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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大库档案中的疾病与医疗史料(第2页)

以上这些例子显示,麻风病患会受到家人与社会的排斥。其实麻风病患并非全然孤苦无依。有研究指出,清初两广地区即有官方麻风院的设置,如广州城的“发疯园”、揭阳县的“癞民所”、东莞县的“养济院”都是地方官专为收容麻风病人设立的机构。[38]而上述胡佐廷案也显示,这样的疯院在乾隆朝,或至少可说在乾隆朝的广东省,可能已是制度化的机构,因为广东巡抚王安国最后裁示:“胡佐廷所患麻疯最易传染。查丰顺县新设县治,并无疯院可归,应令于虚僻处所盖寮另居,不许仍在该乡替住。”[39]丰顺县是在乾隆三年(1738)五月以后新设,距案发可能不到两年,所以尚未有麻风院的设置。[40]当然这仍有待专家进一步的研究。

2。天花

在19世纪牛痘传入中国以前,清朝人虽然已知利用人痘来预防天花,但人痘的施种仍具危险性,许多儿童死于天花,皇室子孙也无例外。[41]梁其姿指出,这是因为种人痘有许多因素医生也无法掌握,因此种痘之前,往往进行宗教仪式,希望痘花娘娘保佑。[42]在档案中,我们看到有位父亲因为“儿子出痘好了,谢神还愿”,请亲朋好友喝酒[43];我们也看到有位妇人因为小孩在家出天花,“恐死有伤碍”,竟然不把在外横死的先生的尸首抬回家,而是要兄弟在尸所收敛[44]。这些可能也都是基于种痘、出天花的危险性而遵行的仪式与禁忌。

梁其姿也指出,在明末就有人接受了人痘接种法,而从17世纪开始,大都市的士绅对种痘的态度从怀疑转为肯定,到了18世纪下半叶,这些高贵人家已适应了这种防疫观念。[45]在档案中,我们也可看到两则有关种人痘的资料,时间都在乾隆初年,即18世纪上半期。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乾隆五年(1740)。安徽省池州府建德县人汪永年因为九岁的弟弟感染天花死亡,认定是因远房侄子汪祖请医生为儿子种痘而起,酒后前往汪祖家讲理,失手打死他妻子,将尸体抛入水中。在县衙门,他说出了问题的关键:

小的是本县人,贰拾伍岁了。汪祖是小的无服族侄,与小的共一大门出入,他家住在前边,小的家住在后边。平日同汪祖的妻子张氏并没仇隙,只因乾隆伍年贰月里,汪祖请医生替他儿子种痘,并不同众人商量,小的向他说,屋内有几个孩子不曾出痘,你家种痘,不要带累别人家孩子,阻他不许种痘。汪祖不肯依说,包管不妨。那知小的一个玖岁的小兄弟因他种痘流毒,到陆月里出起痘来,发不出,拾陆日死了。那日小的在外钓鱼,与人打平火,吃醉了酒。将晚回家,见兄弟死了,恼汪祖从前不听小的话,以致小兄弟出痘身死,就叫了兄弟汪茂林同到他家讲理。不料,汪祖同他父亲汪兰听见小的嚷骂都出外去了。小的见他不理小的,越发气起来,就一脚把他家板壁踢下壹块,汪祖的妻子张氏在房里溷骂小的。……[46]

当时百姓人家应是自力种痘,政府可能没有任何相关的公共卫生政策,因而导致“有力之家,固知早种,而单寒之子,欲种弗能”[47]。汪永年深知种痘流毒的危险性,但他却没有为其小兄弟一起种痘,应是受限于财力,无力支付种痘的费用,以致造成两个家庭的破裂。

同样的情形也见于第二个案例,只是较前案更为激烈。乾隆三年(1738)四月间浙江省湖州府德清县人陆志达的孙女出痘,半里路外王郁生的侄孙女受感染身亡。王郁生“痛孙情切”,把侄孙女的小棺材埋在陆志达门前。[48]陆志达虽然没有说明他孙女的出痘是否因种痘而起,但从王郁生激烈的反应来看,应该仍是种痘惹的祸。否则,没有埋棺陆志达门前的理由。

