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唐朝的社会保障
唐朝时的完备律例以及养老机制为社会的稳定繁荣提供了一定的保障。除此之外,强大的军事力量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也成为唐朝综合实力的象征。
1.唐律,中国古代最早最完备的法典
在中国古代司法史上,《唐律》拥有完备的体系,是中国古代最早最完备的法典,由于唐朝的巨大影响力,这部法典对东亚邻国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可以说,大唐王朝辉煌的背后,除了帝王韬略和贤士的谋略,这部法典也是一个强大的根基。它有多强大呢?举几个例子就明白了。
治国关键在于“治吏”。接下来以古代社会最常见的“贪污受贿”为例,讲一讲整治的措施。
措施一:官员贪污受贿被查出,其亲属会从上层沦落到下层,有的甚至沦为奴役,其后代子孙不能参加科举,不能走仕途。
对于官员的近亲之人,亲属的连罪是不可忽视的,先秦就有“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的规定,唐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也相当明确。
有史料记载,代宗永泰二年(766年)九月,宣州刺史李佚被发现贪污受贿二十四万贯,这可不是个小数目。被发现后,对他的处罚是当场处死。家属当官的被免职,家人要被罚做奴役而且还要没收其全部家产。
到了唐文宗时期,法律规定更加严格,任刺史、督察等官吏,如果因贪污受贿罪被查出,仍然要受到重判,督察官员不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能,监守自盗,其子孙后代再无法继承其父母的官位和监察类官职,以达到“家知其耻,人革非心”的训诫目的。
措施二:官员的家属贪污受贿、收取钱财也获罪,视情况而定。
《唐律·职制律》规定:各位督察的家人和下属,出现贪污受贿、借贷、役使等情况的,受贿者获罪二等;督察官僚如果知道这件事,也处以相同的罪状,如果不知情就降低惩罚。可见,在唐律中,官员家属贪污受贿、收取钱财也获罪。
从律文来看,对这种情况的规定也有很多案例。唐高宗时,苏良嗣曾在李显府中任司马,在当时对李显的帮助和教导十分有用,唐高宗因此对苏良嗣非常重用,后升他为洛州长史一职。随着他的官越来越大,他的妻子不安分起来,开始借苏良嗣之名收受贿赂。结果这事被告发到了朝廷,因此苏良嗣受牵连降任为冀州刺史。唐玄宗时,张嘉贞本是中书令,因弟弟嘉祐收受贿赂,最后虽然受到了皇帝宽恕,但仍被降至幽州刺史。唐文宗时,六部的一个员外郎韩益也因弟收人贿赂被贬为梧州司户。看来,唐代为了防止官吏受贿枉法也是想尽了办法和措施,同时严格防范和打击了官吏家属利用官吏权势搜刮百姓的财产的恶劣行为。
措施三:举荐要负责,所举者收受贿赂,举主也要受到惩罚。
隋朝开始实行科举制,唐代虽然以科举制取代九品中正制,但荐举制仍然是重要的选官方式之一。为了避免荐举的人借荐举制度为自己办事,举主举荐也要受到制裁处罚,荐举人和被荐举人的行为是一体的。
宪宗元和六年(811年)十月,中书上报朝廷:有的人推荐县令,到任后乱用刑罚收受贿赂,他的举荐官和本人现已停职查看。元和十一年(816年),中书又上报朝廷:所举荐的人和事与察举制不相符合,到任做官后不称职,经常误判,并请上报朝廷惩罚其荐举人。太和七年(832年)五月二十五日,中书又上报朝廷:刺史所举荐的人,如收受贿赂一百贯以上,举荐的人要降职,后根据钱数逐级惩罚。如此说来,这荐举者和被荐举人可是坐在了同一条船上,一起受罚。
措施四:官员同出一门,收受贿赂也要一同贬官。
唐朝时期的门人指同出一个学校或者师出同门,因政治、经济利益的关系而结集成某个流派。在贪污受贿的连坐之中,门人被牵连也是常有的事。门人同坐,也可分为自己为老师所牵连与老师为学生所累两种。
