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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归义军曹氏时期的鸟形押补遗(第2页)

再看马匹的管理,在同期有关马匹使用、破损、死亡及皮肉处理的官文书中,同样能够看到鸟形押的使用。S。6998B《乙未年(995)十二月至丙申年(996)二月归义军知马官阴章儿状及判凭》载:

2 判凭,伏请

处分。

3

乙未年十二月日知马官阴章儿。

这里“知马官”即归义军管理牧马业的官员,负责马匹的算会、调拨、使用、支给。及损耗、死亡马匹的核查、处理等事务。尤其是“槽上”或“群上”马匹若有损耗或死亡,知马官都要及时、如实地向节度使汇报,请求批示。状文中,阴章儿作为知马官,正在履行此职。实际上,相同性质的状文,本卷还有7通,均是有关马匹病死,“皮付内库”的情况说明。其中知马官阴章儿,还见于日本杏雨书屋藏羽35《丙申年(996)四至八月知马官阴章儿状及判》中:

6 判凭,伏请

处分。

7

丙申年四月日知马官阴章儿。

其次,归义军对“槽上”“群上”牲畜的管理非常重视,不仅对驼马的牧羊、征调和支用有明确规定,而且对于骆驼、马匹的死亡也有具体的处理方式。换言之,如果驼马在提供畜力中死亡,那么领养者或征用者应将皮肉剥离带回,交付“内库”“药酒社”或有关官员(如张弘定、于阗使),作为核实、检验牲畜死亡的凭据。吐鲁番所出《唐神龙元年(705)西州兵曹处分死马案卷》中,一旦长行马“急黄致死”,即令马子(马夫)“自剥皮肉收掌”,“具录申州”。其中马肉“任自出卖得直”,可允许就近出售。有时考虑到“其肉不能胜致”,或者“丑蛹不堪收什”[108],只能弃掷不收,唯有将马匹带回,输纳州府。吐鲁番所出《唐总章二年(669)至咸亨元年(670)西州长行坊死马价及皮价帐》[109]提供了较为典型的案例:

五月廿九从伊州使回碛内死,皮肉弃不收,剥印将来,检明毁讫。

不难看出,长行坊马匹死亡后,通常有“皮肉不收,剥印将来”“肉弃不收,剥皮将来纳库”和“肉卖得铜钱,送司仓,皮纳库”三种处理方式。《唐六典·诸牧监》载:“凡马、牛皮、脯及筋、角之属,皆纳于有司。”[110]可知驼、马、牛等牲畜皮肉都是官方重要物资。以此参照,归义军驼马死后“皮付内库”的规定,显然是因袭唐代畜牧管理举措的生动反映。

三、结语

作为替代曹氏归义军节度使签署的一种形象图案,鸟形押的性质或与中古社会流行的“花押”书式相近。史载,唐人韦陟“常以五采笺为书记,使侍妾主之,其裁答受意而已,皆有楷法,陟唯署名”,自谓所书“陟”字宛若五朵云彩,时人颇多羡慕,赞誉为“郇公五云体”[111]。在宋人看来,韦陟的“五云体”就是通常所说的“花押”。周密《癸辛杂识》称:“古人押字谓之花押印,是用名字稍花之,如韦陟五朶云是也。”[112]说明“花押”其实就是将名字“稍花之”,最有效的方法是“草书其名”,既便于书记,也难于模仿。高承《事物纪原》云:“古者书名,改真从草,取其便于书记,难于模仿。《唐书》曰:韦郇公陟,每书陟字,自号‘五云体’,俗浸相缘,率以为常,复有不取其名出于机巧心法者。此押字之初,疑自韦陟始也。”[113]这种草书名字的“花押”一旦出现,很快在中古社会流行[114]。欧阳修《集古录》收有“五代时帝王将相等署字”一卷(所谓“署字”者,“皆草书其名,今俗谓之‘画押’”),说明五代时“花押”作为签署的象征已在帝王将相中广为使用。叶梦得《石林燕语》载:

唐人初未有押字,但草书其名以为私记,故号“花书”,韦陟“五云体”是也。余见唐诰书名,未见一楷字。今人押字,或多押名,犹是此意。王荆公押“石”字,初横一画,左引脚,中为一圈,公性急,作圈多不圆,往往窝匾,而收横画又多带过。常有密议公押“歹”字者,公知之,加意作圈。一日书《杨蟠差遣敕》,作圈复不圆,乃以浓墨去,旁别作一圈,盖欲矫言者。杨氏至今藏此敕。[115]

这里“花书”,又名“花押”“画押”,其根本特征是“草书其名”,乃至唐诰书名中“未见一楷字”。若以荆公王安石而论,所押“石”字亦是草书写成,有时随意走笔竟被识为“歹”字,因而荆公力图修正,但似有矫枉过正之嫌。这则故事表明,宋时押字即以代名,“不复书名也”[116],此种现象甚为常见。宋人黄伯思《东观余论》曾说:“唐人及国初前辈与人书尺牍,或只用押字,与名用之无异,上表章亦或尔,近世遂施押字于檄移。”[117]可见,无论官方表章还是民间书尺牍,“花押”的使用确实非常广泛。