三、结论

如果以上的观察可以成立,那么无论从疾病与医疗或疾病医疗与社会的角度来看,内阁大库档案都可以为这些新兴课题提供不少资料。就前者而言,这些数据都是医生或一般民众的实际医疗经验,虽然都是一些失败的例子,但它们触及的面更广,呈现的现象更复杂,提供了一般医书或典籍所无法提供的讯息。就后者来说,通过档案中患者本人或家属的现身说法,将病患的遭遇与相关社会问题清楚而生动地呈现出来,也可以补文献典籍之不足。

本文只是一个疾病史的门外汉所做的初步观察。疾病医疗史的专家学者如愿一探究竟,以各位锐利的眼光与深厚的专业素养,相信可以在内阁大库档案中找到更有价值的史料。以上所引档案,以及其他相关数据都收在新建的“内阁大库档案疾病医疗相关数据库”中,欢迎大家前往浏览检索。[49]

本文原发表于《古今论衡》第4期,2000年,第124~133页。

[1]关于内阁大库档案的整理现况,请见拙著:《旧档案、新材料——中研院史语所藏内阁大库档案现况》,载《新史学》第9卷第3期,1998年,135~162页。

[2]本文初稿曾于2000年6月18日在本所举办之“疾病的历史”研讨会上宣读,承大会主办人林富士教授同意,本文得以在《古今论衡》上发表,特致谢意。

[3]在清代,地方发生讼案,无论轻重,先都由各州县正印官,也就是知州、知县审理。一般斗殴、婚姻、田地等案或笞、杖轻罪都由州县完结自理;一旦涉及命盗案或绞、斩死罪,则需上解府、司,再由督抚具题皇上,敕交刑部或三法司核议。内阁大库所藏有关刑案档案都是必须由刑部或三法司核议的命盗案。

[4]史语所藏内阁大库档案已有专属网页,欢迎参访:http:∥archive。ihp。sikm2iml。

[5]兹举一例,参见张伟仁主编:《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以下简称《明清档案》),登录号017032-001,A133-048,乾隆九年九月九日,江西巡抚塞楞额揭,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5—1997。

[6]《明清档案》,登录号012009-001,A119-015,乾隆八年三月八日,江西巡抚寨罚额揭。

[7]《明清档案》,登录号017032-001,A133-048,乾隆九年九月九日,江西巡抚塞楞额揭。

[8]《明清档案》,登录号018881-001,A111-049,乾隆七年四月十六日,江西巡抚陈宏谋揭。

[9]《明清档案》,登录号013440-001,A111-095,乾隆七年五月八日,湖南巡抚许容揭。

[10]《明清档案》,登录号011904-001,A126-124,乾隆八年十月十七日,陕西巡抚塞楞额揭。

[11]关于利用医案资料做研究的限制,参见张哲嘉:《清宫医药档案的价值与限制》,载《新史学》第10卷第2期,1999年,171~193页。

[12]《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以下简称《明清史料》),登录号066604-001,乾隆十年四月十六日,刑部尚书盛安题覆。

[13]《明清档案》,登录号027656-001,A120-036,乾隆八年四月十五日,护理山东巡抚包括揭。

[14]《明清史料》,登录号072914-001,乾隆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吏部尚书管刑部尚书事史贻直题覆。

[15]《明清档案》,登录号042148-001,A086-026,乾隆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河南巡抚尹会一题。

[16]《明清档案》,登录号018078-001,A137-095,乾隆十年五月十五日,浙江巡抚常安揭。

[17]《明清史料》,登录号066381-001,乾隆四年九月八日,刑部尚书尹继善题覆。

[18]《明清史料》,登录号072358-001,乾隆九年七月八日,刑部尚书来保题覆。

[19]《明清档案》,登录号014268-001,A123-037,乾隆八年六月十一日,广西巡抚杨锡绂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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