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等方式预收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
发生产品质量责任事件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的范围有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要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规定了下列情况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即商业先行赔偿原则(第35条)。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35条)。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35条)。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36条)。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第37条)。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8条)。
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39条)。
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确立了消费者与经营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
1.与经营者协商调解。协商调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益争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自由行使并处分权利。但必须具备两个要件:①达成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②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的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实际上,消费者纠纷的任何第三人参与消费者纠纷的解决,促成争议双方达成协议的,都属调解的范围。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申诉是公民对有关自身或他人的权益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行为。消费者申诉时,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受诉机关。如因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而发生的争议,可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因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发生争议,可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诉;因虚假广告而发生的争议,可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这一般适用于大宗商品的买卖。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民事纠纷的解决都应遵循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消费者来说,适用最普遍的司法救济途径就是民事诉讼。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中详细、明确地规定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各项法律责任。其中第40条到第49条,主要规定的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我国民事立法,是指经营者违法实施的侵害消费者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赔偿损失等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一般来说,经营者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二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三是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权;四是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两种以上的权利。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以“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消费者权益纠纷中是常用的方法。也是多种民事责任中比较轻的一种,因为其实质只是强制性要求经营者履行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不影响到经营者其他方面的经济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第45条至第48条,对现实中比较常见、容易引起争议和消费者权益比较容易受到侵害的几种情况,逐一明确了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属于“三包”商品的,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