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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代县辖政区的设置与变革(第1页)

二、清代县辖政区的设置与变革

(一)顺治、康熙年间裁撤冗员

明清鼎革之际,清始入主中原,夹满洲习俗并渐次采纳明代制度,成满汉杂糅之新体制,此单就中央机构杂用满员、汉员而言,于地方行政制度,则多仍因明代而未有大的调整。此际虽值戎马倥偬,然制度之推行均有条不紊。对于州县行政体制而言,有鉴于明代州县官员冗繁,顺治三年,谕令“精兵简政”,以省开支、以纾民困:

谕吏部。朝廷设官治民,而冗员反致病民。各府设推官一员,其挂衔别驻推官尽行裁革。大县设知县、县丞、典史各一员。小县设知县、典史各一员。一切主簿,尽行裁革。原管职事,大县归并县丞,小县归并典史。其裁过推官、主簿,赴部改选。至各府同知、通判各赘员可裁者,通察具奏[19]。

细揣奏令,其中涉及州县等基层政权的机构设置。依此,每县均设知县、典史二员,县丞则依据县份行政事务繁简程度设立,主簿一职则尽行裁撤,每县仅有两至三人的正式行政人员,可谓极其精简。但这项看似“整齐划一”的制度安排并未得到有效遵循,如主簿一职,原定尽行裁撤,但就在顺治八年,规定县丞、主簿、典史、驿丞等官,由吏部酌量选授[20]。可见,该谕令尽裁主簿,只以二三正式行政人员担负整县行政事务,略显操之过急,后不得不加以纠正。

这一时期裁减冗员的尝试并非出于有前瞻性的制度考虑,而是其时财政收支状况使然。清初入关以后,政权尚不稳固。赋税全额征收本已困难,加之各地灾荒频仍,不免有蠲免田赋、以揽人心的政治行为,再加之连年统一战争,军费支出庞大,财政困难是一直困扰清政府的中心问题之一。以顺治十一年为例,其时每年财政节余仅有二百六十万四千六百两,但还要考虑到原额地丁中尚有临时水旱灾害蠲免及小民拖欠数目,难以全额征收。而支出方面,除必要的行政费用及军费支出外,还有非预算支出之项,如每遇出征,需用银米及采买物料、饲养马匹、草豆、赏赉等项[21],因此,“入不敷出”是清初财政的基本格局。

清政府考虑裁减的冗员主要是非紧要州县的佐杂官。明代州县体制设计中,州县衙门的佐杂官员为数不少,且除了巡检司以外,其余各员均与知县同城而治,甚或同署办公,大多只有一些临时性的行政安排而缺少专责。清初顺康年间陆续裁撤了大量佐杂官员,最多的一次是康熙三十九年,一次性裁撤冗官336员,其中多数属州县佐杂官[22]。这一时期,对佐杂职官的合并成为新的趋势,康熙二十五年改广西山角、山枣驿丞为巡检[23],使驿站、治安事务合于一身,或以驿丞兼巡检,或以巡检兼驿丞,至雍正、乾隆时,成为裁汰佐杂冗员的重要手段之一。

表2-1清初财政收支状况

资料来源:《清世祖实录》卷84顺治十一年六月癸未,666页。

这一时期,困扰佐杂官员有效行使行政职能的问题还有俸禄。佐杂官员俸禄低微,以致难顾身家性命,更遑论积极工作。康熙帝就曾谈到:“直隶各省州县官或革职、或被参解任、或身故者,妻子尚能回籍。其县丞、主簿、典史、驿丞等微员,革职、解任、身故者,无力回籍。羁留异乡,不免冻馁,甚至有全家死亡者。即使犯罪至死,亦与妻子无涉,甚属可悯。且如各地方鳏寡孤独,不能度日,尚设立养济院,以育养之。此等微员,理应抚恤。”[24]后令督抚设法使佐杂微员及其家眷返回原籍。

