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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为中心的权力竞逐 以清雍正十二年官缺更定为例(第2页)

陕西省完整列出了该省各道府州县员缺更定后的结果:冲繁疲难四项俱全及三项相兼的最要缺,有西安府等八缺;专有一项或二项相兼或四项俱无的要、中、简缺,分别有延安府等二十九缺、商州等二十九缺、耀州等四十一缺。[24]但题本中未明言更定前的状况,无法得知更定前后的变化。不过,更定后,四项俱全及三项相兼的员缺不到总数的十分之一。

相较而言,广东省不仅完整列出各道府州县员缺更定后的结果,也将原缺要、中、简与冲繁疲难各项列出。根据广东巡抚杨永斌的题报,冲繁疲难四项俱全的有广州府等五缺,而兼有三项者有惠州府等三缺。这八缺加上应由督抚拣选调补的沿海、烟瘴、边远等三十五缺与直隶州五缺,广东省原定遇有缺出应由现任属员内拣选调补的员缺计有四十八缺。至于四项兼有两项,或仅有一项,或四项俱无的员缺,则分别有二十七缺、十九缺与三十二缺。换言之,遇有缺出归吏部铨选的员缺合计有七十八缺。更定之后,四项俱全的维持不变,仍系五缺,兼有三项者则增为四缺,而沿海、烟瘴的三十五缺中,仅保留东莞等二十州县仍归督抚调补,海丰等十五州县改归吏部月选。[25]因此,改定之后,广东省应由督抚拣调的员缺由原来的四十八个减为三十五个,减少了十五个缺。

山西省各道府州县员缺更定的内容目前仅能通过成书于乾隆五十四年(1789)的《晋省政要》掌握,因为山西巡抚喀尔吉善(?—1757)的相关题本尚未得见,我们仅知他曾于乾隆七年(1742)六月以前“另缮黄册恭疏具题在案”[26]。如附录所示,山西省冲繁疲难四项俱全的最要缺有大同府、蒲州府知府与大同县知县三缺,兼有三项与二项的要缺分别有大同府知府等二十二缺与太原府通判等二十三缺,兼有二项与一项的中缺分别有沁州直隶州知州等十一缺与辽州直隶州知州等四十二缺,仅有一项与冲繁疲难四项俱无的简缺则分别有大同府通判一缺与兴县知县等二十五缺。在这一百二十七个道府厅州县员缺中,归督抚拣选调补的有二十四缺,由吏部月选的则有九十一缺。[27]更定后,许多员缺要中简缺的等级被调降一级,同时不少员缺冲繁疲难四项指标的数目也被减少。例如,冲繁疲难四项俱全的最要缺都被改成兼有三项的要缺,而许多兼有三项的要缺都被改为兼有二项的中缺,兼有二项的中缺被改成仅有一项的简缺,仅有一项的简缺则被改为四项俱无的简缺。具体的数字是:兼有三项的要缺有二十四缺,兼有二项的中缺有二十八缺,仅有一项与四项俱无的简缺分别为四十七缺与二十八缺。更定后,归督抚拣选调补的员缺由二十四个增为二十五个,而由吏部月选的员缺则由九十一个减为九十个。

上述各省的更定内容有一特色,即更定的幅度不大,多数省份归督抚拣选调补的员缺较前减少,即使像山西省归督抚拣选调补的员缺有所增加,也仅增一缺而已。如果上述数据较丰的江西、湖南、陕西、广东、山西五省的情形可以作为指标,清代各督抚显然无意借由雍正十二年(1734)的员缺更定,大规模地增加冲繁疲难四项俱全或三项相兼的员缺,以扩大其拣选调补之权。

