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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婢女婚姻状况(第1页)

第三节婢女婚姻状况

婢女的婚姻以嫁为人妻、为人妾的形式表现出来。因为人与人之间的标准不同、要求有差异,婢女的卑贱身份是否会给她们的婚姻带来影响,抑或是她们在婚姻家庭中是否能够如她们期望的那样,摆脱了被支使、受虐待的命运,能够衣食无忧地度过以后的生活,是难以量化、难以统一的问题。本节依据现有的资料,对婢女的婚姻状况做一简单梳理。

一、被主家收纳为妾

清末民国时期,女学的发展,促使妾的出身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如“郡西松秀女学生、现充文秀女学堂手工教习张宝瑛,年华瓜破,姿首可人,适某道离鸾初赋,一见倾心,遽解宦裹六百金,购纳妾媵之列,携以赴任”[151]。1920年,吕思勉在《沈游通信》中记述沈阳一夫多妻之俗时称,“女子师范毕业生,为二太太、三太太……者颇多,人亦不以为异也”[152]。即便如此,婢女被收纳为妾的现象仍较为普遍。王双凤10岁时,父母将她卖到塔氏家为婢女,塔氏嫁给希尔巴敦鲁布为第四妾时,王双凤也作为陪嫁随同塔氏到了希某家。后来,希某因为没有子嗣,就将她收房为妾。[153]袁世凯娶朝鲜女金氏后,把金氏的两个陪嫁丫鬟李氏和吴氏一并收为妾室,并按着她们年龄的大小,排定李氏为第二妾,金氏为第三妾,吴氏为第四妾。[154]梁启超把妻李氏的婢女王桂荃收为妾室,王桂荃又名王来喜,四川人,“大约在她十七八岁时与梁启超产生了爱情”[155]。尽管正传中把王桂荃称为“王夫人”,但梁启超自己却从未有此说,在家信中提到王桂荃时,他一般以“王姑娘”“王姨”或“来喜”相称。1923年,梁启超在给其女思顺的信中说:“王姑娘近来体气大坏(因为你那两个殇弟产后缺保养),我很担心,他也是我们家庭极重要的人物。他很能伺候我,分你们许多责任,你不妨常常写些信给他,令他欢喜。”[156]梁思成回忆,“我妈(指李氏)对佣人很苛刻,动不动就打骂罚跪,娘(指王桂荃)总是小心翼翼地周旋其间,实在不行了,就偷偷告诉我爹,让他出来说情。而她自己对我妈和我爹的照顾也是无微不至,对我妈更是处处委曲求全。她是一个头脑清醒、有见地、有才能,既富有感情又十分理智的善良的人,可惜生在旧社会”[157]。李氏出身名门,娴于女则规训,但由于脾气乖戾,婢女王姑娘被收纳为妾后,需要处处委曲求全于她,王姑娘也没有得到梁启超所一贯鼓吹的平等。

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一些家庭买婢女的目的,就是为纳妾做准备。例如,42岁的黄乃斌是奉天凤城县(现为辽宁省凤城市)人,法政学堂毕业,充当律师,他买15岁的婢女陈小真子就是为了将她收房为妾。[158]税务公署职员张继五,年已36岁,家有老母,没有子女,妻室郝氏的娘家人就把婢女春燕送给了张继五,“预备作妾”。[159]赵王氏娘家姨母将婢女来喜送给了她,“使唤或给其男人收房,均听自便”[160]。主人与自家婢女有共同生活的经历,对婢女的性格、人品有深入的了解,这为他们收婢为妾增加了一定的安全感。

尽管有许多婢女以“自身得为候补姨太太,为莫大之荣幸”[161],但为妾之路实在不好走。有的婢女满心欢喜地认为,被主人收房为妾后,她们就可以不再受人指使,不再过“下人”的生活,但往往事与愿违。谢祯祥17岁时被主人龚才朗收房为妾后,照旧做“婢女之事”,龚姓之妻也经常因为憎恨而责打她,为此,谢祯祥跑过多次。每跑一次,她就会被痛打一次,“周身是伤”。由于谢祯祥屡次逃跑,龚才朗也不愿再要她,将她送往济良所重新择配。[162]婢女韩小红被主人吴中英收为妾后,虽然吴中英待她不错,但是嫡妻容不下她,时常打骂她。[163]张淡公将15岁的婢女夏秀贞(即小妞)收房后,夏秀贞也是经常挨打受气。[164]

