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进口关税应在货物到岸时支付,出口关税应在装船出货时支付。
26。《南京条约》第10条中所规定的关税应当由英国和中国官员在上海碰面后共同修订,以便使修订后的关税在条约批准后立刻执行。
27。订约各方可以在十年后要求进一步修订关税及条约的商业条款;但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否则关税将再保持十年有效,以此类推。
28。双方同意在签约后的四个月内,中国已开放和此后将要开放口岸的收税员必须应领事的要求宣布对产地和货运口岸之间的农产品可征收的税额,及对领事所在口岸和领事所指定内地市场之间的进口商品可征收的税额,而且必须用英文和中文发表一则关于此事的告示。
但是,英国臣民可免交商品的通行税,而用另一项收费来代替;这项收费应尽可能接近税的2。5%,对每件商品都是固定的,并将在上海的会晤中规定下来。通行税的替代绝不影响进出口关税,关税将继续单独并完全征收。
29。调节吨位税的数额。超过150吨的英国商船每吨须付4钱银,等于或小于150吨则每吨支付1钱银。沿海贸易或从任何一个开放口岸驶向香港的船只可获得一张特别执照,在中国任何一个开放口岸免除自离港日起四个月内所有后续的吨位税。
30。任何一艘英国商船的船主可以在到达后48小时内离开而不用卸货,在这种情况下他不用缴纳吨位税。禁止征收其他进入或离开时的费用。
31。客船或运载包裹、书信、供应品或其他免税商品的船只免交吨位税。但是,所有运载须纳税商品的货船应当六个月缴纳一次吨位税,每注册吨位须付4钱银。
32。领事和海关主管在必要时须一同商议关于设立浮标和灯塔船的事宜。
33。税应当缴入经授权的中国钱庄,用银锭或外国货币均可,根据1848年7月18日在广州进行的检验。
34。标准重量和度量套件须由海关主管分发给各口岸领事,以便统一。
35。英国商船可自由雇用领航员,带他们进入任何开放口岸,并在偿付所有法定税费后带他们出来。
36。海关主管须委派一个或多个海关官员去守卫英国商船,当它们进入开放口岸时。他们应当在他们自己的船上或登上英国商船;他们的伙食及费用须由海关解决,并且他们不能向船主或收件人征收任何费用。
37。船只的文件、提货单等须在到达后24小时内交到领事手中,船只的货物清单须在下一个24小时内报告给海关主管;若48小时内没有遵照这条规则执行,每天可处以50两银子的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200两。船主应对载货单的准确性负责;不准确的载货单将使船主受到500两的罚款,但允许在24小时内在不招致处罚的情况下纠正任何错误。
38。如果船主在没有得到海关主管允许的情况下开始卸货,将被处以500两的罚款,并且卸下的货物将全部没收。
39。英国商船必须向海关主管申请卸货或运货的特别许可。没有这个许可,已卸上岸或装船的货物将被没收。
40。转船必须有特别许可,违者以没收已转船货物作为处罚。
41。当所有税费都缴清时,海关主管应当结关,而且领事应当归还船只的文件。
42。若英国商人在确定一项付从价税的货物价值时与中国官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应当召集两到三名商人,这些商人愿意购买这些货物所出的最高价格将被作为货物的价值。
43。规定关税应当按照每件商品的净重收取,规定茶叶等货物确定皮重的方式。英国商人可以在24小时内向他的领事上诉。
44。对于任何损坏的货物,都可允许按照损毁程度相应地降低收费。若有意见分歧,按照本条约关于付从价税货物的条款解决。
45。进口货物到开放口岸并已付税的英国商人可以在一定规章下将这些货物再次进口,而不必额外支付税款。想要再出口已付税进口货物到另一个国家的英国商人可在类似规章下获得退税凭证,这一凭证可作为海关关税的有效支付手段。由英国船只带入中国港口的外国谷物如果尚未卸上岸,可不受阻碍地再出口。
46。通商口岸的中国官员可采取他们认为最合适的方式使税收免受欺诈或走私的影响。
47。英国商船不得去尚未宣布开放的口岸;不得非法进入口岸,或在沿海进行秘密交易。违背这一规定的船只及其货物将被中国政府没收。
48。若一艘英国商船参与走私,则货物可被中国政府没收,船只可被禁止贸易,并在账户调整后被驱逐。
49。本条约中所有处罚及没收充公均属于中国政府的公用事业。
50。英国外交人员或领事、代办给中国官员的信息今后均用英文书写。目前暂时附有中文版本,但中英文文本之间一旦有任何意义上的分歧,英国政府将以英文文本中表达的意思为准。
这一规定将适用于本条约,其中文文本已经与英文原本经过了仔细的校勘。
51。汉字“夷”(蛮人)不得出现在任何中国官方发布的中文正式文件中,以用于称呼英国政府或者英国臣民。
52。不怀敌意也不参与任何海盗活动的英国军舰可自由访问所有中国港口,并得到获取必需品的便利,或在需要时进行修理。这些船上的司令官可在平等谦恭的前提下与中国官员交流。
53。签约双方同意共同打击海盗。
54。确认英国政府通过以前的条约所取得的利益,规定英国政府可参与中国皇帝所准予的给任何其他国家的利益。
55。关于在广州问题中赔偿费用与损失的条件将包括在一份单独的条款中,这个条款将与本条约的其他条款在各方面都有相同的效力。
56。换约将在签字之日以后的一年内进行。
独立的条款规定,由于英国臣民在广州遭受到中国官员的不正当待遇所造成的损失一共是两百万两,以及战争费用两百万两,必须由广东省的官员付给在中国的英国代表。
英国代表与中国广东官员共同协商安排实施赔款。
英国军队将不撤离广州,直到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