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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征钱粮所引起的知县县丞权力分野(第1页)

二、“经征钱粮”所引起的知县、县丞权力分野

乾隆三十一年时,分征县丞共计有十六员。该年建阳县麻沙分征县丞所管钱粮改归知县经理,其原因是“县丞经征钱粮过重”。

奏为县丞分征钱粮过重,应请仍归县征收以昭慎重事。窃照闽省各属分防县丞历经前任督抚各臣节次题奏,移驻各要地,将附近之都图分割该县丞管辖,即分征钱粮粮米。准部议覆,遵照办理。查通省分防县丞共有十六缺,其营前等十五缺分征钱粮粮米尚不过多,惟建阳县分驻麻沙县丞分征北雒、加禾等四里钱粮多至九千五百余两,数几成万,粮米八百二十余石,虽自移驻分征以来,尚无贻误,但麻沙地方系属僻远,山村并无城池捍卫,虽亦建有仓库,而防守之兵役有限,远不如县城之防范严密,所征钱粮过多,设有疏虞,关系匪细,且县丞系佐贰微员,其谨守自爱者固不乏人,而纵恣不检者亦不能保具必无。以万金之钱粮归其征解,倘遇不肖之员,视为操纵由己,因循不即批解,上司耳目较远,查案稍疏,一有侵那,更多未便。查前题请分驻,系因该处深山地僻,聚匪藏奸,民情顽悍,恐该县鞭长莫及,是以将县丞分驻专防,其应理之事,只系户婚、田土、词讼及赌博、私宰、缉匪等事,至于命盗重情,仍须移县审办。若钱粮为正供国课,自应归县征收,以昭慎重……其粮米一项缘该处路途距县七八十里至百余里不等,山径崎岖,小民肩挑背负,挽运维艰,非同粮银之取携甚便,应请照题定章程,仍归该县丞征解[33]。

自钱粮改归县征后,麻沙县丞就与其他分征县丞有了区别。但从这份奏折中对改制之前麻沙县丞的职权的详细说明,可以透析出福建分征县丞的若干特点:

第一,分征县丞具有刑名钱粮之责,除命盗之案须县审办外,其他都是独立于县之外的特殊行政区,与知县职任近乎相同,微有差异。部分县丞甚至对命案都有一定的相验权,如金门县丞,乾隆六年时议准因该地“离县甚远,阻隔海洋,命案报验需时”,故令就近赴报县丞相验,“其系无别故,无庸覆质者,一面移行该县,一面通报立案。别有情节者,移县讯报”,并另添仵作一名[34],还有福清县平潭县丞,均是因与县隔海而治,知县无力即时前赴验报,故授权县丞代验。乾隆十八年,又奏请闽县营前、侯官大湖、龙溪华封、漳浦云霄、建安迪口、宁化泉上里、宁德周墩、上杭峰市等八员县丞“分防地方离县窎远,山路崎岖,遇有命案,地保赴县具报,知县前赴相验,动经数日,尸身发变,难辨伤痕。县丞一官既有拣选题补,请照平潭、金门二县丞之例,许其就近相验,填图取供。如系自尽,并无别故,县丞一面移县,一面通报其案,关抵偿及别有情节,即备图结同各犯证移县确讯审解并照例各添设仵作一名”[35]。

第二,分征县丞所收钱粮是独立征收、独立上缴的。奏折中所言的“归其征解”,既有“征收”之责又有“解送”之责,与所属之县关系不大。该折中又曾言,一旦“收有成数,即饬批解,责令该道府时加督催,毋许积存滋弊”,征收钱粮中,县丞的直接上司为“道府”一级而非“知县”一级。它如顺昌、南平所属分征县丞,乾隆《延平府志》中称作“分征径解”[36],几乎成了一个“准县级政权”,也正因如此,乾隆《延平府志》才另加一句,“其版籍仍归县辖”,以标示这种形式上的统辖关系。在清代蠲免钱粮时,县丞与其他州县是并提的,如乾隆六十年蠲免钱粮时,将“所有龙溪、南靖、长泰、海澄、晋江、南安六县并华封、罗溪二县丞所辖五十九年因灾缓征钱粮,共未完地丁银一十三万八千六百八十七两六钱零,又耗羡银一万六千六百四十二两五钱零,均着再行加恩,一体豁免,以示朕轸念民依,有加无已至意。”[37]民国《周墩区志》说的更加明确,“周墩自雍正改治县丞,钱粮直解省城”[38]。一旦征解未完,县丞还会因此受到处分,而所属之县知县无恙。道光五年闽浙总督赵慎畛、福建巡抚孙尔准呈邵武县禾坪县丞顾潾历任内参罚案件清单时,就曾列举“经征道光元年分地丁未完,罚俸一年。又耗羡未完,罚俸一年。又粮米未完,罚俸一年,又耗米未完,罚俸一年”[39]。道光二十六年,罗溪县丞、泉上里县丞因短解地丁银两被摘去顶戴,并勒限一个月如数完缴[40],而其所属南安知县、宁化知县并无随同受罚,类似情况还有峡阳县丞[41]、永和里县丞[42]、大湖县丞[43]、周墩县丞[44]等等,足见县丞经征钱粮的独立性与专责性。