婢女莫艾子14岁时,主人吉同钧将她收房为妾,吉同钧第三妾花氏时常殴打她,“几酿别故”,莫艾子不得已,投奔到警察区署,请求警察把她送入济良所。然而吉同钧以“花氏伤害罪、莫艾子盗窃罪”为名,一起把她们控告。警察厅详细调查后,得知莫艾子不但没有盗窃行为,而且“其情极为可怜”,警察厅为“保护人民家室安宁”,“息事宁人”,让吉同钧把莫艾子领了回去,花氏伤害人也暂时从宽免究。半个月后,莫艾子又到警察区署,“忿不欲生”,而吉同钧则投函警察厅,指出莫艾子有偷窃行为,并以“任刑部法曹二十年,任法律馆总纂十年,新旧法律均经校订,前在刑曹判决盗案不下千百余起”等语相要挟,要求警察厅追缴莫艾子“所窃”的衣物。警察厅调查发现,莫艾子并没有盗窃,所携带的都是她的自有之物。[165]或许这个例子有点极端,但事实证明,婢女的为妾之路不好走。

许多资料表明,主家在收婢为妾时,多表现出漫不经心。对男人而言,他们并不在意婢女本身,而在意的是婢女能延续子嗣的生育大事。有的主人对婢女极其轻视,甚至连敷衍形式都懒得去做。这样一来,婢女即使被收房为妾,在主家的地位也并不会有多大的改变。在主家,她们依然是使婢,即便年长。例如,47岁的红儿,16岁到康姓家当婢女,19岁时,主人康启允把她收作侍妾,康姓夫妇病故后,红儿就与康姓儿媳康杨氏共同生活。康杨氏认为,自婆母死后,红儿性情大改,时常吵闹,家中事情全不管,任意妄为,不守本分,稍一劝说,就出言不逊,她“实难容忍,无力管束”,请求警察将红儿安插到妇女习工厂,“以资肄业”。[166]警察了解情况后,对她们进行了调解,康杨氏还一再坚持先把红儿“拘管个月二十天”[167],待她改悔后,再把她领回去。

二、转为他人之妾

那些被主人转赠或转卖给他人为妾的婢女,生活状况也并不会很乐观。“她们的婚姻,不消说是听从主人去包办:嫁猪嫁狗,她们自己已是绝对没有权利过问的,脸子生的俊俏的,主人更视为奇货,只顾获利厚,便不惜践踏她们人格,而强迫她们充当人妾,度那玩物的生活,她们既饱受了奴隶生活的痛苦,还要供人们的玩弄,与遭受大妇的欺侮,这是一件何等伤心的事!”[168]例如,梁奇香在宣武门外前清厂番禺馆梁长明家充当婢女,20岁时,主人把她给了惠恩济为妾。自到惠恩济家,惠恩济就经常打骂她,“每日两餐并无菜蔬,并时常被驱逐”,“二年前,曾欲驱逐未果,本月阴历十四,复被打骂驱逐”。梁奇香忍受不了被打的命运,“拟出门凭十指缝作,自谋生活”。在惠恩济眼中,她仍然是婢女,如“惠恩济函称,使女梁奇香现已寻获,送请追究,并恳发交妇女习工厂管束”[169]。张春元16岁时,主人吴姓把她送给张益民做妾。张益民怀疑她与女仆之夫关系暧昧,将她毒打至“遍身青紫”,又派人将她送回吴家。[170]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婢女低下的社会地位造成的,也是妇女地位低下的一种反映。