各省督抚何以会如此有志一同?四川省的例子给了我们一个可能的答案。四川省的情形比上述任何一省都复杂,它的更定与雍正十二年(1734)九月的上谕没有直接关系。它是由该省布政使刘应鼎条奏时提出,时间则在上述九月的上谕发出之前。由于目前尚未见到刘应鼎的这份奏折,无法断定刘应鼎上奏的确切时间。不过,依据当时的吏部尚书鄂尔泰(1677—1745)议奏后的奉旨时间——雍正十二年六月初一日(1734-07-01)——判断[28],他应该是在同年的四月或五月间上的奏折。根据鄂尔泰的引述,刘应鼎在奏折中表示,四川省各州县员缺,雍正六年(1728)初定冲繁疲难,除成都等六州县由督抚拣选题补外,其余均归部选。而今简州等三十五州县,地方情形有与成都相同者,有更为难治者,要求敕部定例,凡前项州县缺出,由督抚拣选调补。[29]不过,鄂尔泰并不认同如此大规模的更动,而且他指出,刘应鼎未将奏请更动三十五州县的“冲繁疲难相兼及最要、要缺之处分晰注明”,因此他建议,“似应请敕令该督抚详确查明具奏到日再议”。雍正皇帝批:“依议”。[30]我们现在所能掌握的资料,即为四川总督黄廷桂(1691—1759)、巡抚鄂昌(?—1755)等奉旨就刘应鼎的条奏所做的响应,具奏时间是在雍正十二年九月初二日(1734-09-28),即在雍正皇帝谕令各督抚再行查明先前所定冲繁疲难等缺之前六天。

黄廷桂等人的看法与鄂尔泰一样,认为“若如刘应鼎所奏将简州、金堂等三十五州县一例改为拣调之缺,未免过当。诚如廷议,不致有如此之多,且拣调各缺原为裨益地方起见,若不详晰分别,以致题缺太滥,不惟无以收吏治之效,适足以启将来钻营援引之弊”[31]。最后,他们仅奏请将灌县、万县、南充、宜宾四县都改为冲繁难最要之拣选调补缺。理由分别是原拟冲繁要缺之灌县“系杂谷、金川、瓦寺等姜蛮出入之咽喉,稽察不易”,既是通往姜蛮的要道,不易管理,所以必须加一难字;而原拟繁难要缺之万县与南充县,因为前者“出产盐斤,与楚省恩施连界,并多赋重,事务纷繁”,后者“陆路为楚民入川之快捷方式,而水路兼通秦楚,舟楫往来络绎”,两者都位于交通要道,必须加一冲字;原来就位居冲要之地的宜宾县,则由于“壤地辽阔,政务实繁,命盗亦多,难于治理”,必须从原拟专冲中缺改为冲繁难最要之缺。因此,这四县“必资强干能员,方足稽察整顿”。[32]显然,他们都同意原来的拟定的确有所不足。至于仍归部选的三十一州县,他们也不是全然未做更动,只是更动的幅度不如刘应鼎来得大,其中有邻水县由冲繁疲难四项俱无的简缺改成繁难要缺,而金堂等八州县由专冲或专繁中缺改成繁难或冲难兼二要缺,很多像简州、汶川县等兼有二项的要缺都未改动。黄廷桂等人的意见后来获得吏部尚书张廷玉的认可与雍正皇帝的核定。[33]

根据黄廷桂等于雍正十二年(1734)纂修的《四川通志》,当时四川省领有十府、八直隶州、一百零六县、十一州,州县合计一百一十七个员缺。[34]依据刘应鼎的规划,在这一百一十七个州县员缺中,应由督抚拣选调补的,除了原定的成都等六州县外,尚需加上简州等三十五州县,二者合计四十一州县,约占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如果加上原本就由督抚拣选调补的八个直隶州知州员缺,四川省有近四成的员缺是由督抚拣选调补,而在此之前,四川省仅有十三个员缺是由督抚拣选调补,不到总数的百分之十二。前后差距如此之大,无怪乎吏部尚书鄂尔泰会有“未免过当”的意见。事实上,黄廷桂的“诚如廷议,不致有如此之多”的表述已很清楚地表达了他考虑的基准,即廷议优先。换言之,吏部的“未免过当”,加上雍正皇帝“依议”的核定已很明确地宣示,刘应鼎的意见不可行。在这种情形下,不难理解何以黄廷桂不能接受刘应鼎的建议。黄廷桂的考虑应该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上述各督抚的决定,雍正皇帝既然已借廷议就此问题定了调,拣调之缺自不宜轻言增加,况且乾隆皇帝也未对此议题有新旨意。

