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姓邻居向刘氏曾对梁姓家的婢女梁来喜说,“给人为婢净是受苦”,劝来喜跟她“去过好日子”,来喜未答应。之后,向刘氏仍时常向她劝说,并称她现在正给来喜“缝作绸子衣服、打首饰”,又给了来喜“银瓜子一颗”,劝来喜跟她去,来喜仍未答应。后来,向刘氏又多次劝说来喜,称“衣服首饰均已缝好打好”,来喜最终没有抵抗住**,跟着向刘氏走了,向刘氏把她带至“大沟沿地方,交给戴、马二人”,巡警见他们形迹可疑,将他们带到警察区署讯问,原来向刘氏“素以买卖人口”为业。[267]15岁的白**在王宅为婢,邻居刘陈氏常向白**说,她女儿小招在学唱戏,如果**能偷拿主人家内的物件,也能让她学唱戏,白**说,“前日小招儿赴羊肉胡同找我,教我偷拿宅内物件好去学戏,昨日我遂由大太太屋箱子内拿出钞票一百元,黄镯子一对,黄戒指二个,别针一支”,交与刘陈氏收藏。[268]银谷与隔壁居住的郎刘氏时常说话,郎刘氏经常给银谷买食物吃,并说要给她找个好人家。趁银谷主人出门之际,郎刘氏便告诉银谷找到了人家,“明日早去”,嘱咐银谷“千万别告知别人”。[269]秋菊赴街购物时,经常与街邻舒刘氏说话,舒刘氏跟她说,可以给她找个好的婆家,让她享福,将秋菊诱出,“拟于价卖”。[270]
住户张刘氏到派出所声称,夜间有人迭次拉她家门铃,外出查看,则无人踪,“当将拉铃取消,街门严闭,移时又不知被何人将街门木门卸下”,“迨至初一日夜间,忽有多数砖块,不知由何处抛入伊院,亦不悉何人所抛。仍未声张,至初二日夜间,突又有砖块抛来,当经房主徐某并伊戚嫂王氏潜伏隐处,窥见同院东房住户邢徐氏之使女邢龄,由屋内隔门向外抛砖,当将该女扭至伊屋责问,据称系被院邻郎世杰教唆,意在欺侮”。原来郎世杰想赶走张刘氏,就利用年幼无知的婢女邢龄,许诺将她“带往外省,有好吃好穿”,并恐吓她“如不允从”,会将她谋害,邢龄“一时畏惧”[271],也就充当了这个被人利用的工具。
13岁的婢女桂香与邻居家的车夫、厨役很熟,他们多次问桂香是否受责打,并告诉桂香有一户人家姓罗,家里有电灯、电话、地毯,主人脾气也好,如果愿意,就可以把她领去,“次日,该车夫即将桂香诱走”[272]。牟家婢女彩云称,丐妇于邵氏时常来讨要,并对她说,“当婢女没有出头日子”,若跟她去,可以“找个好主,不受委曲”,彩云心动,便跟随于邵氏走了。[273]李曾氏到陈姓家“为女主人按摩治病”,见婢女谭英受虐待,就对谭英说,“与其受此虐待不如跟他去作义女”,谭英听此话很乐意,李曾氏就乘间将谭英诱出,带回老家,“欲将谭英许配与其子李殿臣为妻”,谭英不愿意,又偷着从李曾氏家跑出。[274]
2。巡警与婢女
北京自清末建立警察制度以后,为便于直接管辖地面,各区署都设置有数量不等的派出所。各派出所有数量不等的巡警,负责守望、巡逻各所辖地面情况。[275]北京居民的日常生活,甚至是家庭内部的事务都会与警察产生联系。婢女与巡警之间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联系。例如,甘姓家的婢女降雪时常带着主家的小孩在门前玩耍,有个叫赵振铎的巡警,每次巡逻到甘姓门前,与降雪见面时,二人就会交谈一会。降雪向赵振铎说,主人待她不好,她想跟他走。起初,赵振铎因为家穷,未敢答应。在降雪的多次央求下,赵振铎就给了她一个写明他家住址的字条。降雪走后,甘姓在降雪的床铺上发现了这个字条,于是甘姓就拿着这个字条到警察区署控告,警察区署核查发现,字条上的住址与巡警赵振铎家地址相同,字迹也与他所写的字相似。虽然赵振铎不承认诱拐了降雪,但警察区署认为赵振铎身为警察,“不知检束,竟敢与住户使女私写住址字帖”,“殊属胆大妄为,实堪痛恨”,请求警察厅先将赵振铎斥革。[276]婢女杨兰香与巡警王茂林认识,杨兰香情愿嫁给王茂林为妻,王因有妻室,“不敢办理”,但是,二人却保持着联系,王茂林“昨在岗位,与兰香相遇,即相约到北海游逛”。[277]
在中国,奴婢向来被认为是低贱的人,“他们和他们主人之间有高不可攀的阶级间隔,他们的本分是牛马般的替主人们卖自己的劳力,他们的全部生活全在主人家庭范围之内,他们在这个本分和范围之外的自由是完全被剥夺之列”[278],“弱女子一旦沦为婢女,除少数待遇良善之主人者外,其地位之卑劣,遭遇之不幸,实堪怜悯”[279]。有人指出,婢女是因家贫才屈身为婢,主婢之间只有贫富差异,没有尊卑之分,“主婢之分者,特贫富之不同而已。婢之于主,以力卖力;主之于婢,以钱买力,是主婢皆处相当之地位,互相为助,各有所挟,并无上下之别”[280]。但民国时期,富者贵、贫者贱的思想意识并没有被打破,主人与婢女之间的尊卑关系也不会遽然消失。婢女的日常生活关系,离不开她所生活的环境,并与整个社会的大环境相联系。
[1]燕云:《婢的研究》,载《妇女共鸣》,1937(2)。
[2]《京师警察厅内左一区分区关于陈斯锐使女银谷走失并控郎刘氏等可疑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5525,1917。
[3]《京师警察厅内左一区区署关于佟宅遣使人控常海唆使使女偷窃财物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2662,1919。
[4]《京师警察厅外右一区分区表送使女靳惜福私逃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41996,1924。
[5]《京师警察厅内左二区区署关于王宅使女潜逃控告其叔王忠知情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0106,1915。
[6]《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汪宅请将使女春香送习工厂习工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2475,1921。
[7]《姨太太携婢潜逃》,载《世界晚报》,1927-08-26(3)。
[8]《京师警察厅中一区区署关于住户陈绪彰及其妾陈李氏被仆人赵子杰砍死使女被砍伤的呈报》,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8-17465,1925。