当然,婢女个人的性格、知识、能力在她们的婚姻生活中也会有所体现。例如,交通部职员马步荪有朋友祝毓棠赴日经商,马步荪年已四十,尚无子嗣,祝姓就将婢女玉兰送给他做妾。玉兰到马步荪家后,初“尚属安静”,并生有一女。慢慢地,马步荪感觉玉兰“程度太低,性情粗暴,每因家务细故,时常向大妇吵闹,有时因做衣服,玉兰因嫌做布的不给她做绸缎的,即向大妇口角,又因朋友请客时,只请大妇,不叫玉兰前去,玉兰亦向大妇吵闹”[171]。玉兰的蛮横也令马步荪感到恐惧,他称:“近日玉兰在家,时常持拿刀剪,欲将我并欲将我嫡妻扎死,我与我嫡妻心内均甚害怕,我嫡妻曾往亲戚家居住不敢回家,我亦在外躲避,实在无法。”[172]邻里之间也传言,“马姓家之姨奶奶反给大婆气受,正室之妻力甚薄弱,不能与妾争衡,却时常往来亲戚家避居,意在忍气”。邻人认为,“彼时马步荪就不应贪此小惠,今日即无属安详,所以反受其妾之欺凌”,“玉兰甚是刁恶,马步荪实无管束之能力,再若相处,恐其出来横祸,至时即无法收拾”。[173]而马步荪“宁可将玉兰另作开销,亦不能伤夫妇间之感情”[174]。据董竹君回忆,有一杨姓军长看中了周家的婢女桂某,托人说合纳为妾。杨军长为了让桂某学学时髦,把她送往上海去读书。桂某到了上海后,与一青年学生谈起了恋爱。杨军长发觉后,将桂某叫回四川,而那个青年学生又追到四川,两人还暗地通信来往,以表兄妹相称呼,杨某就设局把青年学生用乱枪打死。桂某怀疑是杨某搞的鬼,“终日闷闷不乐”,杨某认为桂某“有过不改,反而这副神情,一不做二不休,索性把桂某也整死了”。[175]婢女为妾后的家庭地位可见一斑。

那些通过政府安排婚配,被人领出为妾的婢女的命运如何呢?孙筱鹤为求子嗣,从妇女习工厂领出贾金子为妾,一年后,派出所的巡警发现夜间贾金子却在街上盘旋,把她带到派出所,通知孙筱鹤把她领回去。孙筱鹤认为,既然她“别有所属意”,既“不安于室,实难再留”,又将她送回妇女习工厂,“另行择配”。[176]交通部路政司书记黄曾传,领娶陈翠香为妾。因为工作调动,黄曾传就带着陈翠香到天津居住。在天津,黄曾传认为翠香发生了变化,称她“数月以来,颇不安分,甚至曾传赴京期间,任意出门,深夜不归,人言啧啧,贻笑邻居,不料本月二十日午后一去至今未归,曾传人地生疏,无由查访。而平日听其口气,深以天津、河北为僻静之区,非潜回都中不可。且此女游**成性,或被人引诱亦不可知”,请求警察帮助寻找陈翠香的下落,“以便领回教管”。[177]闫星槎以“元配逝世,遗有幼子乏人抚养”为由,将李春香领出为妾,“料理家务并扶侍伊子”。领出之后,闫星槎发现李春香是石女,“两腿浮肿、不能饮食”,就将她送到医院,医院也没有诊治之法,闫星槎不愿意再要春香,就把春香退回到妇女习工厂,并要求领回曾捐助的慈善费20元。[178]对一些人来讲,花极少的钱领娶女子,就是领回一个劳动力。

婢女沈三郎被班吉本领出为妾后,因为班吉本生病,班吉本嫡妻不容她,就时常唆使班吉本与沈三郎争吵。沈三郎想给旧主人通电话告知她在班家做妾的情况,班吉本知道后,认为她要逃走,又将她送回妇女习工厂安置。下面是班吉本写给妇女习工厂的一封信:

本前由妇女习工厂具领厂女沈三郎为妾,入门未及,旬日即潜行逃出,由钧处送回,自是以后,种种不守妇道、贪食好睡、懒惰纵姿以及不安于室之处,不胜细述,尤不堪明言。日前竟自私行出外与人通电话,约期出走,似此不受约束,万难容忍,项已详加询问,伊已表示不愿相随之意,但本亦不能依其意思转交他人,自蹈违法,饬交妇女习工厂另行择配是为公便。[179]

