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闲曹与冗官?——捕巡官员及其行政实践
以往学界对捕巡官员进驻乡村并分管辖区的现象并非无人注意,但又多据律令条文将其视作“闲曹”、“冗官”,因而对“司”是否构成县下一级政权持怀疑态度。近些年对若干区域捕巡及其分辖区的研究,已部分揭示出捕巡辖区及其行政职能的区域差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制度条文与地方实践之间的背离性。前揭吴佩林文以南部县档案中的行政与司法文书,确认了县丞与巡检司在其辖区内所享有的司法功能就区域性而言,广东与南部县皆有不同,它所呈现的是一个覆盖全省的县下一级辖区的态势。那么,追踪捕巡官员在清代广东基层行政中的职能,将进一步细化从知县到乡村间的管理链条,从而架起皇权、绅权相接触的桥梁。
对于广东捕巡官员而言,无论分防与否,其最初的制度设计皆与地方治安有关,因此,缉捕盗贼是其最根本的职责所在,无论明清皆然。与明代在唯一分防佐杂官——巡检之下往往广设几十名到近百名不等弓兵不同的是,清代对弓兵数量进行了大幅削减,如番禺县弓兵,“邑中原五巡检司,鹿步司七十名,茭塘、沙湾、慕德里、狮岭各二十二名。国朝顺治七年裁去弓兵各色,改为皂隶,每司仅各存二名”[74]。如此一来,“粤东巡检衙门止额设弓兵二名,每名工食银仅止三两”,“以巡检一官驱使,止有二役,平时既不足以巡防,遇事又不敷其差遣”,难免顾此失彼[75]。其巡逻力量是比较薄弱的。在商贾云集、盗贼频发之地,设置巡检司已不足以弹压时,往往必须移设更高级别的官员驻扎,如明清四大镇之一的佛山镇,“绵延十余里,烟户十数万,行铺茂密,商旅交会”,繁华程度不亚于省城,原设有五斗口巡检司一员,根本不足以弹压,故雍正十年时广东巡抚杨永斌奏请添设同知驻扎,而原有巡检则移设“人丁繁庶,港汊多歧”之平洲堡[76]。该地再设都司、千总,号曰“文武四衙”[77]。
在清代广东为数不多的设置、移驻捕巡官员的奏疏中,往往都需要强调移驻之地难以管理、易于生盗的环境。乾隆初年,因地方捕盗形势严峻,广东巡检数量有不敷弹压地方之感,官员奏请增置,所强调的依然是“最易藏盗”、“宵小尤易混迹”、“奸宄不时窃发”的地方形势[78]。巡检司如此,其他佐贰官员移驻乡村之后也是如此,捕盗是其重要职责,如番禺县,虽已设巡检司五员,但茭塘、南村“烟户繁多,山路多岐,匪类出没,较之别村更为顽梗。而与市桥、石基、新造各紧要村庄路径相通,等高瞭望,四面可及,实为沙茭两司适中要地”,因此雍正八年时移设县丞驻扎于此,“稽查保甲,清除奸匪,遇有失事,亦照专管官例参处。”[79]乾隆二十二年两广总督杨应琚在奏请三水县移县丞驻西南镇时,称“三水县县丞因系专司水利,其通邑村庄向归典史与胥江、三水二巡检分管,内典史管辖之西南镇地处冲途,烟户繁庶,加以商旅往来纷纭杂逻,最易藏奸。该典史既有监狱之责又分管村庄一百二十处,基围十九处。每遇稽查保甲、修筑基围,均须亲身遍行巡历。而西南一镇实有难以兼顾之势。……应如该布政使石柱所奏,将三水县典史原管之西南镇暨附近该镇之村庄基围俱拨给该县丞分管,俾要地得有专责稽查而典史亦可无顾此失彼之虞”[80]。其对于“盗”的强调是一律的。
与“捕盗”职能相联系的是编查保甲。清代极为重视保甲在防盗中的作用,所谓“力行保甲,不但为安民弭盗之良法,且私铸、私宰、赌博、斗殴等事皆可禁绝”[81]。官方规定的编查程序是“每年秋收后,俟外出耕作及各项佣工人众归里之时,通行州县官先行晓谕各村庄,保长人等将本村户口自行逐细查明,具草册呈送该管州县,亲望复查”[82],其本意是要州县官亲力亲为。然而由于捕巡官具有辖区,故广东有令捕巡官就所管地方编查保甲的现象,如乾隆十八年时新宁县置那骨堡县丞,对于沿海大澳五堡内的“工丁铺户”,均责成该县丞“召募本地老成殷实者承充澳长。至山场柴炭,划分山界之外,各听商民开采。所需工丁,除来历不明驱逐外,其余逐名开册,呈送县丞,并各铺户一体编甲稽查。”[83]香山县驻澳门县丞每岁要编查保甲[84],普宁县云落迳巡检梅元康熙二十一年任职,“至则编户口册”。[85]
