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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会计法有关知识(第2页)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会计法》第24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会计核算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25条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同时,《会计法》第26条还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序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企业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违反财会法应承担的责任是我国财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违反财会制度的行为,因此,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法律责任,使财会制度真正成为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企业违反财会法律制度的责任形式

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经济、行政、民事、刑事四种责任形式。但违反财会法的责任形式主要有经济、行政和刑事三种。

(1)经济处罚,在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中,已经广泛地采用具有法律惩罚性质和经济处罚措施来制裁违反经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经济处罚是针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一种经济责任。经济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缴纳滞纳金、扣发工资、扣发奖金等等,其中用的最普遍的是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责任,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企业财会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是由违法者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形式。

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处分,主要形式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主要是针对违法者个人而实施的。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机关对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法律而进行的处罚,主要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3)刑事责任。对违反企业财会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种。

2.企业违反财会法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1)企业的责任。企业违反财会法律、法规和制度,使会计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严重缺漏,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严重流失,国家机关可根据其违法情节分别给予罚款、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经济和行政处罚。

(2)会计人员的责任。会计人员违反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是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给予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行政领导人的责任。企业行政领导人违反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

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是指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企业中有关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本罪的主体。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由企业的业务部门或者委托的其他会计、审计机构按照国家的规定于每一年度的终了时制作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文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①资产负债表;②利润表;③现金流量表;④利润分配表;⑤财务情况说明书。

“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中编造或者虚构一些实际上不存在的情况,例如:不如实记载企业的实有资产和现实负债情况;虚报或隐瞒经营收益或亏损情况;不如实陈述企业的利润分配和年末利润节余情况;不如实说明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使股东和社会公众对该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经营成果、资信状况、偿还债务的能力、企业发展的潜力等产生误解,从而可能使投资者蒙受严重损失。因此,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属违法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当事人利益的,即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161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7。2相关财务制度

企业资金筹集的法律规定

企业资金包括资本金和企业借入资金(即负债)。

1.资本金的筹集

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投资主体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态的资产投资。投资主体用非货币形态资产投资的,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经注册会计师签证,作为投资各方计算投资比例的依据。产权关系不明的,必须先行界定产权关系。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必须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的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转增资本金。

企业对其所筹的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在企业经营期限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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