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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京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对策建议(第1页)

四、北京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对策建议

在工业遗存保护方面,北京市已经做了大量积极尝试,对很多工业遗存采取了积极的保护、改造和利用措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但正如上面所分析的,由于种种原因,北京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开发工作仍面临着诸如管理权限混乱、保护观念落后、保护主体缺失、民众保护意识淡薄、学术研究亟待提高等挑战。

(一)北京工业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针对当前工业遗产保护工作中面临的突出困难,以及近年来北京工业遗产保护取得的经验成果,结合北京工业遗产资源自身的特点与北京城市发展需要,我们认为,对北京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应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

工业遗产同其他文化遗产一样,具有不可复制的唯一性,每一处工业遗存都具有独特的价值,都彰显着不同寻常的独具的社会文化价值。当工业设施最终完成历史使命,失去原有生产功用时,就定格在了特定的时空中,虽无声却承载着丰富、独特的历史信息。1964年公布的《威尼斯宪章》[43]指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古代遗迹是我们共同的遗产,为了子孙后代而保护它们,将遗产的真实性完全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责任。”[44]2000年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通过,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向社会公布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的“保护原则”部分也提到“必须原址保护”“尽可能减少干预”“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等原则[45]。因此对于工业遗产的保护应首先坚持真实性的原则,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保持工业遗产的原址原貌,在遗址整体性保护的条件下,不鼓励重建恢复到过去某种状态,人为制造假文物、假遗产,也不鼓励拆建或者移建。只有当社会经济发展有压倒性需要的时候,才考虑拆迁和异地保护。在经过充分科学论证的合理的遗产开发过程中,应尽量做到遗产开发的可逆性,如有不可避免的改变,应完整记录,保存完备的资料,以备日后保护、研究之用,被拆卸的重要元素也须妥善保管。

2。完整性原则

工业遗产的有效保护不仅有赖于对工业建筑的保护,还有赖于对工业遗产曾经的具体功用、各类工业流程以及附属功用的全面认识,重视对工业遗产相关元素,如机器设备、证章文书、工人用品等文物价值的保存,注重对工业遗产的整体性保护。《下塔吉尔宪章》指出:“工业遗产的保护有赖于景观、功能与工艺流程完整性的维护,任何对工业遗产的开发活动都必须最大限度地保证这一点。如果机器设备或者部件被拆除,或者是构成一致整体的辅助元素遭到破坏,那么工业遗产的价值和真实性将大打折扣。”[46]可以说,工业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是相辅相成的,一旦工业遗产的完整性遭到较大破坏,其真实性也必定打折扣,必定影响对其文化遗产价值的认知。工业遗产的开发不应以破坏原有总体环境、风貌为代价,而应是在真实维护其原貌和原始精神的基础上进行,最大限度地保留工业遗产原有的文化风貌、历史情境,以更好地展现工业遗产特性,发挥其应有的历史文化价值、教育价值。有学者指出,798的兴起,使得北京的“工业遗产”不再只停留在一个概念上,但“798”没有与之相联的工人和产业记忆,曾经的机械设备悉数拆除,仅余空旷的厂房车间,充斥着光怪陆离的现代艺术作品。至于偌大的工厂曾经经历过怎样的世事,宏伟的建筑又曾有何功用,创造了怎样的社会财富,这些问题如今的人们即使身在798,恐怕也都无从体会,无从想象,实为798工业遗产开发保护的一大遗憾,而这正是由于缺乏对工业各类元素的适当保留造成的。工业遗产的保留,是对一种生产方式、一个时代记忆的留存,它从物质上说是保护文化的原生态,从精神上可以说是对民族文化、民族精神的认同。

3。可持续发展原则

工业遗产的保护不同于其他类型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其保护不能是静止的、消极的保护方法,而应该是动态的、积极的、及时的。由于有些工业遗产仍然处于生产状态,或者说承担着历史遗留的保证工人生存的问题,因而单纯的文物保护往往令产权单位不堪重负,在失去重要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保护也就难以为继了。这样,工业遗产保护对于产权单位来说就陷入了两难境地:不产生效益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也不能保证单位的存活,但过度追求经济利益的非理性开发,又必然会损害工业遗产本身的留存。如何在尊重工业遗产原有的格局、结构和特色的条件下,尽可能保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又为其注入新的活力,赋予其新的功能与使命,让工业遗产在保护性利用中找到新的平衡点,在保护中利用,以利用促保护,形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良性循环,这正是今后工业遗产保护面临的重要课题。

