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及银行利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费用结清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按照延付时间继续计算利息外每日加收延付金额为0.03%的罚款利息。
五、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4项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令、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在租赁物件使用之日起3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一份对租赁物件的验收报告。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受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
六、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中的质量保证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合同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外商来华的手续。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甲方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事宜。
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七、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八、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在发生任何情况下,乙方均需按期交纳租金。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10项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甲方随即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的所有权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九、租赁物件的保险。
1.按FOB或CIF条件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该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上海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上海分公司索赔。
本条各项保费均计入总租金,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以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十、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9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十一、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国家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