雍正十二年十月初四日(1934-10-30),黄廷桂具折列款参奏刘应鼎,指控他是“欲蔽上司之耳目,擅一己之事权;挟诈婪赃,任情纵恣”[35]。对照黄廷桂在奏折中所列举的十条罪状,“挟诈婪赃”当指的是,部颁新旧法马(砝码)不等重,即八月初九日启用的新法马较旧法马每百两轻六钱,按察司用旧法马兑收过各项钱粮五十一万余两,因而会有黄廷桂所称的“余平银”三千余两。刘应鼎建议将这三千余两用“为修理督抚衙门以及梓潼庙之用,可以不必报部,亦不必存案”。这样的建议虽有行政瑕疵,但公款公用,未入私囊,似乎还说得过去。不过,黄廷桂揭露,根据他的密提亲校,新法马较旧法马实轻七钱,所以刘应鼎“于所称余平三千余两外,已稳匿入己银五百余两。因又请将余银尽数分用,既不报部,又不存案,以灭其迹,使日后无从查考得,以稳饱私囊”。对黄廷桂而言,刘应鼎其实是假公济私。根据他的估算,刘应鼎“一出一入间即可暗侵银肆伍千两”。

除了十余条罪状,黄廷桂还指出,刘应鼎“败坏官常,任情放纵之处,亦难枚举”,其中“更可异者,该司折奏将金堂等参拾伍州县俱请改为拣调之缺”,认为他“未经入告之先,即对众声张,使各属纷纷传说,是竟以条陈为邀誉援引之计”。这个政治不正确的建议,未获雍正皇帝认同,条陈建言竟变成了邀誉援引的计谋,最终还是成为被参的罪状之一。最后,黄廷桂总结刘应鼎的罪状,并表示:“贪婪巧取,复狂妄无忌,实难姑容,但藩司大员,未敢即行具本题参,谨缮折列款参奏,恭候皇上训示,臣另行特疏题参。”

一个月后,雍正皇帝发布上谕,刘应鼎“深负任用,着解任”。上谕全文如下:

四川布政使刘应鼎,朕原不知其人,因伊在四川建昌道任内,称誉者甚多,是以就近历升至布政使,亦驾轻就熟之意。数年以来,朕观其屡次奏折,并无实心实政,有裨地方之处,心亦疑之。今据总督黄廷桂参奏,显有贪利营私,种种劣迹。刘应鼎深负任用,着解任,交与该督审拟。四川布政使员缺,着湖北按察使窦启瑛补授;湖北按察使员缺,着河南管河道白映棠补授。[36]

雍正皇帝的上谕看起来像在回应黄廷桂对刘应鼎的指控,解释自己为何会任用一个“贪利营私”的人。雍正皇帝表示,他是因刘应鼎在建昌道任上受多人赞誉才注意到他。不过,如果检视刘应鼎的仕宦历程,不难发现,雍正皇帝早在他任建昌道之前已对他有所认识了。刘应鼎于康熙五十五年(1716)由贵州举人选授四川梓潼县知县;雍正二年(1724)丁父忧,回籍守制;雍正三年(1725),考选道御史;雍正四年(1726),除建昌道参议。如果不是皇帝的不次拔擢,刘应鼎何以能在短短一年间从道御史升任道参议?刘应鼎在署理按察司任内由于疏忽重犯,部议革职,然获免从宽,降三级留任;雍正七年(1729)二月,丁母艰,获令在任守制,十二月升四川按察使[37];雍正九年(1931)十一月升任布政使[38]。短短十五年间,刘应鼎由一地方县令升至掌一省行政之长官,仕途可谓顺遂。如果不是呈了一件不被认可的折子,他的仕途可能会更上一层楼。在他升任按察使的谢恩折中,雍正皇帝用朱笔写下不少勉励的话。雍正皇帝首先以“勉之!勉之!”响应他的报恩承诺:“惟有勉矢公慎,竭力办事,以求仰酬高厚于万一耳。”接着他叙说了对臣工的观察:“人处微员时,但能洁一己而奉公,使为超擢之才,易于称职。一至大僚,便为属员掣牵;为人之利重利害之心生,种种私欲蒙弊得本来立之志失矣,所以多不能胜任者。人但能出仕不迷窗下之立志,至大吏不失微员之居心,何任不能称职也。”最后雍正皇帝送他“不必傍求,但问自心;不必畏人,但知畏天”两句话,勉励他:“只将此两句居心行事,方不愧朕知遇之恩,不愧儒冠之列也。勉为之。”

不过,两年后,雍正皇帝对刘应鼎的印象完全改观。在他升任布政使的谢恩折中,两处谦逊过头的用语——“臣既愚昧,行复粗疏”与“臣识见短浅”——产生了反效果。雍正皇帝批道:

