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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广告法有关知识(第1页)

第十三节 《广告法》有关知识

现代社会,品牌对消费者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如何使自己的产品上升为品牌产品?广告则成了最必要的途径。通过广告宣传让更多的消费者知道自己的产品,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在加强质量管理的基础上,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使产品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了解广告法的有关知识则十分必要。

13。1广告法概述

什么是广告

从法律意义上讲,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这类广告作为现代信息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涉及到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广告的特征表现在:

1.广告是广告主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处于决定性的地位。

2.广告是广告主以介绍、宣传、推销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为目的的行为。广告主进行广告宣传,其目的是要介绍、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促进自己产品的销售和业务的开展,以获取其经济利益。

3.广告信息是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传播的。广告信息包括商品、劳务、观念方面的信息,它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媒介才能得以传达,并为广告对象所知晓。而广告媒介即广播、电视、电影、报刊、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交通工具与设施等则成为传播广告信息的重要载体。此外,广告还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如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得以传播。这一特征有别于“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方式。

4.广告费用由广告主自己承担。商业广告是一种有偿的商业信息传播活动。由于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是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广告的所有者、受益者必然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费用。这是商业广告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商业广告区别于新闻宣传的重要标准。

广告法的概念

广告法是调整广告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告法的调整对象是广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对广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2.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进行审查过程中与广告主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3.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进行广告活动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广告是重要的市场行为,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于加强广告的管理,规范广告市场,促进我国广告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广告活动的主体

1.广告活动主体的范围

《广告法》第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从这一规定来看,广告活动主体是指依法从事广告活动的当事人。包括三类:

(1)广告主,即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广告经营者,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3)广告发布者,即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广告活动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衡量广告活动合法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广告业属于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法律、行政法规对广告活动主体资格要求较严,按照规定,广告活动主体从事广告活动,除应具备我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公司登记条例》等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条件。对广告主而言,《广告法》第22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广告法》第26条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2.广告活动主体的义务

(1)依法订立广告合同的义务。

(2)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广告主体违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利益,扰乱广告经营正常秩序的行为。二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不正当手段与其他同业者进行竞争或者妨碍、排挤其他同业者之间的竞争。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3)依法委托的义务。

根据规定,广告主要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委托未办广告经营执照、广告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各类广告业务,以维护正常的广告市场秩序。

(4)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义务。

根据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①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②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③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5)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须经其书面同意的义务。

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在性质上属于公民人身权中的人格权。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是一项基本原则。《广告法》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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