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畜牧管理的特点
以上通过羽34《群牧见行籍》的梳理,可以看出归义军官府对驼、马、牛、羊的管理非常重视,说明官营畜牧业在归义军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事实上,归义军对群牧(马、牛、驴、驼、羊)的管理,并不仅限于通过“算会”之制而对“见在”“见行”牲畜的数量统计,甚至群牧牲畜的死亡及皮肉处理,归义军官府都有具体的规定。这在有关马、牛、驼、羊的牒状及判凭中有明确反映。S。2474《庚辰年(980)驼官张憨儿群骒驼破籍并判凭》[49]载:
3 弘定,未蒙判凭,伏请 处分。
4
庚辰年八月日驼官张憨儿。
2 判凭,伏请
处分。
3
乙未年十二月日知马官阴章儿。
有关羊只死亡后羊皮的处理,P。2985v《己卯年(979)牧羊人王阿朵状及判凭》[56]载:
1 牧羊人王阿朵
3 死壹口,皮付白押衙,未蒙判凭,伏请处分。
4
己卯年四月十五日牧羊人 王阿朵。
5 为凭,十五日(印)
我们看到,王阿朵上状及使主的判凭都在四月十五日,体现出曹氏归义军(曹延禄)在财务钩稽与审核中较高的办公效率。三天后,王阿朵再次上状,“伏以今月十八日纳自死古母羊壹口,皮付白祐庆,伏请处分”[57]。显然,前次状文提到的“白押衙”,就是本状中掌管羊皮的白祐庆。比照S。6998C《押衙知羊司田某状及判凭》[58]的某些细节,可知白祐庆以押衙之职兼知羊司事务,是曹氏归义军管理牧羊业的官员。
以上有关骆驼、马匹、羊只的牒状及判文,不约而同地传输出这样的信息:曹氏归义军时期,“群上”“槽上”牲畜如有死亡,那么饲养者或领养者应将皮肉剥离带回,交付“内库”或有关官员(如张弘定),作为核实、检验牲畜死亡的凭据。这种“皮付内库”的规定并非归义军首创,溯其源流其实由来已久,至少在阿斯塔那九区6号墓所出《唐总章二年(669)至咸亨元年(670)西州长行坊死马价及皮价帐》[59]中有类似的痕迹:
7 □匹留敦二月廿四日在槽死,肉卖于质子文,得钱贰文,送司仓。皮纳□□。
8 □□□敦三月一日从伊州使回碛内死,肉弃不收,剥皮将来,纳库讫。
可见,在西州长行坊中,那些用于迎送使节来往的长行马,因常年奔波劳累,故中途损耗死亡的事常有发生。一旦乘马死亡,有关人员须将皮肉剥离出来,并将马肉就近出售,所得之钱交于司仓,而马皮则带回纳入库中。这里“司仓”,一名司仓参军事,为仓曹官员,唐代京兆、太原、河南三府、都护府及天下诸州均有设置,“掌公廨、度量、庖厨、仓库、租赋、田园、市肆之事”[60],长行马既然为驿传交通、运输提供畜力,自然属于官方重要物资,因而驿传马匹死后,其皮肉理应回收充公。只是由于远途返回,马肉易于腐烂变质,故弃之不收,而仅将毛皮带回入库。甚至有时驿马死后,“皮肉弃不收,剥印将来,检明毁讫”[61],可能由于皮肉毁坏严重,无法完整剥离,只能将钤有长行坊标识的烙印切割下来,交回有司以备核查。《唐神龙元年(705)天山县录申上西州兵曹为长行马在路致死事》[62]第11—18行云:
有关长行马伤病、死亡的处理,王冀青曾有专文讨论。他指出,长行马的死亡大都是出使返回时劳累所致,死后若有乘骑,则由使人写出公验以证明。若无乘使,则由负责领送的马子就近向当地所属的军政机构报告,陈述马匹死亡的时间、地点及原因,要求当局派人核实后写成公验[63]。本件状文中,令狐弘宝作为马夫(马子),详细汇报了“前件马”死亡的原因及处理方式。经健儿主帅检核后,证实马子所言不虚,长行马确是“急黄致死”。这匹马死后,其肉原本就近出售,但因“碛内无人可卖”,加之远途中马肉“不能胜致”[64],无法运送,不得已抛弃野外,唯有将马皮剥离带回,交付州库,作为有司覆核和检验的凭据。《唐六典·诸牧监》载:“凡马、牛皮、脯及筋、角之属,皆纳于有司。”[65]按照唐代牧监制度的规定,马皮、牛角等牲畜附属产品皆为官方重要物资,依例都要收缴国家,因而长行坊“剥皮将来,纳库讫”的做法,正好契合了唐代牧监制下畜牧管理的基本要求。从这个意义来说,10世纪后期,归义军有关驼、马、牛、羊的牒状及判凭,具有佐证牲畜死亡的“公验”作用。其中“皮付内库”的规定,正是归义军因袭唐代畜牧管理举措的生动反映。
[1]此件文书,《李氏鉴藏敦煌写本目录》0223号题为“群牧册(乙未年十月,有官印)”。参见商务印书馆编:《敦煌遗书总目索引》,318页,中华书局,1983。
[2][日]池田温:《李盛铎旧藏归义军后期社会经济文书简介》,见《庆祝吴其昱先生八秩华诞敦煌学特刊》,29~56页,文津出版社,2000。
[3]乜小红:《唐五代畜牧经济研究2000》,59~64页,中华书局,2006。
[4][日]武田科学振兴财团编集:《杏雨书屋藏敦煌秘笈》,影片册一,233~235页,はまや印刷株式会社,2009。
[5]“伍”,池田温补作“拾伍”,据下文“白羊大小共计肆拾柒口”推算,当以“伍”为是。
[6]“二”,池田温补作“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