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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禁婢办法面临的困境(第2页)

民国时期,禁婢办法遭遇的困境,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确实具有挑战性,就北京市政府的财力而言,要完成婢女解放的任务,是很困难的。仅靠几纸法令是不可能解决婢女问题的,婢女解放还需要有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不稳定,禁婢办法也只能是虚张声势,起不到多大作用。

[1]《宪政编查馆会奏酌拟禁革买卖人口条款》,见京师警察厅编:《京师警察法令汇编》,682页,上海,集成图书公司,1910。

[2]《宪政编查馆会奏酌拟禁革买卖人口条款》,见京师警察厅编:《京师警察法令汇编》,682页,上海,集成图书公司,1910。

[3]《宪政编查馆会奏酌拟禁革买卖人口条款》,见京师警察厅编:《京师警察法令汇编》,682页,上海,集成图书公司,1910。

[4]《宪政编查馆会奏酌拟禁革买卖人口条款》,见京师警察厅编:《京师警察法令汇编》,682页,上海,集成图书公司,1910。

[5]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纂:《最新司法判词》,第1册,255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23。

[6]《徐谦提议禁止蓄婢》,载《申报》,1922-02-16(10)。

[7]《徐谦提议禁止蓄婢》,载《申报》,1922-02-16(10)。

[8]麦梅生:《反对蓄婢史略》,86页,无出版地,1932年。

[9]《禁买婢女之布告》,载《京报》,1922-07-19(7)。

[10]《警厅严禁买卖婢女》,载《京报》,1926-04-14(6)。

[11]麦梅生:《反对蓄婢史略》,181页,无出版地,1932。

[12]“司法行政部刑事司”编:《各国刑法汇编》,上册,207页,台北,“司法行政部”,1980。

[13]“司法行政部刑事司”编:《各国刑法汇编》,上册,62页,台北,“司法行政部”,1980。

[14]《北平市警察局外五分局关于署境尚无虐待婢妾及童养媳情形如有随时注意查禁的呈及市公安局训令》,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4-002-30013,1931。

[15]《北平市警察局外五分局关于署境尚无虐待婢妾及童养媳情形如有随时注意查禁的呈及市公安局训令》,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4-002-30013,1931。

[16]《北平市警察局外五分局关于署境尚无虐待婢妾及童养媳情形如有随时注意查禁的呈及市公安局训令》,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4-002-30013,1931。

[17]《北平市警察局外五分局关于署境尚无虐待婢妾及童养媳情形如有随时注意查禁的呈及市公安局训令》,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4-002-30013,1931。

[18]《蓄婢养妾虐待童养媳市府令社会公安两局查禁》,载《益世报》(北京版),1931-04-11(7)。

[19]《蓄婢养妾虐待童养媳市府令社会公安两局查禁》,载《益世报》(北京版),1931-04-11(7)。

[20]《查禁蓄婢并广设贫女教养院案》,载《广东省政府公报》,1930(113)。

[21]《查禁蓄婢并广设贫女教养院案》,载《广东省政府公报》,1930(113)。

[22]《查禁蓄婢并广设贫女教养院案》,载《广东省政府公报》,1930(113)。

[23]《查禁蓄婢并广设贫女教养院案》,载《广东省政府公报》,1930(113)。

[24]《查禁蓄婢并广设贫女教养院案》,载《广东省政府公报》,1930(113)。

[25]《纳妾蓄婢者不得为预备党员》,载《妇女共鸣》,1930(29)。

[26]《纳妾蓄婢者不得为预备党员》,载《妇女共鸣》,1930(29)。

[27]《纳妾蓄婢者不得为预备党员》,载《妇女共鸣》,1930(29)。

[28]《纳妾蓄婢者应剥夺选权》,载《妇女共鸣》,1934(11)。

[29]《蓄婢纳妾系腐恶行为》,载《妇女共鸣》,1935(4)。

[30]《蓄婢纳妾系腐恶行为》,载《妇女共鸣》,1935(4)。

[31]《令社会局为妇女协会请严行废娼禁婢令仰执照由》,载《上海特别市市政公报》,1928(14)。

[32]《令卫生局为遵令会复取缔娼婢童养媳办法拟请先函交涉员向租借当局征询禁娼意见由》,载《上海特别市市政公报》,1928(16)。

[33]《修正解放奴婢办法条例》,载《广州民国日报》,1927-01-15(3)。

[34]《联盟会函请我们实行禁止贩奴制度》,载《益世报》(北京版),1926-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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