似此心口相违之空文,朕实厌而恶之。如若果系如是,朕如何用得如此人?汝若果自信是如是人,何敢应此重任?将此等恶习志之,尽屏去不用可也。[39]

雍正皇帝的反应完全合乎人情:如果刘应鼎真是如其所自称的愚昧、粗疏、识浅,岂不坐实了一路拔擢他的雍正皇帝是个识人不明的昏君,雍正皇帝岂能咽下这口怨气。刘应鼎岂止是谦逊过了头,而是政治判断力出了问题。

是否因为这件谢恩折破坏了雍正皇帝对刘应鼎的印象,以致后来有“并无实心实政”的评语,我们不得而知。作为布政使,刘应鼎与金鉷一样无权具题上疏,但他们可以具折上奏。雍正皇帝企图通过这种奏折制度,达到下情上传,观事察人,了解地方实情的政治目的。在雍正六年五月二十二日(1728-06-29)的上谕中,雍正皇帝表示:

即如各省藩臬赴任时,朕多准其具折奏事。盖朕欲周知地方之情形,或有为督抚所不及知者,或有为督抚不肯言者,故令两司得以陈奏,且观其所奏,而两司居心之邪正、公私,亦即此可见。[40]

所以,作为布政使,刘应鼎具折奏事在理论上是无须知会其长官黄廷桂的。很不幸,他未能体察时势,雍正皇帝对地方人事权的归属已然定调,吏部的月选名额不能受到督抚调补权的侵蚀,他所提的大规模更定缺分的意见自然不被雍正皇帝认可,反而被怀疑其条陈居心不正。因而当黄廷桂将藩司奉谕具折奏事之举写成“邀誉援引之计”时,雍正皇帝竟不以为意,未做任何响应。刘应鼎为自己的不当建言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奉谕具折条陈反成为长官参奏的罪状。

刘应鼎的例子充分显示了正面冲撞皇帝已定调的政策的可能后果,也益发突显争取皇帝认可的重要性。不过,更重要的是,它让我们注意到,雍正朝以下困扰历朝皇帝的违例题请个案其实是地方督抚用以与吏部竞逐地方人事权的一项策略。

四、督抚违例题请

有了这一层认识,我们才会明白何以雍正十年(1732)、十一年(1733)虽然李卫两次上疏都强调从前所定冲繁难疲各缺多未确当,却未题请改定,仅以人地相宜为由,要求更换不适任的地方首长。根据档案,李卫不是唯一提这样要求的督抚。雍正十一年(1733)十月,江西巡抚谢旻(?—1751)以高安县缺“虽非应行调补之缺,但系京广冲途,附郭首邑,必得干练之员,方可整顿”为由,要求以上高县知县调补该县,而上高县员缺,听部铨补,强调“一转移间,实与地方有益”。吏部尚书鄂尔泰无异议,雍正皇帝也同意。[41]同年十月间,山西巡抚觉罗石麟(?—1741)也是以“汾阳县地当附郭,事务纷纭,系繁难要缺”为由,要求以石楼县知县调补。[42]雍正十三年(1735)六月,署理湖南巡抚印务钟保疏称:“查茶陵州虽系部选之缺,但民风刁健,必得干员方能治理。查有永州府祁阳县知县王式淳居心诚实,办事敏练,督课农桑,野无旷土,劝捐积谷,仓储有备,修理墩台,力行牌甲,着有政绩,实系干员,以之升补茶陵州知州,实于地方有益。”[43]

二者方法不同,目的则一,即掌握人事主导权。督抚作为一省之长,为求政通人和,掌握地方人事主导权当是其施政首要目标。为达此目标,各省员缺的题请调补向来是督抚掌控人事的手段。雍正九年(1731)吏部的议覆大大限缩了他们得以调补员缺的数量。虽然他们未利用雍正十二年(1734)更定员缺的机会从制度上挽回劣势,但他们对地方人事权的竞逐并未因此而停止。他们只是对廷议决定的大原则不再争论,而是在个别员缺上向皇帝争取。

虽然我们只举了上述四个例子,但是这样的调补事例显然很多,多到引起皇帝的注意。雍正十二年(1734)六月,即颁布更定令的前两个月,雍正皇帝就曾指出:

