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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 交易秩序法有关知识(第1页)

第十一节 交易秩序法有关知识

将产品推销出去,卖给消费者,获得利润才是企业运作的根本。这就涉及到企业和消费者的关系,企业和同行存在的竞争关系。作为企业管理者就有必要懂得经营者和消费者各自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一定的不正当竞争的知识,以防止自己的某些行为在不经意间就被人诉之以不正当竞争,受到不该受到的谴责。

1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要弄清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就必须搞明白“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根据本条规定,要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而不包括社会组织。

2.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个人的生活需要。

3.消费者既可以是商品、服务的购买者,也可以是商品的使用人。

4.消费者必须是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即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对经营者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据我们的理解,经营者具有以下特点:

1.绝大多数的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但并非所有的经营者都以营利为目的。在分析消费者的概念时,消费者并不需要一定支付代价才能成为消费者,与此相对应,经营者无须一定要获取利润才能成为经营者。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以市场为中介而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人,也可以成为消保法中的经营者。

2.经营者的形式特征——生产产品并投入流通领域,使产品成为商品;充当流通环节,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向消费者提供服务。

3.经营者的主体特征——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就是说,经营者主体资格呈多样性,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甚至是个人。

另外,消费可以分成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照顾生活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制定的,因而不保护生产消费行为。

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组织是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它们的任务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主要包括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几种形式。社会监督是指除国家权力机构以外的民间监督,包括来自公民或企事业单位、新闻舆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民间监督。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是指消费者组织依靠广大消费者,或者说广大消费者通过自己的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对经营者、生产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以达到维护消费合法权益的目的。

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监督的主要形式有:

1.开展市场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2.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及时了解市场上商品质量的状况。

3.组织消费者评议商品和服务,广泛听取和搜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意见。

4.用多种形式向企业反映产品质量信息,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等。

消费者协会除了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外,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

2.协助立法机关制定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

3.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消费,引起全社会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总之,消费者组织应紧紧围绕其任务开展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宪法领域中享有的各种权利的具体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全国范围内亿万消费者的权利作了统一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从第七条至第十五条共有九项:

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

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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