此外,中国工业的发展进程与城市的发展变化进程息息相关,在城市化的巨浪中,对工业遗产孤立性的保护显然难以为继的。工业遗产孕育、发展于城市,对其进行保护和利用必须最终归于城市的功能与空间的组织之中,必须融入城市的发展之中。精心考量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使城市整体的功能趋于优化、丰富与完善,进而使工业遗产成为城市功能与空间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工业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与发展之间的矛盾,使融入城市整体功能中的工业遗产不会再成为前进道路上的障碍。因此,既要重视工业遗产对于城市记忆的不可替代性,又要注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不是为保护而保护,而是需要采取多样的方式来深挖工业遗产的内涵,并活化地展现工业遗产内涵,才能最终实现利益的相对合理分配,实现社会效益(公众利益)与经济效益(企业经济利益、政府财政收入)的双赢。这需要社会各方综合运用经济、行政两种手段,尽量挖掘工业遗产在历史、社会、科技、经济和审美等诸多方面的价值,赋予其新的内涵与功能,以实现城市经济与工业遗产保护的良性互动发展。

表6-2四类工业遗产保护开发模式特征量化评价对比

4。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

在工业遗产的构成中,除了显性的工业建筑、生产设施外,还有一类遗产资源经常为人所忽略,即大量隐藏在显性资源背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也是北京城市工业产生、发展的重要构件和精神支柱。

北京工业遗产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工业遗产见证的是工业文明的技术成就,技术价值是工业遗产区别于其他文化遗产最显著的特征。大量珍贵的近现代工业技术,是北京社会发展和工业生产、技术进步的重要见证,对其后工业和工程技术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同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积淀形成的企业精神、企业文化及企业愿景,也是北京工业遗产的丰厚文化内涵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几代工人阶级在发展工业中彰显的爱国主义、革命精神、创新精神,以及为北京争光、为祖国争气的精神,给后人留下了艰苦奋斗、乐观向上的宝贵精神财富,也深深地印刻在了北京人的记忆、感情与习惯之中。通过保护这些反映工业化时代特征,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的文化资源,既是对民族历史完整性的尊重,也是对近代以来中国传统产业工人历史贡献的纪念和其崇高精神的传承。此外,北京目前拥有大量以工业企业、工业行业命名的道路、桥梁、车站,如化工路、针织路、环铁桥等,虽然大部分企业已经搬迁不复存在,但是保留其名称文化意义很大。透过这些地理名词可以使人们大致了解这一区域曾经的历史脉络和文化内涵。就如骡马市、缸瓦市、菜市口、花市、西直门、宣武门、西单、王府井等承载了古代北京城市信息的街区名称一样,这些工业时代遗留的街区名称,对于品读城市精神、了解城市脉络、甚至仅仅是引起人们的好奇从而导致人们去探索城市文化一样,都是大有裨益的。

总之,必须要提高对保护工业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北京工业文化、工业技术史的研究,重视工业历史资料的保护,发挥“时近则易核,地近则迹真”的优势,为北京工业保存珍贵的工业影像、工业文字资料。在此基础上,要加大对北京工业文化的研究力度,加大对工业遗产精神内涵的研究,系统梳理和总结北京的工业精神和优良传统。通过保护和传承工业遗产中所体现的文化内涵,尽量弥补因北京开展此项工作起步较晚以及物质遗产大范围消失造成的损失。

5。适度原则

所谓适度原则,指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程度必须与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护与开发工作要与城市建设相协调,并力求做到保护观念适当超前,措施具有前瞻性。

当前北京还处于工业化后期阶段,人均GDP虽然位居全国前列,但生产力水平、现代化程度与西方国家大都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诸如住房、医疗、教育等大量民生问题还亟待解决。为此,人们对于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环境的改善十分迫切,因而对于工业遗产保护这类较高层次的精神文化生活的追求往往不够迫切,也就容易被人们忽视,被相关管理部门置于次要地位,而集中精力于经济发展。这就决定了北京的工业遗产保护暂时处于较低水平,普遍性的工业遗产保护是目前北京所无法承受的。