传统社会,“盗”的涵义并非一个有着严格边界范围的定义,其模糊性正适足以延展县下基层职官的权力边界。乾隆初年,吏部郎中福十宝就坦言广东巡检虽“专司缉捕”,但“官职既微,与民最近,凡民间细事无不周至。”[86]于捕盗职能而外,对地方基层行政多有参与,这一过程是自然而然的。事实上,由于知县一人难以亲历乡村视事,设于乡村的捕巡官顺理成章地成为“国朝”这一模糊字样在基层社会中最直接的代表,所谓巡检“所辖地方,与民最亲”[87],知县反而成为治官之官,佐贰官反而成为“亲民官”。基层社会对巡检司一个很有意思的称呼是“司爷”[88],类似于“青天大老爷”,正反映出以巡检司为代表的低级官员在基层行政中之于皇权的象征意义。
抛却相互沿袭、陈陈相因的律令条文,从清代广东基层行政的实践中去追寻,笔者发现了大量捕巡官员广泛参与基层行政的实际案例。当捕巡官分防乡村并与保甲等基层组织建立统辖关系的一刹那,捕巡官员便不再仅仅是知县的差委官,而是在所辖区域内作为“主官”而存在,更因为其权责的考成与其他捕巡官员相切割而具有了“专责”性质。难以想象的是,捕巡官在其辖区内,作为距民最近的朝廷命官,在知县权力难以直接覆盖的县下区域,会“洁身自好”,固守于所谓的“捕盗”这一区区权力界线之内?更何况广东地区“积习相沿,图告本不图审,官若听其延宕,徒然拖累无辜。无怪乎上控纷纷,累年莫结也”[89],社会治理极为艰难,又岂是知县一人所能为?以往有学者虽注意到此,也注意到捕巡官员参与基层行政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但大多根据律令规章,认为捕巡官虽有广泛职责,但钱粮与司法两项职能是被严格排斥的。笔者收集的大量广东捕巡官员的行政实践材料揭示,在司法案件上,广东捕巡官员享有较广泛的民间细事审理权以及命案的验报权,部分巡检也确实参与到一定的钱粮、税收活动中,尽管其范围是极其有限的。与已揭示的其他省区的捕巡官及其行政职能相比,广东佐杂官员的“基层化”实践又显现出其独特的地域特色。
先谈细事审理权。清代雍正年间以后所设立的巡检及其分辖地,普遍都有程度不一的审理权。作为一种督抚进奏、吏部审议的细事审理权,完全是官方授权的结果而不必受到“佐贰不准擅受民词”的约束。这一司法实践不仅是一种制度上的授予,而且还是基层司法的普遍实践。在广东方志中,保存有为数甚多的佐杂官审理民间细事的故事,如“沈大耀,顺天大兴人,乾隆五十九年任淇澳司巡检,廉而慈。时有叔与侄争水而殴伤其侄者,其侄讼之。大耀谕之曰:‘此微伤也。且以叔殴侄,当忍受,何必讼?’其侄感悟而去”[90];“毛对廷,江西金溪人,初为惠郡巡检,有廉声,由卓异调五斗口司巡检,益厉清操,不因官卑少贬介节,以佛山五方杂处,独勤讥察,漏下三鼓,犹徒步衢巷中听讼明决”[91],刻画的正是一个基层“法官”的形象。乡间遇有诉讼,首先想到的就是这些距离最近的捕巡衙门,《驳案新编》中就记载了一起广东司呈报的案件,广东永安县驯稚里司巡检王日新滥刑致毙民命,该案缘起是因“张国梁持赴巡检衙门喊冤投递,王日新接收”[92]。不仅一般细事,佐杂可审理,就是田土、户婚案件,佐杂官员也“承间擅受,滥差拘讯,羁押拖累”[93],只要不是酿成命案,又往往不易查究[94]。
