祠部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国忌、庙讳、卜筮、医药、僧尼之事”[83]。《祠部格》是有关祠庙与神祇祭祀、巫术医药及佛道事务等方面管理的法规。
《祠部格》的条文,目前所见较多的佛道事务及相关活动的规定。比如,出家入道,《白孔六帖》卷89《僧》引《祠部格》载:“私家部曲、客、奴婢等不得入道。如别敕许出家,后犯还俗者,追归旧主,各依本色。”又如,超度亡灵的法事活动,《祠部格》规定说:“王公已下薨,别敕许度人者,亲王二十、三品已上三人,并须亡者子孙及妻媵,并通取周亲,妻媵不须试业;若数不足,唯见在度,如有假冒,不在原首之限也。”此外还有僧尼、道士行为规范的规定。开元二十九年(741),河南采访使、汴州刺史齐澣奏:“其道士僧尼女冠等,有犯,望准道格处分。”[84]表明《道格》是唐代道士、僧尼管理的法规。郑显文认为,这里的《道格》还应包括《僧格》,确切地说是《道僧格》。它应是唐《祠部格》中的内容,独立成篇。并据日本《令集解》及传统文献,复原出《道僧格》25条[85]。周世宗《毁私建寺院禁私度僧尼诏》云:“僧尼俗士,自前多有舍身烧臂炼指,钉截手足,带铃挂灯,诸般毁坏身体,戏弄道具,符禁左道,妄称变现,还魂坐化,圣水圣灯妖幻之类,皆是聚众眩惑流俗。今后一切止绝,如有此色人,仰所在严断,递配边远,仍勒归俗,其所犯罪重者,准格律处分。”[86]就内容而言,周世宗的诏令与《道僧格》的规定是相通的,说明唐代的佛道法规在五代时期同样适用。
3。膳部格
膳部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邦之牲豆、酒膳,辨其品数”[87]。凡郊祀天地、日月、星辰、山岳海渎,享祭宗庙、百神,皆要配备祭品与祭具。此外,大礼、大节之时诸司供奉的口味,亦由其掌管。《膳部格》是唐代膳食、祭品(牲、豆、酒、脯之类)与口味等方面管理的法规。其具体格条,目前未见。
4。主客格
《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云:“主客郎中、员外郎掌二王后及诸蕃朝聘之事。”凡蕃客入朝,由主客司及鸿胪寺典客负责接待和迎送,其他官民不得私与蕃客接触。根据《唐律》的规定,若与“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计赃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若越度缘边关塞,将禁兵器私自给与蕃人者,处以绞刑;若与蕃人共为婚姻者,罪流二千里。其中与蕃人共为婚姻,疏议另有说明:
准别格:“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蕃内。”又准《主客式》:“蕃客入朝,于在路不得与客交杂,亦不得令客与人言语。州、县官人若无事,亦不得与客相见。”……如是蕃人入朝听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将还蕃内,以违敕科之。[88]
就限制官民与蕃人私自接触而言,这里“别格”与《主客式》表达的主旨是一致的。所以“别格”无疑应是《主客格》。这条格文,因其内容与贞观二年六月十六日太宗诏敕“诸蕃使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妾者,并不得将还蕃”完全相同[89],故而应是立法官员在删定贞观二年制敕的基础上制作而成。诸蕃若违反此条,即将所娶汉人妻妾带回蕃内,依“违敕”罪论处。按照《唐律》第112条“被制书施行有违”的规定,将受到“徒二年”的科罚[90]。
四、兵部
尚书兵部“掌天下军卫武官选授之政令”[91],是唐代全国军政的最高领导机构。有尚书一人,侍郎二人。其属有兵部、职方、驾部和库部四司。
1。兵部格
按唐制,兵部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二人。郎中一人掌管武官阶品及选授之事,另一人“总兵戎差遣”,即有兵马调遣之权;员外郎一人掌贡举(武举),另一人掌判南曹,负责审核选人资历及档案的工作[92]。《通典》卷148《兵一》载:“按兵部格,破敌战功各有差等,其授官千才一二。”[93]说的是开元年间武官的选授情况。武宗会昌年间宰相李德裕回忆了开元二年(714)兵部军功格中跳**功的设置情况:
开元格:临阵对寇,矢石未交,先锋挺入,陷坚突众,贼徒因而破败者,为跳**。
(中略)
开元格:跳**功,破贼阵不满万人,所叙不得过十人;若万人以上,每一千人听加一人。其先锋第一功,所叙不得过二十人,第二功所叙不得过四十人。
(中略)
开元格:招得一万人已上,其头首一人准跳**功例;一千人已上,准第一等例;贼数不满千人,量差等处分。
(中略)
开元格:每获一生,酬获人绢十匹。[94]
根据李德裕的描述,开元二年《军功格》对跳**功的条件、叙功的名额及酬功的奖励办法作了具体规定,成为兵部评定将士军功和酬劳的标准。大致说来,跳**功是根据杀获敌军数量的多少来确定的,“杀获十之四,曰上获;十之二,曰中获;十之一,曰下获”[95]。与此相应,对于将士的酬功也相应地分为上资、次资、下资和无资四个标准。《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云“凡酬功者,见任、前资、常选为上资”,“凡跳**人,上资加两阶,即优与处分,应入三品、五品,不限官考”[96]。因此,基于跳**之上的酬功不仅意味着军功的赏赐,而且也伴随着品阶的提高和地位的上升。换句话说,《军功格》其实是兵部专门制定的一种评功授奖、论酬行赏的赏格。所谓“应酬功赏,须依格式”,即此之谓。
与吏部一样,兵部也有一种《选格》。P。4978《开元兵部选格残卷》[97]云:
(前缺)
2 节度管内诸军健儿,其中所有勋官□□
3 诸色有资劳人及前资、常选□□□□
4 劳考,每年为申牒所由,并先在军□□□
5 已上有柱国、上柱国勋者,准勋官例满□
6 听简试。十五年已上者,授武散官。两个上柱
7 国已上者放选,各于当色量减次上定留放。
8 其中有先立战功,得上柱国勋,长征□□□
9 军由分明者,免简听选,余依本条。
10 一准《兵部格后敕》,同、华、□、蒲□□等,如简免团
11 结二万人数者,其中有得劳番考人□□
12 免,并申所司,准式合□,选日任依常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