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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何观察君宠超越权力斗争论集团论与出身论(第2页)

[15]《汉书》卷一〇“建始四年春”:“罢中书宦官,初置尚书员五人”,第308页,此记载与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少府”条记载不同,第732页;具体考证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85-88页。

[16]《汉书》卷八一《匡衡传》亦提及此事,第3344页。御史大夫甄谭,误,当作“张谭”见卷一九下《百官公卿表下》,第822页,卷七六《王尊传》,第3231页;王先谦《汉书补注》引刘奉世、沈钦韩说已指出,第1432页下。

[17]参徐世虹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二卷《战国秦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05-406页;学者指出,西汉时期“官吏没有依照律令处理政务,或其行事达不到法定效果时,只要罪不至死,常以此论处”,见张秀:《西汉免官罪名研究》,《咸宁学院学报》29卷5期(2009年10月),第62-64页;赵娜娜归纳了西汉初年免官的六种原因,见所著《西汉初期官吏惩治研究》,硕士论文,曲阜师范大学,2014年,第20-21页;徐世虹:《秦汉律中的职务犯罪——以“公罪”为考察对象》,《政法论丛》2014年第6期,第46-47页。

[18]《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第2865页;卷八七下《扬雄传》,第3568页。

[19]如学者所指出的,西汉官员致仕,若无特赐则再无禄养,平帝元始元年(1年)方规定比二千石以上的官员致仕后,可拿过去三分之一的俸禄,见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220-221页。汉代官员致仕后待遇的一般情况,可参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第二章(何德章撰),修订版,第61-64页。

[20]又见《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赵地”,第1655页,班固则赵、中山两地并观,文字稍异。

[21]《太平御览》卷一六一“州郡部·河北道上·赵州”条引,第783页。

[22]关于西汉时期中山地区女性歌舞培训人家,见《汉书》卷九七上《外戚·史皇孙王夫人传》,第3962页;彭卫很早就注意到此问题,见《汉代婚姻形态》,西安:三秦出版社,1988年,第64-65页。专门研究见李傲雪:《邯郸倡再研究——以“汉宣帝外祖母王媪等证词”为例》,《河北大学学报》35卷4期(2010年8月),第104-106页。赵女在战国秦汉宫廷中的情况,详参史延廷:《关于赵文化中邯郸倡优现象的历史考察》,《齐鲁学刊》1994年第6期,第107-109页;方诗铭:《战国秦汉的“赵女”与“邯郸倡”及其在政治上的表现》,《史林》1995年第1期,第1-8页。

[23]翟麦玲曾讨论过此事,认为是给成帝进献女乐,见《先秦两汉“女乐”考》,《史学月刊》2005年第3期,第31页。其实当时除官奴婢外,入宫的女性通常都要能歌善舞,才会吸引皇帝,有关研究见王文涛:《论汉代河北的乐舞文化》,《河北师范大学学报》33卷6期(2010年11月),第118-119页。

[24]《汉书》卷八二《王商传》,第3371-75页。关于进献,朱子彦在讨论后妃、宫人的来源时有所提及,并区分为三类:邻国的馈赠、臣民的进献、第三种作者没有明确说明,应该指外国进献,只是简单举了几个例子,没有涉及西汉,见所著《后宫制度研究》,第142-143页。

[25]见王文涛:《论汉代河北的乐舞文化》,第118页表1。

[26]马良怀认为“西汉时,宦官势力不大,始终受人歧视”,例子是爰盎谏文帝,下赵谈骖乘,及司马迁《报任安书》的说法,实只注意到儒生的看法,有所不察。见《两汉宦官考》,收入所著《士人·皇帝·宦官》,第220页;余华青专门讨论过中国古代的自宫问题,提及东汉与明代,认为与宦官专权的加强之间有对应关系。在介绍秦汉宦官的选任来源时亦涉及此问题,同样只提到东汉,见《中国宦官制度史》,第37-40、159页。按照韩非的说法,春秋时代便已经有“自宫”现象了,见《韩非子·二柄》“齐桓公妒而好内,故竖刁自宫以治内”,陈奇猷集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12页。文学揭示的昭帝时的情形虽与自宫不同,亦显示了作宦者的吸引力,后来出现的“自宫”则是登峰造极之举。

[27]黄留珠便将其归为特种仕途,见《秦汉仕进制度》,第215-217页;关于举贤良方正与贤良文学,亦见该书,第176-187页以及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349-352页。

[28]经历类似的还有蔡义,他亦是因武帝召见,说《诗》,甚说之,而步入仕途的快车道,最后做到了丞相,见《汉书》卷六六,第2898-2899页。

[29]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351页。

[30]“待诏”本是动词,等待诏命或召见之意,后逐渐成为一种特殊的仕途。关于“待诏”,参杉本宪司:《漢代の待詔について》,《社会科学论集》4卷5期(1973年),第85-99页;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371-373页;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待诏”条,第145-151页;罗宁:《汉待诏考》,原刊《新国学》第七辑,后收入所著《汉唐小说观念论稿》,成都:巴蜀书社,2009年,第269-287页;陶新华:《汉代的“待诏”补论》,《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6期,第112-116页。

