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知识产权法有关知识
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是通过刺激投资与智力创造的活动持续不断地进行,从而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增长。对国内企业来讲,如何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这是目前最为重要的问题。企业管理者要对企业的发展负责,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0。1知识产权法概述
我国有哪些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它的产生历史并不太长,但对于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却产生了重大影响。知识产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经济社会的基础法律。知识产权法,涉及智力创造领域的一系列民事权利,不仅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邻接权这样一些传统的知识产权,而且包括商业秘密权、厂商名称权、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新型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索赔途径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时候,知识产权人也可以和其他民事权利人通过同样的方式索赔。与其他民事权利不同的是,各种知识产权都有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索赔,还可能通过这些行政管理部门得到处理。具体地说,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索赔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调解
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就侵害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纠纷私下自主解决。这意味着,侵害知识产权的纠纷发生之后,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和受到侵害的知识产权人,可以直接就解决侵权纠纷的办法和措施进行协商,也可以邀请第三人从中协调,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问题的一致意见。一般说来调解是成本最小、效率最高、社会成本也最低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法,当事人享有的自由度也较大。只要自愿协商或调解达成协议,权利人就可以按照协议内容获得赔偿。
2.仲裁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以依此获得赔偿。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解决纠纷的协议,则不能仅凭一方的意愿申请仲裁,只能转而诉诸于其他的法律渠道解决纠纷。
3.查处
一般而言,当事人如果不愿意相互协商或者通过仲裁解决的,可以请求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如果也损害了公共利益,著作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也将依法对此进行查处。如果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认为存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即可责令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依法作出其他行政处罚措施。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并不是必须先由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才能进入司法解决的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任何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当然知识产权也不例外。法院在处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中,也同样可以由当事人相互协商或者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协商未果,则法院必须对此依法作出裁判。当然,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当事人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其效力都会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相关权利人或者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对此予以强制执行。
如何获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当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怎样才能请求得到损害赔偿呢?这就需要有下列几个方面的证据来证明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事实:
1。权利人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这一事实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原始创作作品的过程和成果、提交商标专用权证、专利证书等来表明自己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2.对方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这一事实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对方没有法律的授权也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却擅自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3.证明自己因为对方的侵权行为遭受了损害
比如对于著作权人而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即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总体上,知识产权人只有以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遭受了特定量的损害,法院有可能直接依据这一数额来确定侵权行为人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4.侵权行为和知识产权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知识产权人利润的减少并非侵权行为所造成,而是因为市场变化、正常商业风险或者知识产权人自身的经营不当等带来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受损,则这些损害不能向侵权行为人追偿。
通过仲裁来解决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的优势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和协商、调解、诉讼一样,都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渠道和方式,当然也包括由于侵害知识产权所引起的纠纷。与诉讼等相比,仲裁具有两个突出的优势:一是程序简便。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二是充分自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享有最大限度的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此外,仲裁还具有程度不同的易于执行和一般不公开仲裁而具有的为当事人保密等优势。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意图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委员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0。2专利法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