以上所论乃是佐杂职官的概况。具体到县辖政区这一层次,仍大体遵循明代旧制,但出现了一些微妙的变化。

就巡检司而言,按制度规定当居于州县城之外,明清皆同。据吕进贵的研究,明代巡检职官虽小,但各有其专辖的防守信地,如此方能彰显巡检之职专,而其在辖区内的功能主要是巡逻盘诘、巡缉私盐、缉捕盗贼、协同防御[25],多属警政领域。清初延续了明代制度,巡检司仍具有一定的辖区,是一种职能较为单一的县辖政区类型,如山东省泰安州,康熙六十年山东巡抚李树德疏言:“泰安州徂徕山前大小数十村庄,地属山区,民多强悍,应委官兵弹压。查徂徕山前楼德庄在各村适中之地,请将泰安州巡检带兵六十名,移驻其地”[26]。

巡检司本系文职,弓兵数额少,遇到小股流贼还可应付,若遇到“大盗”,难以处理。因此,清代在地方上亦设有武职系统的千总、把总,与文职系统的巡检司等捕盗官协同防御,如广东番禺县市桥镇,本设有虎门协都司一员、千把总各一员,带兵三百驻守,为便于文武协同,另移沙湾司巡检同驻市桥镇防御[27]。遇有巡检难以控驭之地,清政府还往往迁移更高级别的佐贰官驻扎,如江西饶州府浮梁县景德镇,“离县四十里,巡检位卑,不能控制。请移该府同知驻扎弹压。应如所请。从之”[28]。

佐贰官是县级政府机构的重要成员,他们往往与知县同城而治,制度上未曾令其分居于县城之外,这在明代以前基本上如此。以《明会典》为例,其中关于各县官员配备的记载是,“正官知县一员,县丞一员,主簿一员。后县丞、主簿因事添设,无定员”[29],并未显露出任何制度上“圆融”的余地,整部《大明会典》、《明史·地理志》中也未记载一例关于县丞、主簿移驻县城之外的记载。即使有个别由于种种原因居住于城外,也是出于地方便宜从事,未得到中央吏部的特别授权与认可,这一佐贰官与知县同城而治的局面至康熙年间以前仍在延续。康熙《大清会典》中关于县丞、主簿的记载依然是“县丞、主簿,因事添革,无定员”[30]。

到了清初,这一驻地结构出现了微妙的变化。《清实录》中,县丞第一次设于县城之外出现于康熙二十九年,时密云设立县丞一员驻扎石匣,“管理马匹廪给事务”[31]。《清实录》所记载的康熙年间州同移驻事件亦仅有一例,山西蒲州与陕西朝邑县疆界相连,百姓每每为田土而争斗,且朝邑县治在黄河以西,而其所属王家庄、大庆关皆在黄河以东,难以治理,故将同州州同移驻大庆关、潼关千总移驻王家庄,以资防御[32]。同州州同的移驻与陕西、山西交界处的特殊地形有关。明代陕西朝邑与山西蒲州以黄河为界,大庆关在朝邑县东三十里、黄河之西,万历二十六年黄河西徙,大庆关一带反而居于黄河之东,与朝邑县隔河而望[33],俗谓“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大庆关一带居民因“关浸于河,孑遗之人,无所归命”,黄河改道前,该地居民有三千七百余家,“风物佳美”,改道以后,“居人发屋四窜,今才二百余家”,且该地自古与潼关为入晋首道,交通位置重要,然而清初“潼关卒戍不遗余力”[34],而大庆关一带却无官司理,故康熙年间移驻州同驻此,既为控扼奸匪,又为管理该地居民。由于地形因素而与本治相隔之区,是移驻佐贰管辖的因素之一。