[9]《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李嘉绩之使女春蕙因受虐待出逃坚不回宅等情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7502,1917。
[10]《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区署关于邓汉祥控使女小林等偷窃钞票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8414,1918。
[11]《京师警察厅内左三区分区表送高志鸿宅使女谢来喜等私逃不愿回宅等情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55505,1927。
[12]《姚皮氏为使婢不遵约束请求送入救济院以免发生意外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2-00790,1937。
[13]《京师警察厅外左二区区署关于刘朝望控其仆人刘升强奸其年幼使女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1146,1918。
[14]《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使女王来顺因受虐待逃出不肯回宅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3866,1919。
[15]《京师警察厅外右一区区署关于金沈氏虐待使女梁永恩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5537,1919。
[16]《京师警察厅侦缉队关于文喜诱拐使女如意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1119,1921。
[17]《北平市公安局外二区区署关于使女张玉珠因受虐潜逃请安置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05298,1929。
[18]《京师警察厅内右四区区署关于冯赵氏虐待使女并吸食鸦片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8376,1920。
[19]《京师警察厅内右三区分区表送使女高菊子因受主人乔徐氏等毒打遍体成伤并乔徐氏吸食鸦片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8897,1923。
[20]《京师警察厅外右一区分区表送使女尤香儿因受主人虐待不欲回归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8952,1923。
[21]《北平市警察局外二区区署关于萝霞控告吉小石虐待使女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37559,1935。
[22]《北京特别市警察局内一区区署关于许钱氏报告其使女来福走失白凤山有诱拐嫌疑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3-04849,1939。
[23]《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李葆忠函请将使女曾菊仙送入济良所安置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5249,1919。
[24]《北平市警察局内三区区署关于逃婢王菊秀请安置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46030,1936。
[25]《北平市警察局内一区区署关于住户赵海宸家使女秋云被女仆马刘氏等诱拐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31-04327,1937。
[26]刘学洙:《大营巷旧事》,44页,福州,海峡文艺出版社,2003。
[27]《京师警察厅关于陈庆余因使女春喜走失控田李氏等涉嫌疑一案的审理判决》,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00152,1928。
[28]《京师警察厅外右四区区署关于孙于氏等诱匿使女李来顺的详送》,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8111,1915。
[29]《京师警察厅内右二区区署关于请将使女刘冬梅安置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09987,1915。
[30]《京师警察厅外右一区区署关于潜逃使女王连儿的详》,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3700,1916。
[31]《京师警察厅内左三区区署关于白武控告仆妇诱拐使女未遂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9864,1918。
[32]《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区署关于盘获使女徐靠节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21899,1918。
[33]《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分区表送使女丫头即小乌子因被主母虐待请安置一案卷》,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38628,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