[31]类似在公车待诏日久而穷困潦倒者,如武帝时齐人东郭先生,最后靠给卫青出奇计而得见武帝,拜官,见《史记》卷一二六《滑稽列传》褚先生补,第3208页。《汉书》卷六七《梅福传》载,梅福便是位几度给成帝上书,并希望能“因县道上言变事,求假轺传,诣行在所条对急政”,结果“辄报罢”,没有成功。后来几次上书成帝倒是看了,不过,除了封孔子之后人以为殷后一条为成帝接受外,绥和元年立二王后,其余建议均不见纳,更没有得到什么职位,第2917-2927页。尽管如此,他得以青史留名,亦不枉费心血。

[32]参钱钟书:《管锥编》第一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297页;裘锡圭:《马王堆医书释读琐议》,初刊《湖南中医学院学报》七卷四集(1987年10月),后收入《古文字论集》,今据《裘锡圭学术文集·简牍帛书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82页(原始出处承孟彦弘兄检示,谨谢);林富士:《汉代的巫者》再版,台北县:稻乡出版社,2004年,第77-80页;王子今:《性别的政争:“巫蛊之祸”与征和时期的帝后关系》,收入所著《古代性别研究丛稿》,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39页注释③;李零:《中国方术续考》,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55-56页;贾丽英:《谁念西风独自凉——秦汉两性关系史》,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7-61页。案件的详细分析参李建民:《妇人媚道——传统家庭的冲突与化解方术》,收入所著《旅行者的史学:中国医学史的旅行》,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289-320页。各家对媚道的理解不尽相同,此据李建民说。

[33]参李零:《中国方术考》,北京:人民中国出版社,1993年,第377-378、424-434页;北京大学收藏的秦简《白囊》篇的后几章中亦有“气(乞)媚道”之术(简M-006、M-001),见陈侃理:《北大秦简中的方术书》,《文物》2012年第6期,第94页,及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北京大学藏秦简牍概述》,参钱钟书:《管锥编》第一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72页图四右8,更具体的介绍见田天:《北大藏秦简〈杂祝方〉简介》,《出土文献研究》第十四辑(2015年12月),第16-20页,看来此术秦代便已流行。北大所藏西汉简中医简711枚,数量颇多,但披露有限,不清楚其中是否有涉及媚道或**的内容,见李家浩、杨泽生:《北京大学藏医简简介》,《文物》2011年第6期,第88-89页。

[34]参李建民:《妇人媚道——传统家庭的冲突与化解方术》,第304-316页。

[35]见王爱和:《中国古代宇宙观与政治文化》(AiheWang:ologyandpoliticalEarlya。Cambridge:CambridgeUyPress,2000)中译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200-201页。

[36]《汉书》卷九七上《外戚·孝景王皇后传》,第3947-3948页。

[37]如黎国韬所言,“乐府所采之讴诗,须由李延年‘协律’,经改造谱写为新声曲后,供宫廷演奏、夜诵之用。这大致就是当时协律官的主要职能”,见所著《先秦至两宋乐官制度研究》,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51页。

[38]卫青曾言:“青幸得以肺腑待罪行间,不患无威,而(周)霸说我以明威,甚失臣意。且使臣职虽当斩将,以臣之尊宠而不敢自擅专诛于境外,而具归天子,天子自裁之,于是以见为人臣不敢专权,不亦可乎?”又说:“自魏其、武安之厚宾客,天子常切齿。彼亲附士大夫,招贤绌不肖者,人主之柄也。人臣奉法遵职而已,何与招士!”(《史记》卷一一一《卫将军列传》,第2927-2928、2946页)可见其小心谨慎。感谢黄怡君小姐提醒我注意此点。

[39]个别宦官则可暗中破坏此规矩,同宫外朝臣暗通款曲,如元帝朝的石显,此时实际就已变成了宠臣B与D了。感谢黄怡君小姐的提示。

[40]无论是过去流行的按照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划分阶级的分析方式(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还是现在更常见的无论是从政治理念(儒生与法家、文吏)、出身(儒生与外戚、宦官、清流与浊流、家族等等)或位置而形成的种种集团论(如日本学者近来多用的侧近集团、侧近政治说),都是将其“实体化”,忽视了其中的矛盾,同时亦割裂了与其他人的联系,需要反思。

郭茵曾通过对“刘邦集团”的分析,对集团论有所反思,见所著《呂太后期の権力構造:前漢初期「諸呂の乱」を手がかりに》,第202页。

此问题涉及如何看待古人活动的方式,各种集团论的前提是假定古人借助各种集团来进行活动,近代以来参照西方而生的观察则多认为中国人是一盘散沙,或是缺乏集团生活(如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第四章,1949年初刊,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年,第64-76页)。另外,集团论得以成立的又一个假设是人的行为与思想前后保持一贯,从中国历史看,此点与实际亦颇有扞格。因此,以什么作为观察与分析古人活动的适当单位,便是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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