鸟形押的签署,笔者曾指出应与10世纪敦煌地区流行的飞鸟献瑞现象有关。或可参照的是,昭宗乾宁二年(895),割据越州自立为帝的董昌,就很好地利用了“鸟兽”的祥瑞意义。《新唐书·董昌传》载:

客倪德儒曰:“咸通末,《越中秘记》言:‘有罗平鸟,主越祸福。’中和时,鸟见吴、越,四目而三足,其鸣曰‘罗平天册’,民祀以攘难。今大王署名,文与鸟类。”即图以示昌,昌大喜。[122]

关于董昌称帝之事,《新五代史·钱镠世家》载:“妖人应智王温、巫韩媪等,以妖言惑昌,献鸟兽为符瑞。牙将倪德儒谓昌曰:‘囊时谣言有罗平鸟主越人祸福,民间多图其形祷祠之,亲王书名与图类。’因出图以示昌,昌大悦,乃自称皇帝,国号罗平,改元顺天,分其兵为两军,中军衣黄,外军衣白,铭其衣曰‘归义’。”[123]罗平鸟由于“四目而三足”,形象上与普通鸟类完全不同,且出自《越中秘记》,因而更增加了它的神异色彩。此鸟见于吴越地区,且能主宰吉凶福祸,因此在吴越之地被奉为神鸟。盖由于此,董昌自立称帝,自然而然地与“罗平鸟”联系起来,不仅国号为“罗平”,而且署名“文与鸟类”,似乎也打上了鸟形押的印迹。这种建国称帝的神异色彩,很容易与稍晚时候“白衣天子”张承奉建立金山国时的白雀献瑞景象联系起来。颇有意思的是,董昌的军队,改编为“归义”,不经意间亦与沙州归义军巧合。联系曹议金时的《白鹰呈祥诗二首》(S。1655),不难看出,曹氏归义军的鸟形押创制,可能与董昌称帝有异曲同工之妙,即借助祥瑞神鸟的象征性庇护,完成对敦煌长久统治的愿望。

法国学者艾丽白指出,鸟形押的使用最勤的是“那些与归义军节度使最高权力机构往来的物资供应报告中”[124]。进一步来说,鸟形押大多出现于归义军节度使对衙内诸司(宴设司、内宅司、柴场司、酒司、军资库司、羊司、作坊司)、驼官、知马官有关财赋、物资和牲畜管理的钩稽与审核中,这在以“为凭”为标志的诸司上状及“判凭”中有明确体现(P。2641、P。2737、P。3160、P。3272、P。3878、S。3728、S。5571、S。5590、S。2474、S。6998B、S。8666、S。8673、S。9455、羽35等)。这些关乎归义军财赋、物资和牲畜管理的状文及判凭并不始于曹氏,早在张淮深执掌归义军时期(867—890)就已经出现了类似的“判凭”文书,这在光启三年(887)张淮深签署与批示的一系列牒状中有明确反映。

表10-2光启三年(887)张淮深处分牒状表[125]

表10-2中,P。3569v中张淮深的批示值得注意。“付阴季丰算过”,即指派阴季丰对官酒的支出与破用情况进行“算会”和审核。同卷《押衙阴季丰牒》称:“右奉判令算会,官酒户马三娘、龙粪堆,从三月廿二日于官仓请酒本贰拾驮,又四月九日请酒本粟壹拾伍驮,两件共请粟叁拾伍驮。准粟数合纳酒捌拾柒瓮半,诸处供给使客及设会赛神,一一逐件算会如后。”[126]牒文中,阴季丰以押衙的身份对酒本、酒账和酒历进行钩稽和核算,实际上扮演了“勾官”的角色。王永兴《唐勾检制研究》指出,勾检制是行政管理制度的核心,以勾检制为核心的高效率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形成唐前期文治武功卓著,经济繁荣,文物昌盛的重要条件。敦煌吐鲁番所出的官文书中,某日受某日行判、录事勾检稽失、录事参军勾讫,这三者构成对每个官府都适用的勾检制[127]。但归义军时期,诸如押衙阴季丰之类执行“算会”职责的勾官并不多见。更多的情况是节度使直接对财政和物资账目的钩稽和审核,这在张淮深、曹元忠、曹延禄时期,都呈现出财务管理中的共通性特征。换个角度来看,使主对财赋和物资用度的钩稽,以及对牲畜支给及死亡后皮肉处理方式的核查,体现出归义军节度使所具有的“观察处置支度营田押蕃落等使”[128]及“观察处置管内营田押蕃落等使”[129]的性质。无论是“支度营田”或是“管内营田”,都说明使主也是管内最高的财政长官,因而在那些有关物资供应和驼马支用情况的牒状中,使主在三日之内的批示——“判凭”无疑也体现了较高效率的财务勾检。另一方面,光启三年酒司曹文晟的牒状及判凭,就性质而言,同样是财务支出情况的报告,并请求使主的钩稽与审核。无论行文、格式还是批示,都可在10世纪后期的“判凭”文书中找到对应,从中不难看出归义军曹氏对于张氏制度的因袭与拓展。唯一不同者,使主的押署,从张淮深的亲笔签名,到曹元忠、曹延禄的鸟形押,正好佐证了我们对归义军曹氏鸟形押的认识:即鸟形押的作用和意义并不限于节度使签名的一种形象图案,很大程度上它是曹氏家族统治敦煌的一种强化手段,也是曹氏归义军政权的一种标志性符号[130]。