整体而言,清初出于节省财政支出的考虑,裁撤了大量佐杂职官。与此同时,不断调整巡检司的驻地,以适应区域政治、经济地位的升降。一个有趣的问题是佐贰官的驻地出现了微妙的变化。县丞、州同等本与知县、知州同城而治,协助处理粮务、水利等具体事务,但自康熙年间开始,个别佐贰官开始移驻于乡村,但其中多是便宜之计,还未升为制度上的规范,其例亦甚少。

图2清初朝邑县大庆关位置示意图[35]

(二)雍正年间分防制度的重大变化

雍正即位以后,实行了摊丁入亩、秘密立储等重要制度。对政区变革,雍正一朝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整。根据李尚英等人的研究,雍正年间政区变动的总特征是:其一,省一级政区未作大的改动,主要调整府、直隶州等统县政区;其二,府州县的调整主要是增设而极少废撤;其三,扩大了同城分治的现象[36]。以上研究确当而无异议,对于客观认识雍正帝改革行政体制的功绩很有裨益。但以上所论均是针对县及其以上行政层级的调整、变革,其实,在此之外,雍正一朝对县以下管理体制同样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整,其意义不亚于对县以上层级的政区变革——这就是对县的僚属官驻地及其辖区的调整。

清初对佐杂官员的裁撤,使得佐杂数量急剧减少。至雍正初期,延续了顺、康两朝对佐杂职官的裁撤趋势。雍正二年,吏部尚书田从典曾奏请继续裁汰直隶各省佐贰首领等冗员,“可兼者令其兼理,可汰者即行裁汰,现任者准其终任,以后不必选补”[37],随后湖北、湖南均奏报了裁汰冗员的计划[38];三年裁直省首领、佐贰等缺,其中州县佐杂就有:直隶仓大使一员,江南县丞一员、巡检四员、驿丞四员,江西县丞一员、巡检三员、驿丞十三员,浙江县丞一员、巡检二员、驿丞一员,湖北州同一员,湖南巡检二员,山东巡检、经历二员、县丞十八员,山西州同三员、州判三员、巡检一员、驿丞三员,广东巡检一员、驿丞三员、河泊所官一员,广西巡检二员、驿丞三员,云南州判一员、云龙州吏目一员[39]。其结果是各县官员多止正印官及首领官各一,难以兼理政务,如四川一省,“川省现在之一百一十四州县,除正印官外,仅有州同二员,吏目、典史共一百一十一员,巡检二员。是州同、典史、巡检既属缺少,而州判、县丞、主簿,通省全未设立”,以致“巡防差遣,在在乏员”,又正值“丈量等务,协办尤多”,因此奏请查明“某州县应添某项佐杂,某处系属扼要,应设巡检或分驻州同、州判、县丞弹压巡缉”[40]。可见,清初裁撤佐杂之剧烈产生了较大制度弊端,其势不足弹压地方,必须增置以便佐理政务。到了雍正七年以后,雍正帝对县下佐贰官的设置政策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主要表现是驻地频繁变动,尤其是佐贰官开始由同城而转为分防乡村,且出现了佐贰官与巡检司大量增置的新局面。以下分为三个方面来分述这一时期县以下管理体制改革。

第一,巡检司的调整与变革。雍正、乾隆两朝是巡检司高速增长期,其中尤以雍正朝增长得最为迅速,短短13年,共增设巡检司142个,移驻75个,除去裁汰的43个,净增99个。在清代整个巡检司数量保持基本稳定的背景下,雍正朝显得格外醒目。当然,雍正朝并非一直保持高速增长,雍正七年以前新设的很少,裁汰的很多,总体数量还处在缩减时期,但七年以后,整个巡检司数量急剧增长,见表2-2:

表2-2雍正朝巡检司数量年度变化

资料来源:《清世宗实录》及光绪《会典事例》卷26~30。

图3雍正朝巡检司数量年度变化图

巡检司的增设与移驻与以下几种因素有较大关系:

