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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税法有关知识(第4页)

(1)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此类纳税人大多是较小的企业性业务单位。

(2)年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但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3)非企业单位,它们一般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4)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企业,主要是营业税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有两个: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每一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必须缴纳的税种,它是针对在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核算盈亏。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主要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盈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主要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33%,特殊税率为18%和27%。对特殊税率的规定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特定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纳税人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减征或者免征的一种照顾和鼓励措施。税收优惠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正确制定并运用这种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但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税收优惠存在着许多弊端:一是政出多门,随意性很大;二是造成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相差过大,税法的严肃性受到破坏,税收流失严重;三是造成互相攀比,不利于公平税负、促进竞争。为此,国务院批准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指出:“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不能再开减免税的口子。”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所谓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自治的自治州、自治县。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实行。

所谓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减税或者免税。

概括起来,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减免税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国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至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即:

①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

②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③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人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其中信息业,主要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④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⑤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⑥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种产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所谓新办企业,一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二是指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对于1993年年底以前建立的企业,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而该项减免税优惠又属继续保留的,则其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直到到期为止。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即:

①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②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③若是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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