针对沈三郎的事例,有报纸评论道:“妇女习工厂厂女沈三郎,被商人班某领去为妾,藏娇金屋,极其宠爱,然而,沈三郎恃宠生娇放纵,不安于室,于是,公园及各欢娱处所,无日不有该妾芳踪,而男友亦多,班某实有不堪之处,稍加约束,沈三郎即以解放自由名词,向班某反目力争,终日吵闹,班某无法制止,不得不忍痛割爱,将沈三郎诱交警区,送回妇女习工厂另行择配。”[180]

沈三郎的事例并不能代表所有被领出为妾的婢女的婚姻生活。但对婢女而言,为妾的道路也确实不平坦。虽然社会上的女性为妾的例子并不鲜见,那些情投意合、以爱情为基础的夫妾也不在少数,但对婢女而言,被人领出为妾,大多是因为她们能够给人延续子嗣,她们只是被当作一个生育机器而已。

有些婢女为妾是身不由己,有些婢女乐于为妾。主人将婢女纳为妾室或转送他人为妾,所看重的多是婢女的年轻貌美、身强力壮,能传宗接代。尽管对某些婢女来讲,在一些富裕之家为妾,没了衣食之忧,但是,要想有稳固的家庭地位,却有一定的难度。这需要她们自身的努力,尽心尽力地去经营自己的为妾之路。因为民国时期的许多家庭中,男人的“大老婆”往往还是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娶进家的,双方也大多是门当户对,有时,“大老婆”还可以为男家增加资产,提高社会地位。显然,婢女在这些方面均无能为力,尽管有的婢女原先生活在较为富贵的家庭。从婢女所具有的背景和经历看,她们要想追上大老婆的家庭地位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大老婆的嫉妒和刁难,也给婢女的为妾之路添了一层阴影。在家中低下的地位,使得她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丈夫甚至家人可以不负责任地将她抛弃。

三、嫁为人妻

“婢女到一定的年龄,就由主人作主,嫁到合适的人家去。”[181]所谓“合适”,无非是指相同的身份和地位,因为像“这样身份的女子,没父没母,除非看在她主人的份上,一般是很难嫁到像样的人家,获得个好归宿的。大多情况下,可能都是嫁给一户穷人家,可说是从哪里来的,又回哪里去了”[182]。《京华烟云》中,婢女锦儿作为陪嫁,与木兰一块到了曾家,爱上了曾家一个老实又英俊的男仆左忠,木兰就把锦儿嫁给了左忠。一位名叫“潮声”的作者多次写“婢作夫人”的故事。例如,讲婢女秋馨与男仆长官“年纪相若,地位又同,始则以职务关系,联络互助,继则以相处时久,情谊更密,更以家主信任,不加管束,遂由友谊进而恋爱”,主人知道后,“不欲家丑外扬,又乐于成人之美”,就把“秋馨聘给了长官”,两人“既为夫妇,就脱离主家,谋求自立”,秋馨、长官“本来自田间,彼此一夫一妇,克勤克俭,兼营并进,而业日盛”。[183]另一则故事讲道,婢女阿芙“容貌清秀,举止端方,类大家闺秀”,而且阿芙劳作之余,“必旁听儿辈读书”,主人见她“有心向往”,就“免其苦役,令入近邻之女校读书”。阿芙“发奋勤学不稍懈,二年已读完初级小学”,虽“不能再上进,然有此根底,已能阅报看书”。阿芙年龄稍大时,经人介绍,嫁与一“商界后起之秀”,“夫妇甚相得”。[184]

虽然“婢作夫人”含有贬义,有讽刺的意味,但也并非都是如此。正如《婢作夫人》的作者评论道:“婢作夫人,岂偶然哉?一则勤于工,一则勤于学也,世有认此为命运所钟者,适见其不知命耳。”[185]

在嫁为人妻的婢女当中,能过上如此富足美满生活的事例并不多见,多数人虽不算美满,但也还算不错,因为没有资料去证明她们过得不好。嫁为人妻,不再受人指使,能够有自己自由独立的生活空间,是多数婢女向往的婚姻形式。她们不需要大富大贵,有稳定的生活足矣。例如,黄玉兰10岁时,到吴至诚家当婢女,13岁跟着吴至诚来北京。玉兰长大后,吴至诚把玉兰聘给了煤铺的伙计倪声昌为妻,倪声昌每月工资20元,并“年中有分红”,玉兰嫁过去后,仍时常回主人吴至诚家串门。[186]