表10-3敦煌文献所见曹延禄判凭表[131]

[1][法]巴考(J。Bacot):《闪电预兆表:藏文文献的刊布和翻译》,载《亚细亚学报》(第2套),1913(1);[美]劳费尔:《吐蕃的鸟卜》,见赵炳昌,陈楠译:《国外敦煌吐蕃文书研究选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92;[法]茅甘:《敦煌写本中的乌鸣占凶吉书》,见耿昇译:《法国学者敦煌学论文选萃》,中华书局,1993;[法]戴思博(eDespeux),“Auguromaioédanslaemédéivale,BibliothèquenationaledeFrance,2003,pp。465-467。

[2]王尧,陈践:《吐蕃时期的占卜研究——敦煌藏文写卷P。T。1047、1055号译释》,载《世界宗教研究》,1985(3);王尧,陈践:《吐蕃的鸟卜研究——P。T。1045号卷子译解》,见《敦煌吐蕃文书论文集》,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王尧,陈践:《吐蕃时期的占卜研究》,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7;杨士宏:《敦煌古藏文残卷〈鸦鸣占卜法〉译释并探源》,载《西北民族研究》,1988(2);黄正建:《敦煌占卜文书与唐五代占卜研究》,增订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陈楠:《敦煌藏汉鸟卜文书比较研究——P。T。1045号、P。3988号与P。3479号文书解析》,见《敦煌吐鲁番研究》,第10卷,345~36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房继荣:《敦煌本〈乌鸣占〉吉凶书研究》,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3]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等编:《俄藏敦煌文献》,第13册,16页,彩图1,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4]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国国家图书馆编:《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西域文献》,第30册,31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5]洪迈:《容斋随笔》,25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

[6]陈楠:《敦煌藏汉鸟卜文书比较研究——P。T。1045号、P。3988号与P。3479号文书解析》,见《敦煌吐鲁番研究》,第10卷,348~349页。

[7]王尧、陈践:《吐蕃的鸟卜研究——P。T。1045号卷子译解》,见《敦煌吐蕃文书论文集》,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

[8]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国国家图书馆编:《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西域文献》,第29册,9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9]郯子,春秋郯国国君,相传孔子“学鸟名官于郯子”,可知郯子为孔子老师之一。据《左传》昭公十七年记载,郯子高祖“少皞氏鸟名官”,所谓“少皞挚之立也,凤鸟适至,故纪于鸟,为鸟师而鸟名,凤鸟氏,历正也”。故后世亦奉郯子为鸟师、鸟官。郯子的撰述,《隋书·经籍志》收录“《郯子说阴阳经》一卷”,《宋史·艺文志》收有“郯子《占鸟经》二卷、郯子《新修六壬大玉帐歌》十卷”。正因为郯子被奉为鸟官,且撰有一系列阴阳占卜、鸟占典籍,因而被后世推崇为鸟占大师。管辂,字公明,三国魏平原人,善卜筮之法。P。3868、P。4778即为管辂撰述的两件《卜法要决》残卷。P。3589《相书一卷》题为“汉朝许负等一十三人集”,其下题名中先后有李陵、东方朔、管公明、耿恭等人,表明管辂还精通相术,并参与了《相书》的编纂。管辂还喜好《周易》,撰有《周易通灵诀》二卷,《周易林》四卷。又《新唐书·艺文志》谓:“管辂《周易林》四卷,又《鸟情逆占》一卷。”表明在飞鸟占卜方面,管辂也有精深的研究。子夏,孔子门人中“高弟者”,“谓才优而品第高也”。子夏的撰述,《隋书·经籍志》云:“《周易》二卷。注曰:魏文侯师卜子夏传,残缺。梁六卷。……周公又作《爻辞》,孔子为《彖》《象》《系辞》《文言》《序卦》《说卦》《杂卦》,而子夏为之传。”又《宋史·艺文志》称:“《周易子夏占》一卷。”正因为子夏曾对《周易》作过详细注解,其中不乏卜择吉凶的内容,因而在后世的占卜文献中时常加以征引。

[10]《隋书》卷七八《耿询传》,1770页,中华书局,1973。

[11]段成式:《酉阳杂俎》,丛书集成初编,127页,中华书局,1985。

[12][法]茅甘:《敦煌写本中的乌鸣占凶吉书》,367~390页。

[13](唐)元稹撰,冀勤点校:《元稹集》,10页,中华书局,1982。

[14]赵贞:《敦煌文书中的“七星人命属法”释证》,载《敦煌研究》,2006(2)。

[15]段成式:《酉阳杂俎》,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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