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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 价格法有关知识(第3页)

⑥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行为。

⑦暴利行为。即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此外,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经营者定价应遵守的原则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要合情合理,实现利益均衡的原则。价格在本质上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体现着交换各方的商品交换和经济利益分配关系,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确定,应当合乎情理,以合理的价格去取得市场优势,争取交易机会,而不能显失公平。

2.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要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并通过市场竞争最终形成。经营者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行使价格权利,切实履行价格义务。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要诚实不欺、恪守信用的原则。在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防范不正当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是指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依照价格法对价格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价格监督检查制度是确保价格法实施的重要手段。我国的价格监督主要包括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1.政府监督

政府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2.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的监督。

社会监督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群众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并应当对举报者保密和给予鼓励。社会监督的方法主要有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提出建议、意见或检举、控告;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对其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等。

3.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单位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的监督。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价格法的规定,实施法律禁止的价格行为或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价格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价格工作人员各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实施《价格法》所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价格法》所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5)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价格工作人员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政府及其部门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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