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税收与费用。
本补偿贸易项目中所涉及的一切税收与费用的交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办理。
八、保证与违约责任。
1.DCITC保证所供设备、技术是最先进的、最成熟的,其质量是优良、全新和可靠的;保证所供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所派技术人员是有经验和称职的。
2.DCITC提供成套设备,工艺技术及备件的质量和性能如果达不到保证指标的规定,应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CHITC的经济损失相当于设备价款的2%。
3.DCITC未按协议规定回购补偿商品应给予CHITC设备价款5%的罚款。
4.CHITC未按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和交货期提供补偿商品时,应赔偿DCITC的经济损失相当于设备价款的2%。
5.由于一方过失造成本协议与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6.为保证本协议及其附件的履行,CHITC和DCITC双方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保证书。
九、履约保证。
为保证本协议及其附件的有效履行,CHITC和DCITC应分别向对方提供由各自银行出具的保证书予以担保。CHITC的担保银行为中国银行福州分行,DCITC的担保银行为丹麦哥本哈根汉斯银行。
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CHITC与DCTTC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申请终止,解除协议。
3.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规定,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或无法达到协议规定的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协议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十一、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二、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严重的风灾、水灾、火灾、地震、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未能按约定的条件改造时,遭受事故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对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航寄当地公证机构出具有事故详情及其处理意见的有效证明文件给对方。双方协商根据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免除延期履行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责任。一旦不可抗力事故消失,各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十三、仲裁。
1.双方之间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按其仲裁程序进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2.仲裁期间除双方有争议还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
十四、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由双方合法代表于199×年×月×日在福州签字。本协议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6年。
2.任何一方未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分配、转让或转移给第三方,与履行本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关系者除外。
3.本协议以中英文(英文略)书就,正本一式Ⅳ份,CHITC三份,DCITC一份。
4.CHITC与DCITC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丹麦查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19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