但工业遗产保护又是时不我待的,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抢救,而是任凭其自生自灭,将很有可能重蹈北京古城墙消失的覆辙,近代以来北京城市工业化的历程将仅仅停留在影像之中,留存于书本里,留存在口述史中,一个时代的物质遗存将有可能葬送在我们这代人手中,而当我们意识到时,已经为时晚矣。因此,不论政府还是民间,都应当不断更新工业遗产保护观念,上下齐心,合理规划,尽最大的努力,牺牲点滴当代的物质享受来换取人类文明的永恒传承。

适度保护原则既不只关心经济利益、物质利益而轻视甚至放弃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也不使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脱离而过分超前与激进,适度保护,适度开发,从宏观和整体上把握和推进工业遗产保护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共同和谐共进。

6。创意性原则

所谓创意性原则,指在保护开发过程中充分考虑特定工业遗产资源的特性与区位条件,积极发挥自身优势,挖掘潜在价值,因地制宜制定保护开发策略,还要与时俱进,使开发保护更富时代气息与想象力。

工业遗产具有不可复制性,每处工业遗产都因自身独特的“经历”而具有各不相同的历史、技术、社会、建筑等价值。这种独特性要求在保护和开发过程中“量体裁衣”,根据该处工业遗产的特点,结合其所在区域的整体规划,选择最合适的保护和开发模式,制订出最优的方案与实施措施。实践证明,“赶时尚”“一窝蜂”,照搬既有开发模式或单纯仿效其他工业遗产开发的成功经验,往往会成东施效颦,无法取得理想的效果。工业遗产是全新的文化资源,对其保护更是前人所未曾经历的,是需要当代人探寻摸索的,而这正是人们展现人类文明智慧与创造力的极好机会,应更好地把握机遇,推进工业遗产的保护开发,创造属于我们这一时代的文化印迹。

(二)北京工业遗产保护的实践

然而,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才是长青的。原则再好,也必须付诸实践,在实践中检验,在实践中改善。那么,怎样实践上述原则呢?显然,这是一项任务艰巨、内容繁多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长期的共同努力。政府决策部门要科学引导、规范管理;社会文化机构要深入调研、深刻探究,给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以智力支持;企业等产权单位要大胆创新、积极实践;市民公众要广泛参与、热情支持,这些都是工业遗产保护开发工作不可或缺的主要支撑和成功的基础条件。

1。政府部门要加强管理与引导

在民众的工业遗产保护意识较弱、民间力量尚未整合、学界研究有待拓展的时候,政府部门的管理与引导在北京工业遗产保护与开发过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政府机关的统筹领导,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因素,会有力地推动工业遗产保护事业稳步前进。

首先,政府部门应切实提升发展观念,转变应对城市更新改造与应对工业产业转型挑战的工作思路,充分认识保护工业遗址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其富含的巨大市场潜力、经济利益和文化价值。

工业的转型和落后工业企业的退出,是首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在这些企业退出之后所遗留下来的厂房、设施是记录北京城市发展,特别是近现代发展史不可或缺的文化遗产,它们同其他的文化遗产一样,是一个时代的象征,具有很深的历史底蕴和文化内涵。加强工业遗址的保护,挖掘并弘扬其中的精神遗产,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从对历史负责、传承文脉的高度,从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高度,充分且深刻地认识到保护工业遗产的重要性。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这是对工业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的良好机遇。但更应认识到,工业遗产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险。城市的更新和转型升级,市场经济的冲击带来的挑战,给老企业的冲击是巨大且致命的,很多老旧企业都希望通过出让土地获取利润并实现新生,在这个进程中如果工业遗产得不到合理、科学的保护和利用,就会遭受到无法挽回的毁灭性打击。这就需要政府部门认识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保护和利用工业遗产的关键时期,尤其是工业遗产的保护更加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政府部门应当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提高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识。工业遗产的保护与经济的发展并非是不可兼得的,二者之间的矛盾是可调和的。对工业遗产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不但不会成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障碍和累赘,反而能够促进老旧工厂的改造和重生,提高企业效益,亦能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利用,还能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传承历史记忆,弘扬社会主义文化,实现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上的双赢。政府部门只有首先从观念上完善自身,与时俱进,深谋远虑,才能正确认识工业遗产中蕴含的价值与机遇,正确认识工业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认识和处理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规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其次,政府应建立统筹负责工业遗产保护的综合性行政机构,形成相对完善的工业遗产管理体制。当前,工业遗产的管理上存在多头管理、权责不明的问题。实际上,我国工业遗产管理体制并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仍然主要依附于文物管理系统[47]。但是,工业遗产本身并不同于一般的文物,且很多工业遗产没有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通过文物管理的系统和方式去管理工业文化遗产,必然会产生很多疏漏和问题。工业遗产的实际管理会涉及市县两级的文物、园林、建设、工业、国有资产等诸多政府部门。具体工作中往往会出现相互推诿、管理重叠或缺失、政策措施不衔接甚至抵牾冲突等问题,最终受害的还是工业遗产。因此,政府有必要建立相对完善的工业遗产管理体制,对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使各部门之间权责明晰,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同时,应建立健全工业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在由于保护措施不力使工业遗产出现重大损失的时候,应当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问责。此外,在不增加行政编制和财政支出的情况下,政府应立足现有行政资源,加以整合、优化,在市政府成立一个综合性行政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统筹北京市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工作。这样的一个综合性行政机构,有利于集中利用各部门的优势资源进行科学决策,有利于协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进而真正做到及时、科学、有效地对工业遗址采取保护措施,合理、适度地对工业遗产进行开发利用。