其诉讼程序可由民人直接诉至捕巡衙门,如《邓钟霖控蓝南妹案判》中蓝培福就是直接“制控百顺司衙”[95],长乐县民妇陈胡氏毒死亲夫案最初是十二都巡检柴廷敬“在巡检署内空院拾获白帖一张,内言陈族默报事”,而后又“传地保彭安受至署查问”[96];东莞县石龙县丞“置轨署前,令负屈者投词,即为伸理”[97]。也可以是由“里长诉之”[98],或由县令批示巡检办理,如佛山镇,“其余邻近各堡凡有械斗及构讼诸案,檄征文办,乡人闻片言,纠纷立释”[99],“征文”指的就是五斗口司巡检陈征文;南海县江浦司乾隆五十一年遇到债务案件,“告县发司审断”[100]。遇到县令审理不当之处,巡检还可据理力争,如电白县沙瑯巡检姜国楷,“会匪滋蔓,土人妄指良民某,县令三次严拘其人,国楷力辨其枉,至触令怒,卒能保全。其后其人怀金以谢,国楷挥去。”[101]
但这种细事审理权始终是一种暧昧不清的授权,一方面,官方文书明令这些佐杂官员可受理偷盗、赌博等细事,但又未明确其为县下一级审级的地位,且何者不可受理,何者可受理,俱在两可之间,故在志书中,我们既看到有大量佐杂官员审理司法案件的实际例子,也在司法文书中不时见到禁止佐杂官员擅受民词的禁令,如清源县,“捕衙与巡司原无案件审理,不得私设班馆羁押勒索,亦不得索取马草钱”[102],有巡司因擅受民词而受到处罚[103],这并不矛盾。更进一步,广东巡检司还享有命案验报之权,这是在乾隆年间被授予的,“刑部议覆。广东巡抚苏昌奏称:例载州县命案,如印官公出,邻邑窎远,准佐贰等官代验。广东州县所辖地方,间多辽阔,印官公出,而吏目、典史本城各有责守,未便远赴相验。查巡检同属佐杂,且系所辖地方,请饬就近验报。应如所请。从之。”[104]
较具广东区域特色的捕巡职能以社仓建设与督修围基最为典型。清代为应付地方饥馑,设有各类粮仓以便赈济,重要的有常平仓、社仓等。其中常平仓为国家所有,设于州县治所,由地方官经管。而社仓等多设于乡村,由民间捐谷而成。在清代广东,由于捕巡官的分驻,使得捕巡官与社仓发生了紧密的联系,部分社仓捐谷与使用皆与捕巡辖区相联系。如广州府番禺县社仓:金利、黄鼎、神安、江浦、五斗口司,俱在原捐乡约所存贮,各捐社谷,其三江司未设[112],香山县社仓,“捕属仓在城东无量寺”、“香山司属仓在小榄”,“黄圃司属仓在小黄圃村”、“黄梁司属仓在巡检署侧”、“县丞属未建仓”[113]。顺德县,雍正二年奉旨建立社仓,县丞属捐谷一千六百七十四石四斗四升,分贮各乡祖祠,捕属捐谷三百五十七石三斗六升,贮宝林寺内,江村司属捐谷一百八十八石四斗,紫泥司属捐谷四百八十九石六斗八升,马宁司属捐谷三百二十六石六斗,都宁司属捐谷二百零六石零六升,俱分贮各乡祖祠。乾隆八年,复行劝捐,“各属绅衿士庶”捐谷捐钱,给“各属”建立社仓六座,分属各县辖区[114]。有些社仓的兴建,直接由巡检负责,如德庆州悦城社仓的兴建,就是“于巡司署前得隙地数楹,颇爽垲,遂出月俸,庀徒构材,建社仓一座,属悦城巡司佟君钦董其事,经始于七月,匝月工竣,仓可贮谷六百余石”[115]。或由捕巡官令绅董代理,如丰顺县,“捕属遂捐集谷二千三百石,爰谕绅董择地建仓以备收储。”[116]
表4-7咸丰四年南海县各堡实征米总数
资料来源:同治《南海县志》卷6《经政略·图甲表》。
表4-8香山县社仓贮谷数量
资料来源:光绪《香山县志》卷7《经政》。
不过,虽然各社仓依捕巡辖区分别设立,但其运作仍独立于捕巡官之外,由社正、社副管理,而捕巡官不得干预。今保存于佛山的《广府朱为添建义仓积谷备赈详奉列宪批示碑》里记载着社仓并不属巡检管理,“再查五斗司属经制社仓谷石,例应设立社正、副管理,巡司例不得干预”[117]。“仓非禀官不能开以晒晾,更遇查仓,多受其累焉”,管理甚严,巡司难以插手,但乾隆四十三年饥馑之年,“禀官借碾十堡仓谷官率民捐赈,巡检王棠经理其事。”[118]但似仍遵循不直接插手社仓事宜的规定,“戊寅、戊戌两次赈饥皆巡宰王公经理其事,止为之弹压众人,部署进止而不干预银米之数,又通禀上宪,恳免稽核,俾吾辈无所顾忌,易于措手。”