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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广告法有关知识(第3页)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这是对广告思想性的要求。由于广告不单纯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特定文化意识的反映,它采用文学、美术、音响、语言等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表现和反映出来,在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同时,对人们的思想意识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思想健康的广告,必然对社会的生产、生活产生积极作用。因此,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具体来讲,就是要求广告必须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禁止宣传封建迷信、金钱至上、利己主义等思想和观念。

特殊商品广告的特殊要求

特殊商品广告是指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及其财产安全的商品广告。具体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食品、酒类、化妆品等商品广告。为了维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及其财产安全,加强国家对这些特殊商品广告的管理,我国广告法对这些商品的广告作出了比一般广告标准更为严格的特殊要求。

1.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特殊要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①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②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③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④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3)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2.对农药广告的特殊要求:

(1)禁止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

(2)禁止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3)禁止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3.对烟草广告的特殊要求: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2)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3)烟草包装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4.对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特殊要求:

我国《广告法》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于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有关广告审查的规定

按《广告法》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1.广告审查的范围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必须审查的广告的范围只限于两个方面:一是特殊商品广告。即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因为这些特殊商品关系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这些特殊商品广告进行发布前的审查,主要是为了使这些特殊商品宣传做到真实、合法,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利益;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广告审查的对象是由文字、图形、文字和图形的组合以及一定语言所反映的广告内容。特殊商品广告内容除应当符合《广告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广告法》规定的特殊要求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殊商品广告的内容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后,广告主不得擅自更改。

2.广告审查机关

广告审查机关是指与特殊商品或服务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广告审查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对商品生产、销售环节熟悉程度较高的工作。因此,《广告法》规定,特殊商品或服务的广告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如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药品广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医疗器械广告由省级以上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农药、兽药广告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这些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的审查工作,目的是加强对特殊广告的管理,规范特殊广告市场,保证特殊广告的发布质量。

3.广告审查的程序

广告审查的程序是指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的审查程序。《广告法》规定,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按照该规定,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的审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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