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集体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调整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所发生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法律规范有:《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乡村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城镇企业条例》)以及《乡镇企业法》,成为规范我国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组织行为的法律依据。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主要规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九章30条,包括有:总则,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厂长(经理),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集体企业与政府关系,法律责任及附则,其主要规定有: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城镇企业条例》规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包括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1)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条例还具体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依法行使制订、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等六项职权。
(2)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规定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其条件和行使职权、职责,条例均有具体规定。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主要规定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八章45条,规定有:总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管理,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奖励与处罚及附则等,其主要规定有:
1.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乡村企业条例》规定,是指由乡(含镇)村(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实际上就是泛称乡镇集体企业而言,它包括除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外的所有由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其性质,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2.乡村集体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乡村集体企业财产属于组建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同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企业所有者依法行使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以及做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的权利,并负有应当为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提供服务、尊重企业自主权的义务。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企业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招聘、推荐等方式选择或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经营者。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乡村企业条例》对乡村集体企业的管理做出明确的规定:
(1)民主管理。规定企业职工有权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有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劳动管理。在用工制度上,规定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灵活的用工制度和办法,并不得招用童工;对技术要求高的企业,应当逐步形成专业化的技术职工队伍;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有条件的应参照有关规定实行职工社会保险。在分配制度上,规定企业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合理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对职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对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规定可以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3)财务管理。规定企业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的部分不应低于60%,由企业自主安排,主要用作增加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适当增加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企业税后利润交给企业所有者的部分,主要用于扶持农业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服务、农业公益事业、企业更新改造或发展新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设立城镇集体企业,必须具备设立企业法人的各项条件,报省级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城镇集体企业依法成立,即取得法人资格,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国家保护城镇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城镇集体企业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1.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
2.有权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3.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的价格外,有权自行确定产品、劳务的价格。
4.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
5.有权依照国家规定确定本企业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
6.有权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
7.有权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有权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或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8.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有权录用和辞退职工,有权奖惩职工。
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城镇集体企业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依法缴纳税金和费用。
3.依法履行合同。
4.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5.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6.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