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中国的个人独资企业须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且必须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4)个人独资企业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国个人独资企业的住所地应在中国,因此,它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1)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
(2)个人独资企业有相对独立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并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同时,《个人独资企业法》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与履行义务。如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组织、活动、变更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曾在《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对个人独资企业即私营独资企业作了专门规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法》只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于具有独资特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及外商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这是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的重要区别。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是本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按照鼓励发展、方便设立的原则,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存续与经营的基本物质条件。至于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的规模、数量等则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同情况来确定。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是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的重要文件,工商登记管理机关通常据此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书的内容应当能够反映出投资人的基本状况和个人投资企业的基本状况。企业的名称是企业识别的重要标志。
企业的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投资人的姓名主要是用于识别投资人,投资人的姓名通常以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为准。投资人的居所,是指投资人居住的地方,它可以是自然人暂时居住的处所,也可以是自然人长期居住的处所。投资人的出资,通常包括投资人的出资总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等。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工业产权出资和专有技术出资等。经营范围是确定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的重要依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核准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投资人的条件,是指法律所确定的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营利性是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因此,凡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均不得成为企业的投资人,以防止国家公权与私权的相互勾结,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有:
(1)法官。
(2)检察官。
(3)人民警察。
(4)国家公务员。
2.投资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