第三,分征县丞除钱粮外,还有征收杂税权。据该份奏折,“民间买卖田地,常有推收税契等事,今钱粮既仍归县征,则推收税契等事应一并归县查办”,可见乾隆三十一年之前,该分征县丞是有征收杂税权的。

第四,钱粮分征现象。钱银改归知县征收以后,“粮”仍归县丞征解,出现了“钱”与“粮”的分解现象,这也是清代出于因地制宜目的而产生的地方实践的灵活性。分征县丞并非一开始便具有独立征解之权,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发展路径。如延平府南平县峡阳县丞,虽在乾隆十六年即为分征县丞,分划都图,但其并非直接征收钱粮,而是先征收地丁银;自粮米一项,初由延粮通判征解,乾隆三十一年延粮通判移驻王台,又改由县征收,但县丞须“造册移县催科”,直到乾隆四十八年才正式将七里一十五图钱粮全归县丞追比[45]。

至于县丞管辖区与钱粮征收区,大都一致。但也有极个别地区例外。如瓯宁县岚下街县丞,“其麻溪、高阳二里虽割归县丞管辖,但粮户多在县治居住,在县输将颇称便益,毋庸议割分征”[46]。则此二里其刑名之权归县丞,而钱粮征收权则归知县,这根源于该地的“人地分离”现象。

表7-3福建省分征县丞、州同及所属州县征解之地丁银对比

续表

资料来源:《福省政事录》地丁项,《清代边疆史料抄稿本汇编》第42册,109~137页。表中县的地丁银数并不涵盖县丞所辖。

分征县丞独立经征钱粮机制的诞生必定使知县管辖权减少,这其中受影响最大的或许并非仅仅是“为官数载”的知县,因为钱粮对于知县来说,是任期内的两件大事之一,没有知县会希望征收更多的钱粮,钱粮数额越少,越容易完成征收任务,从而避免处罚,而因征收钱粮不力影响仕途的例子在清代是屡见不鲜的。县丞分征钱粮是知县乐于见到的新机制。这一机制的受益者是减轻钱粮负担的知县和获得钱粮之权可以上下其手的县丞,而利益受损的是县里的吏胥。他们失去了在钱粮征收中插手的机会,因此最为反对。华封县丞移驻的艰难事例正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龙溪县县丞直到乾隆十二年始移驻华封乡[47]。但早在康熙末年就有分驻县丞的动议。“龙溪县之乡有名华封者,居民四五百家,商贾辐辏,去县二百余里,纳租赴诉皆不便。自康熙四十四年即请县丞移驻其地”,“纳租赴诉”即指钱粮、刑名而言。四十年内“请者不已”,但“率为吏所革”,其原因正在于“县吏之司征者,分之则利薄也”。分驻之后,县衙的胥吏便不能上下其手,以故百般阻挠,直到时守漳州的金溶“请大吏”,才最终得以实现分防[48]。县丞分驻使胥吏深感不安的根本原因正在于分辖区在“刑名钱粮”上的独立性。而这一事件的极力推动者——知县,与极力阻挠者——吏胥之间的较量,恰恰鲜明地反映出这一政策对于基层政治生态的影响。

当然,县丞官职卑微,承担钱粮重责,往往力不从心,易受豪强宗族约束。如罗溪县丞,驻扎之地即十七都,黄姓聚族之乡,黄姓一族有万余人,“素恃豪强,鱼肉邻里,历任县丞受其挟制,署中所用胥役人等非黄姓之人不得充当”[49],以致其包揽承充,在当地大行其道。

当该地人口增长、管理难度超越县丞所能经理范围时,往往会移设更高级别的官员驻扎而将县丞迁出,清代一般的做法是将府同知移驻,由此形成厅或府佐贰分辖区的建置,如平潭同知、云霄厅。它们的设立与分征县丞的置废有着密切的关系。前已述及,福清县平潭县丞乃分征县丞,该地刑名钱粮俱归其经历,命案则要移至福清县审办。但到了嘉庆初年,该地“生齿日繁,民人往来采捕,易启奸匪,借捕鱼为名在洋伺劫”,但县丞“职分较小”,难资弹压,故将建宁府同知改为福州府平潭海防同知,“一切地方词讼、征收地粮,统归该厅管理。其命盗案件仿照泉州府属厦门同知之例,由该同知验报,仍移归福清县审办。”而将平潭县丞移驻南日澳,兼管该岛周围福清、莆田所管七十余里地方,“钱赋、词讼就近责成该县丞管理”,仍为分征县丞。与平潭同知设置同时,原漳州府漳浦县云霄分征县丞也升为云霄厅,将原县丞所辖三十余保并新划平和县、诏安县共五十二保地划归云霄海防同知管理,“一切命盗、词讼及征收钱粮仿照泉州府马家巷通判之例画一归办,其命盗重案并犯徒并以上案件俱由该同知审拟,由府勘转”,是为云霄厅之置。云霄分征县丞改驻漳浦县象牙庄地方,“各保内词讼事件即归该县丞办理,其命盗钱粮统归县管”[50],转变为不具钱粮之责的分守县丞。

由于分征县丞所辖长期独立于县政之外,故在清代就有转化为县级政区的趋势。这预示着这一地区开发的成熟,也是清代特殊赋税政策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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