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5.登记发照
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性质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合伙财产由两部分构成:
(1)合伙人出资的财产。
(2)合伙人出资财产的增值。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属于共有财产的性质。
合伙财产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因此,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这里所说的法定事由,指合伙人退伙。
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合伙企业财产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具体表现形式为: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作为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后,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新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出质,即把自己所有的资金与权力交付出去作为抵押)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但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合伙人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转让及出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的,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的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包括:
①根据合伙企业财产权利内容的不同享有共有权或共用权。合伙人对各合伙人以其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所作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现金或财产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对于合伙人以他物权所作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利用他物权所获得的收益,合伙人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
②共同支配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和处分决定,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
③利益分配权。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利润,均享有分配的权利。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包括:
①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
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③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他人。
④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其他经济实体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