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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诉讼法有关知识02(第2页)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四个基本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和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人民法院依此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从而判定行政案件是否成立。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

1.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不服海关处理决定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即同一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它包括两层含义: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该复议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下列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按《行政诉讼法》的特别规定,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起诉的,既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哪个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原告同时在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对事实的认识;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对法律、法规或规章的适用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包括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例如劳动教养、强制收容审查,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哪个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原告既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可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地、居所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一般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也叫诉讼主管范围。具体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是说人民法院在什么范围内对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拥有受理、审判的权力。

《行政诉讼法》第11条概括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法对受案范围具体列举了其中八项内容: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与此同时,该法列举了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对因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官司能否调解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其权力来自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行政机关只能依法行政,不能违法行政,更不能随意放弃或转让国家赋予的行政权,这既是行政机关的权利,同时也是它的义务。正是由于行政机关无权处分实体权利,不具备调解的前提,所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适用调解,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上作出让步以求迅速结案。人民法院只能用判决的方式结案,对正确的决定判决变更。

《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中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也就是说,如果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原告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原、被告之间就赔偿的数额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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