
(三)校勘这假定的形式,是否再能往前推去;
(四)如果校勘的结果是肯定的,那么我们的假定就可认为合于事实了。
前面我们曾经说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