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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金融法律有关知识(第8页)

(6)有关票据丧失时保全票据权利程序的法律适用。

《票据法》第102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票据法》第103条规定了7种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问题。该7种票据欺诈行为是:

1.伪造、变造票据。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177条和第194条的规定,对构成上述第一项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构成前述第二、三、四、五、六项行为,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的,与出票人、持票人一起作为共犯,承担与之相应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实施前述票据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5。5外汇管理法律知识

逃汇及其处罚

逃汇是指境内机构或个人逃避外汇管理,将应该结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保存、转移、买卖、使用、存放境外,或将外汇、外汇资产私自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的行为。

逃汇的行为包括: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的。

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5.其他逃汇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套汇及其处罚

非法套汇是指境内机构或个人采取各种方式,私自向第二者或第三者用人民币或物资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套取国家外汇的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非法套汇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2.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其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3.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4.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5.非法套取外汇的其他行为。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处以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扰乱外汇管理秩序的处罚

1.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或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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