[119]遇有灾荒年份,捕巡官多参与到赈济灾民的活动中,光绪《香山县志》载有香山司巡检冀元亨赈济灾民的宦绩,“冀元亨,山西平陆人,拔贡生。乾隆五十一年摄香山司巡检,时值岁饥,榄都民多菜色,元亨屏去舆从,偕绅士之好义者,徒步劝输,民赖以济。又尝延集榄中人士于榄山书院,课较诗文,优加奖赏,摄篆仅数月,人咸颂之。”[120]韶州府英德县,乾隆三十八年,“大饥,饿殍相望,监生吴伯缵捐银四百两与巡检司,设法赈济,又减价平粜,全活甚众。”[121]另外,各捕巡官也有稳定市场价格的经济职能,如广东省城的番禺、南海两县,为稳定米价,于省城东门设米局,动用番禺县仓谷,由该县典史负责管理,价高时照定价粜卖。省城西门另设米局,动用南海县仓谷,令移驻十三行之县丞管理[122]。
广东捕巡官另外一项职责是督修围基。清初广东围基本由县丞经管,但当时县丞尚居于县城,“潦水骤发,猝难兼顾”,而巡检“所辖地方,与民最亲,偶遇潦涨围基危险,即可督率乡民救护”,因此在高明、四会两县将围基修筑交予巡检专管[123]。后县丞、主簿等佐贰官纷纷分防地方,督修基围之责似乎各按所辖地方授予相应捕巡管理而不限于巡检,如肇庆府高要县,典史管内八围、横查巡检管内九围、县丞管九围[124],南海县将捍潦围基交予捕属、主簿及五巡司管理,“隶捕属者二,主簿一十五,金利司十三,三江司四,黄鼎司二十五,江浦司二十九,五斗口司七”[125]。同时,督修围基前的祭祀活动也由该管捕巡官主持参与,“基工先择吉日动土,次择吉日建醮。完醮择吉日祭基,请督工委员、该管地方主簿、巡检司主祭,祭品用猪羊。”[126]方志中还记载了捕巡官直接参与督修基围的活动,如黄鼎司巡检嵇会嘉到任五载,“督筑各段险基”[127]。但也有部分佐杂官并不兼司水利,今国家图书馆保存有咸丰二年《广东各府州所属相距里数册》,内详细介绍了广东各府州所属佐杂官驻扎处所、相距里数、四至八到等信息,其中也概括记述了各佐杂官的简要职责与管辖范围,其中就提到如番禺县茭塘巡检司“经管属内地方捕务,并无围基、水利”等信息[128]。
捕巡官员作为皇权的代表,与绅权在地方社会治理上是一种“合作”关系。基层治理中捕巡官员往往要利用地方士绅的权威来处理地方事宜,东莞县京山巡检卓炳森于道光元年任,时“地多盗,至则惩办土恶数人,复亲捕积匪冯鸭仔生王英等,盗风顿息,半仙山与田头械斗,邀邑绅陈铭珪为之排解,事遂寝。”后遂于五年调任东莞县石龙县丞,“暇则邀正绅于社学讲圣谕”[129]。各捕巡官对士绅亦有尊崇之意,“邓朴庵先生,生平尚气,有古人非公不至之风,一日有至戚某被累,为京山司巡检司役所拘,其戚求以一刺见保,邓有所不愿,亦情有难辞,思得一计,于是每日送饭与戚某,食必着其近身跟随之人以相送,巡检某知之,即将戚某释放,竟不烦一刺之投,此亦情理之两尽者也。”[130]巡检、士绅彼此达到“心照不宣”的默契。佛山五斗口巡检司于乾隆二十二年还通过灵应祠祭肉习俗的宣判,规定了里甲集团对于灵应祠的管理,不再名正言顺,并确认士绅集团参与的合法性[131]。除了捕盗之类的“横暴权力”,捕巡官还具有“教化权力”。像电白县巡检江勋,“好士,适县主曾公萼循良学道,士民向化,地方大治,遗老谓邑吏百年仅见于是。江公导迎善意,谓古者庠序广设,其道相成,始倡议创建义学于司城中,授其事于玉川之祖文宪公。”[132]在基层社会,捕巡官所具有的权威性是不言而喻的,陈春声在樟林镇所作的田野调查,收集了当地流传的《游火帝歌》等歌谣,其中唱到“六社俱有大乡绅,照理按束人士商。如是做事不合理,拿送司爷办伊身”,“司爷”指的正是樟林镇巡检司,在游神活动开始之前,八社花灯、花旗队伍特意先到巡检司署表演、展示,“强调了实际发挥基层政权职能的巡检司在地方社会中的权威。”[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