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节 诉讼法有关知识02
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由谁负担
关于诉讼费的负担问题,不管是经济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及其他案件,1989年9月1日起执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作了如下规定: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2.撤诉的案件,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负担。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3.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4.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决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上诉案件,其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也按此办法解决。
5.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6.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人如果败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还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7.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如何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第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第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1.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先予执行适用于以下几种案件: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紧急情况包括:一是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是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是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资料、生产工具贷款的;四是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2.先予执行的程序
(1)先予执行的开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1款规定,先予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2)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视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其提供;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3)先予执行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复议程序与财产保全的复议程序相同。
(4)先予执行错误的补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审理,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还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16。2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的法律特征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被告行政机关负有证明具体行为具有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4.在行政官司中,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不能以调解的方式审结案件。该原则的例外是,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可以就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5.在行政官司中,被告行政机关没有反诉权,不能对原告提起反诉。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下列四个基本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