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节 技术开发要按合同办事
技术开发合同基本概念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主要特征
技术开发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具有协作性,合同中受托方应当提供技术商品,委托方应提供研究开发经费,双方经过密切协作来完成这一艰巨的研究开发任务。
2.技术开发成果的创造性。
技术开发合同订立时合同的标的并不存在,是经过研究开发和艰苦的创造性劳动获得的。
3.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新颖性。
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新颖性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指探索前人或他人未知领域的发明创造项目。二是指“新”项目相对旧项目,相对委托方来说的。
4.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共同承担风险责任。
在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不可抗拒因素发生,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共同分担。
基本类别
技术开发合同可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具体地说,委托开发合同是由委托方向研究开发方提供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研究开发方完成研究开发任务。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并取得合理报酬的协议。承担研究开发任务的一方,称为研究开发方(或受托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一方,称为委托方。
2.合作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具体地说,合作开发合同是由当事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共同承担研究开发风险、共同分享研究开发成果的协议。
写作要求
技术开发合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技术开发合同的首部要写明合同名称、委托方、受托方、中介方名称、地址,并加盖公章,合同登记机关及公章,合同签订日期,有效期限及起止日期等内容。合同尾部要写明合同正副本份数,其中委托单位、受托单位、中介方、签证单位、公证单位名称及份数以及报送单位名称及份数。委托方、承接方,中介方(公章)负责人签名,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签证单位,公证单位意见、公章、负责人签名以及签名时间。
合同的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应写明如下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
2.合同标的和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3.研究开发计划。
4.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总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5.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归属。
6.合同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7.技术成果和资料的保密。
8.风险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