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节 技术转让要按合同办事
技术转让合同基本概念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一定的技术成果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技术成果,并支付约定的价款或者费用。交出技术成果的一方,称为转让方,接受成果并支付费用的一方,叫做受让方。
主要特征
技术转让合同具有特殊性,因为技术成果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技术转让合同有以下特征:
1.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是指已经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及没有获得专利的技术,即专有技术。
2.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转让是指技术成果使用权的转移,而不是所有权的转移,受让方只是取得转让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方并不丧失对转让技术成果的所有权。
3.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技术应当是现有的、特定的、相对完整的和成熟的技术。
4.技术转让合同时效的长期性,即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限较长。
基本类别
技术转让合同根据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权利化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四种类别: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申请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2.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转让方)将其所拥有或者所持有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所拥有或者所持有,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又叫专利许可证协议,是指专利权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其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所拥有或者所持有的专利技术,受让方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为目的,转让方不因其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而丧失其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又可分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可转让实施许可合同和交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可进行转让的非专利技术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食品、饮料和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动物和植物品种等。
写作要求
技术转让合同由合同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技术转让合同的首部必须写明合同类别、名称、转让方、受让方、中介方、合同登记机关的名称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日期和合同有效期限和起止时间等内容。合同尾部要写清楚转让方、受让方、中介方名称(公章)及负责人签名,地址、电话、账号、开户银行;鉴证单位和公证单位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公章)、签字时间;合同正副本份数、转让方、受让方、中介方、鉴证单位、公证单位留存份数、报送单位及份数。
合同的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应该写明合同的主要内容: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
(2)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
(3)发明创造的(所有权)性质。
(4)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
(5)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
(6)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7)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8)争议解决方式方法。
(9)其他有关事项。
2.专利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
(2)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