(1)行政区划变动。雍正朝是清代行政区域变化最大的时期,和康熙朝相比,除州减少45个外,府、直隶州、直隶厅、厅、县各增加32、35、9、27、111个[41]。巡检司的变化趋势与之同步。新设一政区时,往往相应配置整套行政班子,巡检司是其中重要的佐杂官,如雍正五年云南东川府巧家营设置会泽县,即在离府百里之处补地方设立巡检司,管辖五龙、毕七等处,又在远在江外的则补地方添设巡检司,管辖阿木、可徂、普毛、杉木箐等处。[42]雍正六年云南设乌蒙府附郭县永善县,除设知县、教谕、典史等官外,于鲁甸盐井渡地方设立巡检司[43]。雍正朝裁汰、移驻巡检司的数量也较多,分别达43、75个,这多基于当地行政管理的需要,也有因政区改革而裁汰或移驻的,如广东海丰县旧设东海滘巡检一员,雍正九年时裁甲子、捷胜二所置陆丰县,原东海滘地方建立县治,添设知县、典史各一员,按照清朝制度,巡检司不与正印官同城而治,故该巡检司移驻甲子城,改为甲子巡检[44]。也有一些新设政区就是由原巡检司辖区升格而来,如雍正十一年裁义州巡检置义州等,也造成巡检官缺的裁汰。

(2)管理难度增大,巡检司难以兼辖。在县以下重要战略要地,巡检司微员不足弹压之处,往往移驻更高品级官员治理,而将巡检司改驻别地,如河南南阳府,原设南召县,顺治十六年裁南召县并入南阳县,原南召县治仅设巡检司一员治理,但该地“界连万山,路通山陕湖广,五方丛杂,实属要区”,巡检司已不足以治理,故移设南阳府通判驻此,而将此巡检司另设南召、嵩县适中地带的李青店[45]。

(3)裁置驿丞后改置巡检。清代改革驿传事务,将其改归州县管理,故自清初开始,不断裁撤驿丞。也有一些驿站所在,必须添置官员经管,故将驿丞改置为巡检,一来可以协助办理驿务,二来巡检有地方专责,弹压地方。故清初往往裁撤驿丞添置巡检,或新设巡检兼驿丞衔。这一措施,使州县驿务、警务得以统于一人之手,有助于减少冗员,提高行政效率,如广东阳江县太平驿,雍正九年裁撤驿丞,驿务改归知县经管,但于太平地方亦新设一巡检司[46]。又如雍正十二年福建总督郝玉麟奏请移驻增改佐贰案中,南安县大盈驿、仙游县枫亭驿、宁化县石牛驿驿丞俱改为巡检,仍兼管驿务[47]。也有一些驿丞并未裁撤,但令其兼巡检衔,以便于兼管捕务,如河南信阳州明港驿,向设有驿丞,但各有专司,于缉捕均非其司,故请兼巡检衔,稽查匪类[48]。

第二,县丞、主簿等佐贰官开始大量移驻乡村。康熙年间县丞、州同出现了两例移驻于县下的案例。到了雍正时期,这一进程明显加快,但又存在雍正七年之前及之后的差别。根据《清实录》不完全的统计,雍正元年至六年,共移驻乡村19员,平均每年移驻3员,七年至十二年间共移驻78员,平均每年移驻11员。可见雍正七年以后,佐贰官移驻乡村的趋势愈加明显。这一统计上的规律也得到了史料的证实。据乾隆十八年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陈宏谋在奏请定分防县丞拣选题补之例时追忆到“雍正七年三月内钦奉谕旨:各省佐贰微员有地方职掌紧要,新设新移者,查明具奏,交部注册,遇有缺出,拣选题补,永著为例”[49],雍正七年的确有一个根据地方形势紧要新设、新移佐贰官员的政治安排。其移驻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表2-3雍正年间移设乡村州县佐贰数量变化

