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摊派行为,要求其做出处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营责任
《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章以“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为标题,具体规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营责任,综合起来,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分配责任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分配的原则是: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工资总额的确定与调整,应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2)工资储备基金制度。企业每年应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建立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3)财务管理责任制度。企业应强化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产盘点、审计,做到账实相符,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虚盈实亏,确保企业财产保值、增值。
(4)经营性亏损处理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27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了企业亏损处理制度。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对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在给予价格放开、补贴或其他方式补偿后,仍然亏损的,按经营性亏损处理。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未完成上缴利润,或拖欠租金,达不到经营总目标的,应从各自所掌握的自有资金中抵补。
(5)奖励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26条规定: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值的或者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的目标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的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营责任制形式
《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目前,我国调整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关系的主要法规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2月22日发布)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6月5日发布)。
1.承包经营责任制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制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包上交国家利润的方式有:
(1)上缴利润递增包干。
(2)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3)微利企业上缴利润定额包干。
(4)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
(5)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是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是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承包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年。
2.租赁经营责任制
租赁经营责任制,是在不改变企业全民所有制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并按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管理制度。租赁经营可以采取的形式有:
(1)个人承租,即一个人承租经营企业。
(2)合伙承租,即2至5人合伙承租经营企业。
(3)全员承租,即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
(4)企业承租,即一个企业承租经营另一个企业。
(5)国家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形式。
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订立租赁经营合同。出租方为企业所在地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承租方为承租经营企业者。租赁合同期限每届为3~5年,承租方不得将企业转租。
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1.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工业企业法》第61条规定,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规定机构编制人数的,企业有权向做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政府监察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机关应于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并通知企业。
2.企业违反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企业违反《工业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因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违反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阻碍企业领导干部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企业领导干部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致使生产、营业、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