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节企业破产法有关知识
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企业有生就有死,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正常新陈代谢的机制。企业管理者要了解破产法,为自己上好发条,争取为企业创造辉煌的未来。
14。1破产法概述
什么是破产
破产是债务人的实有资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企业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又不能如期偿还债务,就宣告破产。只要有商品生产,只要有市场经济,就会有竞争,也就会出现有盈有亏的企业。某些严重亏损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会被淘汰,就要破产,这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促使商品生产向高效率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对破产进行规范的法律就是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企业破产法从实际出发,对不同性质的企业破产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适用经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从1988年11月1日起实行,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问题则适用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但也只限于以上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至于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则不适用,这些市场主体不能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到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破产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破产的界限。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效力
企业破产法的效力,也称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企业破产法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1.对人的效力
指企业破产法对哪些主体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一切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人合伙,不适用该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章的有关规定外,并可参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这一扩大性解释,使得《企业破产法》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
2.空间效力
指企业破产法所适用的空间范围,即债务人在何地的财产可以作为破产财产,受破产法的约束。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均采属地主义,具体讲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债务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为限,破产宣告的效力不及于债务人在外国的财产。
3.时间效力
即企业破产法从何时生效,至何时失效。
14。2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的条件和程序
1.企业破产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只要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便达到了破产界限,有关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国有企业破产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企业必须是国有企业。
(2)被申请破产的国有企业必须是没有或失去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①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②债权人已要求清偿;③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企业破产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如债权人提出企业破产申请,需提供有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有关材料、债权数额等,并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如果由债务人提出企业破产申请,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递交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等有关材料。
2.国有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1)破产申请的提出。
《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在一定条件下都有申请破产的权利。并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级(市、区)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破产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决定立案受理破产案件,这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开始,也是破产程序的开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出公告,责成债务人提交债权债务清册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收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后,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债权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一个月内,或在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丧失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资格。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进行登记。有担保的债权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有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有关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3)破产的裁定和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