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下列几项: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身初级农业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即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物品。
(2)增值税的起征点规定。
为照顾销售收入少、纳税能力弱的纳税人,增值税按销售额多少规定了起征点,该规定只限用于个人。
①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③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以上起征点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具体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增值税的出口退税。
纳税人出口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出口货物的退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商业凭证,也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它决定着增值税的正确计算和管理。
增值税条例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2)销售免税货物。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另外,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也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主要是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各类企业和个人。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他企业同时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及其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可分成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的是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都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进、销项税额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报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原则,不是以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关键是看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以规范化的办法计征增值税:一般来说,大企业会计核算大多比较健全,小企业会计核算大多不健全,因此,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以年销售额作为标准比较适合。另一方面,大企业的会计核算未必都健全,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未必都不健全,因此,仅以年销售额作为标准是不行的,还必须辅之以定性标准,也就是由税务机关来审定纳税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年销售额虽低,但会计核算健全,可以按一般纳税人对待;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年销售额尽管很高,也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有以下四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