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婢女的情感与婚姻
“及笄而嫁”是一个女子自然的生命历程。作为特殊女性群体之一,婢女的情感与婚姻又“独具特色”。20世纪30年代的《玲珑》杂志开辟有“法律顾问”专栏,向人们提供法律方面的问题咨询。有婢女去信称,她自幼被人拐出,卖给人做婢女,过了10年的“牛马生活”,如今已23岁,“不愿再度牛马生活,欲想择夫出嫁,主人不肯答应,将当作货物卖重价,如私自出来,又恐受法律裁制,惧而未行,不知用何法可以脱此生前地狱”。“法律顾问”给出的答复为:“蓄婢为法令所禁,主人对所蓄婢女,并无监护或保佑之权,司法院有解释可援,既已成年,订婚结婚,尽可自主。”[1]民国时期,“婚姻自由”也是妇女解放的重要内容之一。那么,婢女群体的婚姻状况如何?“婚姻自由”是否惠及婢女群体?政府在婢女的婚姻中又发挥着何种作用?这些是本章要讨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