婢女红喜与厨役伊六调戏成奸,二人私逃到红喜的母亲家中,红喜母亲就将红喜许给了伊六为妻,“立有婚书”,因为伊六在北京城里没有家室,他们二人又怕红喜的主人杨津查找太紧,“恐怕过度不稳”,就离开北京,到通县(现为北京市通州区)居住,伊六平时“给人做小工活挣钞度日”。[187]17岁的凌小同,被女仆张焦氏带往通县,张焦氏与父焦玉通一起,将小同许配给了邻居陈姓为妻。由于凌小同的主人林某“寻找甚亟”,张焦氏又将小同“诱出”,带回北京,送回林家。林某得知凌小同已经与陈姓成婚,不愿再要她,也不再追究张焦氏,凌小同也就回到陈姓家“安分过度”。[188]

对婢女群体而言,嫁作人妻是她们理想中的归宿,但个体之间总是有差异。“虽然主人家的东西没有一样是属于自己的,但走过的这一遭,却可能使她的眼界高起来。”[189]有的婢女眼里看惯了锦衣玉食的生活,难以再找一个“种地人”,去过那贫苦的日子。例如,贾春香10岁时,父母亲把她卖给何某当婢女,何姓把她卖给了李某,由于李某夫妇经常责打她,她投井觅死,遇救后被送往妇女习工厂安置。贾春香在妇女习工厂有两年,杨子海把她领出为妻。领娶之后,杨子海要将她带回山东老家去“侍奉母亲”,贾春香不愿跟他回山东,她说,“想这杨子海非带我回籍不可,我实无法,故我啼哭,我想不能生活,我欲寻死”,杨子海屡劝无效,迫不得已,只好又将她送回妇女习工厂另行择配,对贾春香而言,她“不愿跟杨子海回籍过度……情愿仍回妇女习工厂”。[190]

政府对要领娶所女或厂女的人会进行认真的调查,以确保领娶之人诚实可靠、具有养赡能力等,并会对他们婚嫁的全部过程进行认真、仔细的监督。婢女的结婚申请都登记在案,政府出具有婚书。在所统计的政府安置下的68个婢女的婚姻中(见附录三),绝大部分人建立了美满幸福的家庭,因为她们中的绝大部分人自被领出之后,就再也没有相关的信息记载了,至少从资料记载的角度来讲是这样的。因为她们在被领娶后,如果有被拐卖、被虐待的情况发生,担保人是要担负完全责任的。不过,由于个人性格的差异,这种婚姻依然充满了变数。

尽管婢女的婚姻状况有幸与不幸,对她们而言,嫁人可能并非是一件惊喜之事,但对大多数婢女来讲,除了结婚,她们几乎没有其他出路。况且,民国时期社会上幸与不幸的婚姻比比皆是。婢女的婚姻状况与整个社会的大环境息息相关。一个人的生活中总会存在着很多不可预测的变数,有些婢女婚后并非注定悲惨。有的婢女以婚姻为契机,成功实现了角色的转换,提高了身份和地位。

[1]《婢之婚事》,载《玲珑》,1933(29)。

[2]韦庆远、吴启衍、鲁素:《清代奴婢制度》,11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

[3]《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批评》,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湖南省委《毛泽东早期文稿》编辑组编:《毛泽东早期文稿》,377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

[4]《使女私逃今年十八岁》,载《世界晚报》,1929-09-25(3)。

[5]《北平市警察局内二区区署关于王荣代表曹经沅请求将使女兰香送入救济院安置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46133,1936。

[6]《使女要嫁伶人》,载《顺天时报》,1920-10-03(7)。

[7]《一个聪明的使女》,载《世界晚报》,1930-09-07(2)。

[8]《京师警察厅内右一区区署关于左仲清马大呈控使女杨金凤携物潜逃》,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02491,1928。

[9]《京师警察厅内右四区警察署关于使女陶金兴自投济良所请安置的呈》,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档号:J181-019-17317,1917。

[10]玉梅女士:《谁杀了他们俩》,载《大公报·妇女与家庭》(天津版),1929-05-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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