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法院判决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怎么办?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之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以下措施,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1.划拨。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应当给付的赔偿金,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银行或信用合作社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罚款。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判决的,从期满之日起,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6。3仲裁
什么是仲裁
1.仲裁的特点
仲裁又称公断,它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交付给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委员会),由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非司法程序。
我国解决民、商事纠纷有四种途径:人民调解制度、行政处理制度、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仲裁是处理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它与其他形式相比有以下特点:
仲裁具有自愿性。
它是指仲裁的开始、继续与终止均取决于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人不得强制。这一点与诉讼(打官司)相区别。申请仲裁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同意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达不成仲裁协议的不予受理。仲裁开始后,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方式都由当事人选定。
(2)仲裁机构在性质上属于民间机构,而不是国家设立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它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依其自身公正的仲裁活动树立自己的威信,谋求生存和发展。
(3)仲裁具有独立性。
各国仲裁法律都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相互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仲裁对象具有特定性。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只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与人身权有关的纠纷不能仲裁,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能仲裁。
一裁终局性。
仲裁庭一旦作出裁决,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将其作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向任何行政机关或法院申诉或上诉。这与诉讼不同,诉讼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诉,有时一场官司会旷日持久。
2.我国的仲裁机构有哪些
我国的仲裁机构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目前,全国已有100多个城市组建了仲裁委员会。其中,涉外仲裁委员会有两个,即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3.仲裁的适用范围
关于《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具体有: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可以申请仲裁。
(2)以下两类纠纷不能仲裁: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是应当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此外,《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4.仲裁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所有仲裁参加者参加仲裁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基本原则有:
(1)当事人自愿原则。
该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根据《仲裁法》规定,该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出于双方自愿,并以书面表示;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均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不再实行法定管辖;仲裁事项指定;仲裁是否开庭与公开进行,由当事人协议决定;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自愿调解;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由当事人协议决定等。
(2)独立公正原则。
该原则是指仲裁机构的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是公正的前提,也是公正的保障。公正则是仲裁理应达到的效果,是仲裁所追求的最高目标。公正要求仲裁机构尊重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从根本上说,仲裁机构必须是非行政性机构,否则,无法摆脱行政机关的干预,使仲裁的公正性受到影响。摆脱行政干预,确保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仲裁的公正性。
(3)先行调解原则。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该原则要求仲裁机构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在进行仲裁前,应在仲裁员一人或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自愿协商,互相谅解,从而达成协议。先行调解原则,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和协议的执行。
(4)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