最后,政府应实施具体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与引导。

一是牵头并配合社会文化机构对北京全市的工业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建立工业遗产登录制度和评价标准。登录制度是对除指定的文保单位外的文化遗产进行预备保护的制度。这项相对成熟的文保制度不但适用于其他文物,同样适用于工业遗产,实施登录制度,就扩大了工业遗产保护的范畴,能够将更多的工业遗产纳入保护的视野,将单一的指定保护提升到全面的、多类型的广义性保护。目前北京市内的绝大部分工业遗产并没有被评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这使得这些工业遗产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工业遗产《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中指出:“凡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业遗产,其保护、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尚未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的工业遗产,根据遗产价值及经济利用价值的不同,分为三个等级,并在符合不可移动文物的条件下,可申报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48]而登录制度正是让更多类型的文化遗产在进行法定保护前登录在册,从而为其最终纳入法定保护创造条件。为实现对工业遗产的登录,首先,应由政府牵头并配合社会文化机构对北京市工业遗产进行普查,全面了解工业遗产的整体状况和个体信息。其次,政府部门应建立工业遗产评价标准,分析认定工业遗产的历史、技术、文化、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价值,最终提出工业遗产登录名单。《工作导则》中将北京市工业遗产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近现代建筑类工业遗产,即符合优秀近现代建筑标准的工业遗产”,“遗产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即与北京工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具有突出的发展阶段标志性和行业代表性的遗存”,“再利用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即虽然遗产价值不突出,但可利用空间大、便于改造、再利用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在这种评价分级的基础上,应建立工业遗产分级管理制度,对登录名单中不同等级的工业遗产区别对待,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49]最后,对登录名单中符合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业遗产由文物部门组织论证,尽快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而对没有纳入指定保护的工业遗产,也应该进行管理控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对保护和利用进行监督和引导。

二是制定和完善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整体规划。总体来看,当前北京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多是自发的、孤立的,既无整体的规划,没有与周边环境有机连接,也没有融入城市的建设发展之中,这使得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和城市的空间与功能脱节,很难彰显其重要的文化和经济价值,人们也很难重视。198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八届全体大会在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指出,“保护规划的目的应旨在确保历史城镇和城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谐关系”。2006年5月国家文物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更是着重指出了规划的重要性:“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应努力争取得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将工业遗产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认真借鉴国内外有关方面开展工业遗产保护的经验,结合当地情况,加强科学研究,在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时注重增加工业遗产保护内容,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密切关注当地经济发展中的工业遗产保护,主动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城市建设工程中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科学、有效的保护管理体系。”[50]根据这两个文件的精神,首先,政府应将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融入城市的规划之中,使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和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机结合并相互推动。政府应对特定地区、特定工业遗产的现状进行深入的分析,确定科学合理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使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同工业区域整体的更新和发展相协调。其次,政府应将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纳入北京的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中,如将工业遗产的开发利用和旅游产业、文化产业等统筹规划,实现协同发展。又次,整体规划中应确立多层次的管理与保护体系,制定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突出重点工业遗产的地位,以重点工业遗产为入手点,以对其保护与利用的成果为示范,进而带动整个区域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此外,在交通线路、配套设施等方面,也需要进行整体性的考虑和规划。在今后的城市规划建设中,努力将工业遗产保护与旧城区改造、城市拆迁相互衔接,适当保留工业元素。在面临结构性改造的工业区,要充分考虑改造对工业遗址的潜在威胁,将保护工业遗址的计划与该区域的整体规划相结合。

