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唐会要》卷二五《百官奏事》,477页。
[31]《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1413页。
[32]《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702页。
[33]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38页。
[34]《唐六典》卷二《吏部尚书侍郎》,27页。
[35]张国刚:《唐代官制》,64页,三秦出版社,1987。
[36]《唐会要》卷六七《伎术官》,1183页。
[37]《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28页。
[38]《唐会要》卷六五《秘书省》,1125页。
[39]《唐六典》卷一〇《楷书手》,298页。
[40]《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1171页。
[41]《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1805页。
[42]《唐会要》卷七四《掌选善恶》,1347页。
[43]《全唐文》卷九六九《请详定长定格循资格十道图奏》,10062页,中华书局,1983。
[44]《全唐文》卷九七〇《王蟾应归吏部考试奏》,10068页。
[45]《唐会要》卷七一《十二卫》,1287页。
[46]《旧五代史》卷一四九《职官志》,2004页,中华书局,1976。
[47]后周显德四年(957)五月,中书门下《请删定法书奏》:“今朝廷之所行用者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出于此。”可见《开成格》在后周显德中仍在行用。参见《全唐文》卷九七三《请求删定法书奏》,10096页。
[48]李盈休:《禁叙勋越次奏》,见《全唐文》卷八四九,8916页。
[49]《唐会要》卷八一《用荫》,1499页。
[50]《唐会要》卷八一《勋》,1492页。
[51]《唐会要》卷六九《县令》,1216页。
[52]《唐会要》卷八○《杂录》,1488页。
[53]《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704页。
[54]《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1192页。
[55]S。1344《开元户部格残卷》的内容,参见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276~294页;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570~573页。
[56][日]池田温:《北京图书馆藏开元户部格残卷简介》,见《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集》,159~175页,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
[57]雷闻:《俄藏敦煌Дx。6521残卷考释》,载《敦煌学辑刊》,2001(1)。
[58]《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79页。
[59]《通典》卷一二《食货一二·轻重》,291页,中华书局,1988。
[60]《唐会要》卷八一《用荫》,1499页。
[61]刘俊文认为,开元年间,格典的编纂共有三次。开元十九年编撰的法典《格后长行敕》并不是格,而是与格并行的独立法典。参见《唐代法制研究》,43、130~131页。
[62]《宋刑统》卷二八《受寄财物辄费用》,4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