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有: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2.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原告为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的特点是诉讼当事人合并,也就是诉讼主体的合并。共同诉讼可能在起诉时发生,也可能在诉讼进行中由于追加当事人而形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共同诉讼人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时,应按《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由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彼此有连带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是指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属同一类型。由于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共同的权利义务,因此,既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可以作为单独诉讼分别审理。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3.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去,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参加方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无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参加方式作出了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4.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的人,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设立的。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1.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出侵犯他的权益或与他发生争议的被告是谁。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案件事实,包括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和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的事实。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属于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范围。
起诉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可以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诉讼文书。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第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第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
(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准备工作有两项: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当事人,应当用传票传唤;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二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2)开庭审理的程序。
开庭审理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