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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三贾均市的影响(第1页)

第四节“三贾均市”的影响

以上论述表明,唐代的“三贾均市”在平赃定罪、和市及和籴等领域都有普遍运用。此外,与“三贾均市”密切关联的“三等估”还在赋税折纳中被广泛推行,这在唐后期表现得尤为突出。贞元九年(793)盐铁使张滂奏:“出茶州县若山及商人要路,以三等定估,十税其一。”[64]即按上、中、下三等估价来征收茶税。元和六年(811)宪宗诏敕:“其诸道留使、留州钱数内绢帛等,但得有用处,随其高下约中估物价优饶与纳。”[65]可知元和年间,朝廷按照中估价来折纳绢帛。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云:“(西川)有机杼之家,依果阆州且织重绢,仍与作三等估,上估一贯一百,下估九百。待此法行后,每年两税,一半与折纳重绢,即冀人少苏息,军用不亏。”[66]这就是说,西川果、阆二州用于折纳两税的“重绢”,亦是按照“三等估”来评定价格的。

北宋因袭唐制,在物价评定上推行“旬估”之制。开宝六年(973)宋太祖《西川两税折帛依时估诏》称:“应西川管内州府军县,自今将两税钱折匹帛者,并与依逐州三旬时估折纳。”[67]所谓“三旬时估”者,是指每月上旬、中旬、下旬各有一次物价评估活动。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云:“诸市四靣(面)不得侵占官道以为贾舍,每肆各摽(標)行名,市司每行准平货物时价为三等,旬别一申本司。”[68]这表明每旬的时估亦将货物划分为上、中、下三等。《宋史·食货上》称:“折变之法,以纳月初旬估中价准折。”[69]政和二年(1112)给事中俞桌也说:“诸输纳折变物,并以纳月上旬时估中价准折。”[70]折变是宋代赋税输纳的一种方式。由于征科赋税有固定物品﹐官府常根据一时所需,变而取之,故谓之折变。一般来说,折变按规定要用平估,使其值轻重相当。[71]由此看来,在赋税征纳过程中,上旬时估的中估价事实上充当了平估的角色,成为官府实行折变时的一种惯用标准。

南宋绍兴三十一年(1161),户部奏:“人户输纳税租应折变物,转运司以纳月上旬时估中价准折。”[72]表明南宋高宗时亦实行“三旬时估”之制。然而,成于宁宗嘉泰二年(1202)的《庆元条法事类》载:

诸物价每月一估,每物具上中下等,实值时估,结算申价,有增减者,旬具刺状外,县镇寨实直,仍申本州审察(监司若季点,官巡按所至准此)。[73]

可见南宋后期,三等估法虽然仍在行用,但时估的周期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即由原来的旬估(每十天评估一次)变为每月评估一次的月估了。在北方的金朝,“民间市易悉从时估”,从贞祐三年(1215)九月御史台“且(京师)时估月再定之,而民间价旦暮不一,今有司强之,而市肆尽闭”[74]的奏疏来看,每月定期对市场物价评估两次。

元朝对市场物价的评定工作也非常重视。如中统五年(1264)八月钦奉:“诸物价以钞为则,每月一次申报。”又《至元新格》云:“诸街市货物,皆令行人每月一平其直,其比前申有甚增减者,各须称说增减缘由。自司县申府州,由本路申户部,并要体度是实,保结申报。”[75]由此看来,元代的物价每月要评定一次,且将评定结果及物价变动情况,由司县逐级向上申报。[76]至顺二年(1331)十月,文宗“命大都路定时估,每月朔望送广谊司,以酬物价”[77]。广谊司即掌管大都和雇和买、营缮织造、供亿物色等事务的机构。从每月朔望向广谊司报送时估文簿来看,大都的物价每月要评定两次,分别定于每月一日、十五日进行。