资料来源:《清世宗实录》。

(1)因地方紧要,添置佐贰巡缉。如台湾县罗汉门地方,其“雄踞万山之中,土地宽沃,内控生番,外屏郡治,北通大武垄以出北路,南通阿猴林散出南路,为奸宄出没、南北往来要害,即朱一贵起乱之所。一贵在罗汉门招匪竖旗,而后出掠岗山。今岗山添设守备,而罗汉门弃置空虚;所谓不遏其源而遏其流者也”[50],故雍正九年移驻县丞分驻。其添置缘由与巡检司并无二致。

(2)与卫所裁并有关。作为军管型政区,明代卫所构成一种地理单元并与之形成了相应的政治、经济、教育体系[51]。清初对卫所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总体上不断归并到附近州县中。这一卫所制度在清初的变化已引起众多学者关注,并进行了大量细致入微的分析[52]。但少有人注意的是,卫所设置最初与治安有关,一旦裁撤,其设置地的治安将以何种方式得以延续?从雍正年间对卫所具体的裁置来看,佐贰的设立是其中的补偿机制之一。

表2-4广东佐杂设立与卫所裁并举例

资料来源:《清世宗实录》。

(3)距县治较远之地。如江西九江府都昌县,“县治偏在西南,其东北地方,离县窎远”[53],故奏请移驻县丞于适中的张家岭。河南灵宝县虢略镇、阌乡县文底镇,“距县遥远,易于藏奸”,故移驻二县县丞治之[54]。江苏通州如皋县掘港一带,“港口繁多,县令鞭长莫及”,故设主簿驻此。该地距县治辽远,且盐场众多,私贩往往于此贩卖私盐,曾任掘港主簿的黄桐轩曾回忆道:“通州各盐场私垦为稻田者甚多,掘港尤甚”[55]。

这一时期捕巡官员分划辖区的案例逐渐增多。明代陕北与蒙古交界地区的榆林卫,入清以后于雍正年间,由年羹尧奏请改设州同、巡检司等分而辖之[56]。此外,如贵州永丰州罗斛州判、册亨州同[57],云南广西府师宗州邱北州同等等[58],皆于雍正年间出现了捕巡官员分设辖区的现象,其职责还颇为广泛,如罗斛州判、册亨州同,雍正七年贵州巡抚奏请将一切命盗案件俱令两员佐贰专司,而知州不过兼辖而已[59],“其册亨州同、罗斛州判,虽系佐杂,均有钱粮命盗专责,实与州县不殊。”[60]雍正七年时,雍正帝还下了一道谕旨,令“各省佐贰微员有地方职掌紧要,新设新移者,查明具奏交部注册,遇有缺出,拣选题补,永著为例”[61],所谓“有地方职掌”就是指分辖一定地域的分防佐贰。此时,佐贰微员中领有辖地的情况应当已经不少,故雍正帝才令各省督抚查明上报,给予题补之例。

第三,典史等管狱官辖区的逐渐形成。一般而言,典史负责监狱,均与知县同城而治,太田出在对清代江南佐杂分防的研究中,“完全找不到典史‘分防’到农村地方的例子”,并据此判断,“整个明清时代他们可能是长驻县城。这或许是源于其职务的特殊性之故,即与监狱行政有密切关系的狱囚稽查是他们的主要工作”[62]。但在雍正时期,史料中却记载了一例典史分防的事例,极为罕见:“云贵总督鄂尔泰疏言:东川一府,地方辽阔,实非一知府、一经历所能遍理。……者海地方,素通乌蒙,暗行不法,应设典史一员,管辖革舍、阿固、伙红等处,驻扎者海。……寻定巧家营新设县曰会泽”[63]。在光绪《东川府续志》中,该典史被称作“分防者海典史”[64],不止分驻于乡村,且管辖一定区域。但典史分防终究不符典章制度,故嘉庆十六年又将者海典史移归会泽县城,并移则补巡检驻扎者海[65]。

图4雍正五年会泽县分防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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