近来外省不应题补之缺,督抚提臣等悉递行题补者较前过多,在部候缺之人未免铨补壅滞。嗣后若实因地方紧要,务需熟谙风土之员,不得不题补者,于本内声明,亦只可将现任简僻地方之员调补。如此则所遗之缺,仍归部选,内外铨用,方各得其平。[45]

雍正皇帝的意思是,以后非有必要,不得再行题请调补,而且只能以简调繁,所遗简缺仍归部选,以维持既有的繁简比例。但是,很显然各省督抚的题请不断,雍正十三年(1735)十月,甫登基的乾隆皇帝也下达了“督抚不得滥请题调州县”的谕令:

直省州县有沿河、沿海、冲繁疲难要缺。旧例准该督抚题请调补,其余悉归吏部铨选。乃近日各直省督抚题请调补者甚多,有并非应行题请之缺,亦一概题请。[46]

乾隆皇帝对这样的现象非常不以为然。他指出,如此不但会造成“营求请托之弊”,而且容易“以启属员之迎合”,“在督抚以为得人,不知巳默受属员之欺,而于地方全无裨益也”。他强调,“况政治必历久而后谙,铨选必按例而无弊”。如果各省州县员缺不论其有无紧要,题请是否合例,一概从外省调补,则地方官员迁徙不定,未能熟悉吏治民情,且归吏部铨选之官,将终年不得员缺。因此,他要求各省督抚:

可是,和雍正皇帝一样,乾隆皇帝也留了一个但书:“倘要缺之外,实有人地相宜,必须题请调补者,务将必须调补之处,声明本内,以凭核夺。”[48]这个但书其实突显了整个制度运作的关键:皇帝是凌驾于一切规章的最高决定者。

雍正皇帝与乾隆皇帝虽然深切了解督抚题请调补的弊端,前者甚至直指调补是督抚任用私人的快捷方式,但是他们仍然允许督抚违例行使。这固然是为了保持制度的弹性,但更重要的是宣示皇权的至高无上。诚如雍正皇帝所说:“用人乃人君之专政,如但循资俸,则权移于下人,君无用人之柄矣。”[49]在传统专制君王的心目中,“特例”这扇窗子是永远必须存在的;否则,就不成其为皇帝了。久于官场的督抚,对此当然了然于心,灵活运用,充分发挥所谓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策略,既避免了在政策上与皇帝正面冲撞的政治风险,也达到了掌控地方人事的目的。

五、结论

雍正六年(1728)三月,广西布政使金鉷提出以“冲”“繁”“疲”“难”四项指标订定官缺繁简的办法。经过三年多的时间,到了雍正九年(1731)十二月,吏部才议覆定案。比较二者的内容,不难发现吏部的方案大大限缩了督抚可以题请拣选调补的员缺的数目,这其实涉及中央吏部与地方督抚对地方人事主导权的掌控。在整个方案底定前,吏部与地方督抚之间有无互动,以及互动过程如何,从文献上我们无从知晓。不过,雍正十二年(1734)李卫意外引发全国重新更定“冲”“繁”“疲”“难”四项指标的事件却提供给我们一个窗口,可以观察督抚所采取的策略,进而了解政策执行上当时中央与地方的不同策略。通过雍正十二年(1734)的各省官缺更定,我们观察到,一旦政策定了调,地方督抚即不在制度上下功夫,不再与吏部互动,而是诉诸最高权力者,直接争取皇帝的认可。皇权固然是政策的决定者,但官僚仍可通过交涉过程,达到目的。

乾隆十二年四月十八日(1747-05-26),乾隆皇帝通过内阁颁发上谕,表达对督抚题请拣调制的新看法。[50]他表示,在金鉷所提的新制下,稍有才具、练达的州县官,“督抚或奏请调繁,或题补升用”,无法久于任所,无形中造成了人才的浪费,因为“今以能胜繁剧之知府,擢任监司,反若置之闲地”。他同时也举出新制会让躁进之人凡事逢迎,无法“留心实政”。但话又说回来,如果对官员没有适当的奖励,又“不足以鼓舞人才,振起治术”。他因而认为或许可以仿汉代的方式,对有为有守的官员,“定以年限。或予以纪录,或加级,或加衔食俸,仍留原任”。最后,乾隆皇帝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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