明朝建立后,太祖创行权宜之计,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在外府州各城门兵马兼管市司事务,“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会(侩)姓名,时其物价”[78],通过军权的干预以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秩序。洪武二年(1369)又定“时估”之制:“仰府州县行属,务要每月初旬,取勘诸物时估。……上司收买一应物料,仰本府州县照依,按月时估。”正式确立了每月初旬评估物价的“月估”制度。至于民间市肆买卖中的货物价格,太祖规定“须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干(于)上司”。[79]正是州县衙门每月评定、奏报物价的反映。这在清代官方的谷物价格报告流程中仍能看到些许痕迹:

各州县衙门每十天对当地谷物价格及银钱比价进行调查,各府对此进行整理并送至布政使司,由布政使司按月制定包含有省内各府最高最低价格的报告。总督、巡抚等高级地方官每月将根据这一报告制成的所谓“粮价清单”表,与奏折一起呈送给皇帝。[80]

尽管谷物价格的评估标准已无从得知,但从州县衙门每十天调查当地谷价以及布政司按月制定谷价的报表中,我们仍能隐约看到《唐令》“十日为一簿,在市案记,季别各申本司”的痕迹,其中自然也渗透了“三贾均市”的诸多历史信息。

[1]《唐六典》卷二〇《太府寺》,543页,中华书局,1992。

[2]《旧唐书》卷四四《职官三》“以三贾均市”,注曰“贾有上、中、下之差”,1889页,中华书局,1975。

[3][日]仁井田陞:《吐鲁番出土的唐代交易法文书》,[日]周藤吉之等著,那向芹译:《敦煌学译文集——敦煌吐鲁番出土社会经济文书研究》,660~740页,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物价初探——关于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断片》,见《唐研究论文选集》,122~18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王仲荦:《高昌物价考》,见《金泥玉屑丛考》,197~214页,中华书局,1996;卢向前:《唐代前期市估法研究》,见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编:《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693~714页,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1;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215~22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张泽咸:《唐代工商业》,358~36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李维才:《唐代物价制定及其作用》,载《唐都学刊》:2007(2),35~39页。

[4]《周礼注疏》卷一五《质人》,见《十三经注疏》,影印本,737页,中华书局,1980。

[5]《周礼注疏》卷三《小宰》、卷一四《司市》、卷一五《质人》,见《十三经注疏》,影印本,654、734、737页。

[6]《周礼正义》卷五《天官·小宰》,173页,中华书局,1987。

[7]《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四下》,1181页,中华书局,1962;《资治通鉴》卷三七“始建国二年(10)”条,1182页,中华书局,1956。

[8]宋杰:《汉代的“平贾”》,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2),39~45页。

[9]张泽咸:《唐代工商业》,359页。

[10]《晋书》卷一〇五《石勒载记下》,2738页,中华书局,1974。

[11]《汉书》卷二九《沟洫志》载,成帝河平三年,“治河卒非受平贾者,为著外繇六月”。苏林注曰:“平贾,以钱取人作卒,顾其时庸之平贾也。”(1689~1690页)即言官方按照评定的市价招募士卒参加治河工程。又如,淳注云:“律说,平贾一月,得钱二千。”孙诒让《周礼正义》认为此即“所谓月平也”(173页)。由此看来,在官府评定物价上,“平贾”与“月平”其实是相通的。

[12]《新唐书》卷五二《食货二》,1354页,中华书局,1975。

[13]《全唐文》卷四六五,4751页,中华书局,1983。

[14]《资治通鉴》卷二三“四德宗贞元八年(792)七月”条,7536页。

[15]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337~338页,中华书局,1996。

[16]《旧唐书》卷一八下《宣宗纪》,631页。

[17]大谷文书1011号《西州交河郡官厅文书断片》云:“市司状,为七月中旬时估事。”参见[日]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3页,法藏馆,1984。

[18][日]仁井田陞:《吐鲁番出土的唐代交易法文书》,见《敦煌学译文集》,700页。

[19]张勋燎:《敦煌石室奴婢马匹价目残纸的初步研究》,载《四川大学学报》,1978(3),85~91页;朱雷:《敦煌所出〈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沽〉考》,见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500~518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收入氏著《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211~224页,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

[20][日]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第2卷,153~154页,法藏馆,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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