三是针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制定转型法规,实现有法可依,确立工业遗产法律地位,实现北京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规范化、法制化。目前我国针对工业遗产的立法尚属于空白,《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实际上只是国家文物局对其下属文物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法律效力,也很难约束文物部门之外的其他机构。且其中既没有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作出详细规定,也没有对破坏工业遗产的行为提出惩罚措施。而在地方层面上,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也只是北京工业促进局、市规划委员会和市文物局联合发布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性规范,同样没有法律效力。因此,除少数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业遗产外,其他大部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而属于文保单位的工业遗产虽然可以依据我国《文物保护法》进行管理和保护,但由于工业遗产的特殊性,《文物保护法》中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并不能有效、全面地适用。

有法可依是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缺乏法律依据,不仅不利于对工业遗产的管理,还会在面对为追逐利益而破坏工业遗产的情况时无可奈何、无法惩罚。因此,在国家暂无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北京可在地方层面上根据工业遗产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尽快制定针对性强的、与其他相关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加快工业遗址保护法建设。对已经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业遗产,在制定法规和规章的过程中,应考虑工业遗产的特殊性,弥补《文物保护法》在工业遗产保护上的不足[51];而对非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他工业遗产,应全面、详细地对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进行规范,并明确违反法规、破坏工业遗产的行政处罚机制。此外,在法规和规章出台后,政府部门应坚持严格依照法规、规章办事,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办事,在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中以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减少或消除由于领导变更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避免政策的摇摆和频繁改变。

四是加大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扶持力度,引入市场机制,多元化主体共同保护和利用工业遗产。拥有工业遗产的工业企业多具有较长历史,企业负担相对较重,为了解决自身的问题,企业多看重通过土地置换、厂房搬迁等方式获取的短期经济效益,以维持企业的运营发展。还有些工业遗产被闲置、荒废或者廉价出租、出让,产权所有者从物质利益上考虑,很少进行维修和保护。如果片面采用行政手段,对企业所属工业遗产进行强制保护,将给大批企业带来不可预料的损失,这也与工业遗产保护服务社会公众的初衷相悖。政府可以建立工业遗产专项保护资金,为工业遗产提供保护资助。同时,政府应充分考虑到老旧企业等产权单位的实际利益,采取给予优惠政策、提供项目风险投资、降低企业应缴税率、减免企业用地费用等方式为产权所有者的遗产保护与开发提供高质量的管理保障服务与开发便利条件,用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扶持鼓励和引导产权单位主动对工业遗产进行保护与利用。当然,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是一项长效的投资,单靠政府的资金和力量难以进行长期有效的保护,更不能使工业遗产得到充分、科学的有效利用。而投资者面对规模大、工期长的工业遗产开发利用工程,往往担心其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不敢注入资金。因此,政府需要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与民间资本参与到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之中,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盘活工业遗产资源。在必要时,政府可直接投资具体的工业遗产开发利用项目,通过示范打消投资者的疑虑。在市场化条件下,政府一方面是要让投资者看到通过对工业遗产的合理利用可以获取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为了避免产权单位或投资方将工业遗产完全作为资产运营,还需要加强对工业遗产的核心价值实施充分地保护。政府是管理和引导的主体,产权单位和其他投资者是利用和运营的主体,两者各司其职,管办分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市场化,既可以实现政府、企业、投资者的互利共赢,也有助于保护与利用的可持续发展,将开创工业遗产保护开发工作的新局面。

五是政府应鼓励和引导社会文化科研机构和新闻媒体加强对工业遗产的研究,在政府的有关科研立项上给予工业遗产的研究以一定的空间,吸引更多学科的学者进入工业遗产研究的领域,推动工业遗产的学术研究攀上新的台阶。同时注重工业遗产的宣传,委托有关方面举办相应的活动向群众介绍工业遗产及其重要的价值,努力营造社会关注遗产、珍惜遗产的良好氛围。此外,政府还可以积极与其他省市或国家的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结合本地实际吸收、学习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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