要说自己为老师所累,最出名的是唐朝巨贪元载这个门主了。元载曾因与权臣李辅国的妻子出自同族,得到举荐。后来唐代宗临朝,元载又得到提拔,擢升为同平章事,相当于副宰相一职,于是他举荐杨炎任其门下侍郎平章事,把他收为自己的学生,这时的杨炎可以说在与元载有关系的门生中算是比较亲近的了。可是好景不长,元载因贪污重罪倒台,杨炎也受到牵连,被贬为道州司马,再不复当年风光。
措施五:上级官吏要看好自己的下属,下级收受贿赂,上级也要受到惩罚。
下级官吏犯罪,往往牵连上级官吏同罪。唐肃宗时,上元元年正月曾下旨:“县令手下的丞、簿等收受贿赂,县令也受到惩罚,其罪为管教不严,相互连坐。”如此问责,是防止官员之间包庇袒护而制定的。因下级贪污枉法连累上级的案例有许许多多,据《册府元龟》记载:穆宗时,杨虞卿做吏部侍郎,他的手下收受贿赂三十万,虞卿把其手下送狱,虞卿受到连坐而被免官。唐玄宗时,汴州刺史齐瀚因手下判官收受贿赂,齐瀚连坐,遂废官回到乡下种田。唐代下级官吏收受贿赂遭贬官,长官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情节的不同,一般处以除名、免官、贬官等处分。
元和十五年(820年),唐宪宗崩,中书侍郎、同平章事令狐楚被任命为山陵使。六月时,山陵毕,恰好有人告发令狐楚的亲吏收受贿赂一事,由此,令狐楚被贬为宣歙观察使,待他到奉山陵时,又因为亲吏行贿一事再次被人状告,他的亲吏下狱服罪,全部被杀,令狐楚再贬衡州刺史,真是被下属给连累惨了。
元和八年(813年),京兆尹窦易直命令下属官吏韦正晤审讯万年尉韩晤收受贿赂一案,审得的最终结果是得赃三十万。可是唐宪宗觉得他不可能只贪污了这么少,继续追查,发现赃款有三百万。唐宪宗认为窦易直和韦正晤包庇韩晤,怀疑他们可能也收受了贿赂,对他们有所不满,将二人贬职。
不管是什么朝代、什么时期,立法者对犯罪的预防和惩治都是不能忽视的。除了在官员层面外,在百姓层面和法律层面的考虑也需要周到完备。比如,冤假错案。冤假错案不仅伤了被冤枉者及其家人的心,也无端放走了真正的罪犯,更对社会的安定埋下了隐患。所以说,对冤假错案的追查是非常必要的。在这一点上,比起之前的王朝来,唐朝法律实行错案追责制度,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当然,这并不是说唐朝之前的王朝对冤假错案听之任之,其实他们也对这些冤假错案不能容忍,但奈何追责难度太大,很多时候官员如何判案,哪些官员参与都是一笔糊涂账。但到了唐朝时期就不一样了,只要面临死刑等重大判决,就会实行复奏原则。
到底有多谨慎呢?唐朝时地方政府判死刑,需要经过三次复核,而在京城判死刑需要经过五次复核。如果官员十分草率地判人死罪,在之前可能就是批评几句,不会把判决的官员革职或处罚,而在唐朝时这种行为就是严重违法。
判决不能再草率了,也不能再任性了,经过集体商议之后,参与讨论的官员需要签字入档案,这些档案会被存放在甲库。白纸黑字写着,谁都逃脱不了责任。可以说,正是因为唐朝时冤假错案的减少,一定程度上稳定了民心。
唐朝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指制度规定,格是对律法和令法的补充修改,其中也有禁令的汇编,式则是各项行政法规。
《唐律》并不是唐朝开国皇帝一开始就制定好了的,而是传承了隋朝的法律,经过《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三朝修正而来,在唐太宗时才宣告完成。为了维护统治,唐朝律法将谋反、谋叛等反对朝廷的行为定作不得赦免或赎免的“十恶”大罪,也有一系列保护相关土地私有权的条例,维护了经济基础。由于阶级性质,贵族、富人、官僚受到了一定的不平等的法律保护,在与庶民触犯同样的法律下可减刑或免刑。
2.唐朝时的武器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