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裁或审,是指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协议,或者选择仲裁解决,或者选择诉讼解决。二者只能选择其一,而不得仲裁之后再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制,是指当事人的纠纷一旦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自动履行,而不得要求该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再次裁决或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关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该制度的确立和适用,有利于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肯定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发挥仲裁迅速、及时、有效的优势,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1.仲裁与诉讼的联系
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争议的方式,它们之间有一些相同或类似之处:
(1)处理争议的主体都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
(2)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
(3)某些程序规则与制度一致。如都有回避、调解和时效制度,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均须出庭并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委托代理人均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等。
(4)裁决都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2.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虽然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但两者还是有很多不同:
(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
诉讼是由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司法活动;仲裁则是民间组织进行的准司法活动。
(2)主管纠纷的范围不同。
仲裁解决的是特定的民商事争议;诉讼则一般没有什么限制。
(3)管辖权的取得不同。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诉讼则开始于一方当事人的起诉。
(4)适用程序有所不同。
仲裁活动适用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比较简便,规则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而诉讼程序当事人则无权选择。
(5)遵循的原则和制度有所不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以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并实行一次裁决;诉讼一般要公开进行,实行二审终审或三审终审制度。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设有三审终审制,法院作出判决必须依法进行,适用法律错误会导致判决无效。而仲裁则不同,仲裁可以按仲裁规则或按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友谊仲裁,即根据所谓“公平正义原则”和“商业习惯”等作出裁决,其裁决不会因实体错误而导致无效。
由此可以看出,仲裁较之诉讼具有以下优点:①费用较低,更为经济;②专家裁判,权威性更强;③强调自愿,有利合作;④程序灵活,保守秘密;⑤裁决更易得到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同时,仲裁亦有其不足:①易受仲裁员个人水平影响;②易产生代理意识,某些仲裁员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倾向于选择其为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③无上诉机会。
怎样签订仲裁协议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订明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表示当事人双方愿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并相约履行其终局裁决的书面文件。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和当事人双方以其他形式达成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应具备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是指当事人各方请求仲裁之意愿的明示书面行为。这是构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核心,是仲裁的基本要素。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肯定,符合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以及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同时,应明确表示争议发生后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并确认裁决的终局法律效力,双方应积极履行仲裁裁决。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必须符合仲裁的范围。具体的仲裁事项,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仲裁协议尽可能订得广泛而不要加以限制,即无论金额多少、性质如何的争议,凡是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可提交仲裁解决。
3.仲裁机构
无论是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仲裁机构的选择,都必须具备两个方面内容,即仲裁地点的选定和仲裁委员会的选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仲裁地点可在本国、被诉国和第三国中选择其一;国内仲裁的当事人应约定某个具体地点。当事人在选择地点后,还应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即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并应将地点和仲裁机构全称写明在仲裁协议中。
4.仲裁程序规则
国内仲裁,在中国仲裁协会成立制定其仲裁规则前,各地仲裁委员会适用各自根据仲裁法所制定的仲裁规则。
5.仲裁效力
仲裁条款必须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的效力。因为这是仲裁条款具有排除法院诉讼管辖权力的体现。
6.仲裁费用
仲裁协议中,一般均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以便仲裁庭裁决时有据可依。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条件及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