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德政与秩序
占据城市中心位置的德政碑,无疑是民众注目的焦点,特别是在两京以外的城市中,没有了壮阔雄伟的宫殿庙堂、巨大规整的城坊布局,在一个被简化与缩小的空间尺度中,德政碑所占据的位置更为耀眼。我们暂且将目光移出两京这样的礼仪之都,设想在前现代的物质条件下,一个长期身处帝国边缘的庶民,如何来感知到国家权力的存在。改易正朔、大赦改元、颁历授时、避讳更名、诞节国忌这些国家典制上的变化,无疑会通过诏命的传达及对民众日常生活的渗透[123],使人们感受到国家权力的无所不在。而分布于帝国各地,可以被民众阅读、观看到的德政碑[124],则作为一种物质性的存在,展现出国家对地方社会的关注与引导。德政碑不仅是帝国体制下理想政治秩序的象征物,同样也成为普通民众感知国家权威存在的重要渠道之一。
为去任地方官员立碑颂德的传统,至少可以追溯到汉代[125],除此之外,汉晋时期祈报神祇的祠庙碑刻,往往会称颂地方官德行,多少也涵括了德政碑的功能。[126]但到了唐代,这一最初或渊源于地方社会,带有民间自发性质的立碑纪念活动,面貌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最关键的是立碑的性质从“私”到“公”的转变,汉代颂德去思之碑,往往由地方耆老故旧自发聚集所立,其间并无国家权力的身影。尽管唐代德政碑请立的过程中仍保留了民众上请这一要件,但必须经过有司覆按政绩,得到批准之后,方许立碑。而且重要官员的德政碑往往由朝廷差官撰文,整个颁授程序已被纳入国家的行政体制之中,成为考课、奖励地方官员治绩的一种手段[127],具有鲜明的官方性质,因此德政碑成为国家权力渗入地方社会的象征物。从唐代德政碑颁授的实况来看,背后反映的往往是地方与中央之间的权力关系。
从目前掌握的史料来看,唐代德政碑的颁授可能更多地沿袭北朝以来的传统,将这些惯例制度化的同时,强化了中央对于地方官员立碑颂德行为的控制。
丁亥,以牧守妄立碑颂,辄兴寺塔;第宅丰侈,店肆商贩。诏中尉端衡,肃厉威风,以见事纠劾。[128]
正光三年(522)的这一诏令,透露出官员妄立碑颂在北魏后期已成为地方吏治中常见的弊病之一,这一风气的形成或许与十六国以降中央对地方控制的松弛有关。积弊由来已久,自非一日可以**涤,因此在编修《唐律疏议》时,已对如何限制、惩处官员妄立德政碑做出了详密的规定:
诸在官长吏实无政迹辄立碑者,徒一年。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一百。有赃重者,坐赃论。受遣者,各减一等。虽有政迹,而自遣者,亦同。
【疏】议曰:“在官长吏”,谓内外百司长官以下,临统所部者。未能导德齐礼,移风易俗,实无政迹,妄述己功,崇饰虚辞,讽谕所部,辄立碑颂者,徒一年。所部为其立碑颂者,为从坐。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一百。若虚状上表者,从“上书诈不实”,徒二年。“有赃重者,坐赃论”,谓计赃重于本罪者,从赃而断。“受遣者,各减一等”,各,谓立碑者徒一年上减,申请于上者杖一百上减。若官人不遣立碑,百姓自立及妄申请者,从“不应为重”,科杖八十。其碑除毁。注:虽有政迹,而自遣者,亦同。
【疏】议曰:官人虽有政迹,而自遣所部立碑,或遣申请者,官人亦依前科罪。若所部自立及自申上,不知、不遣者,不坐。[129]
这一法律条文虽形成于唐初,但可以被视为对南北朝以来强化中央权威,限制地方长官擅自立碑颂德的各项行政、制度经验的总结,其关键点在于将立碑的最终审批权收归中央[130]:“制州县长吏,非奉有敕旨,毋得擅立碑。”[131]这一基本原则在整个唐代被多次重申,并大体得到了严格的贯彻[132],因而,中唐时封演在定义德政碑时,已将“恩敕听许”视为必备条件:
在官有异政,考秩已终,吏人立碑颂德者,皆须审详事实,州司以状闻奏,恩敕听许,然后得建之,故谓之“颂德碑”,亦曰“遗爱碑”。[133]
根据封演的定义,并结合对唐代德政碑申请过程中一系列制度规定和运作惯例的考察,笔者认为德政碑的颁授大约有以下几个程序:吏民诣阙上书请留不许→官员任满离任→州司申省,省司勘覆定→奏闻,许立德政碑。
这一看上去并不十分复杂的申请程序,却为地方官员与朝廷之间的博弈提供了相当的空间。中国古人素有“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之说,立德者近乎圣,非常人所能企望,立言在于著述,而德政、纪功之碑则是立功最直观的体现,因而士人精英对镂之金石以志不朽之事有着强烈的文化认同与心理需求,这构成了地方官员追逐德政碑的内在驱动力。张籍《送裴相公赴镇太原》诗云,“明年塞北清蕃落,应建生祠请立碑”[134],便反映出唐代士人对建功立碑的普遍希冀。而唐人墓志中普遍将获立德政碑作为一生中重要的事功郑重地加以记录,如崔泰之墓志云:“政刑具举,风泽斯洽,州人立碑颂德,于今存焉。”[135]因贬逐而客死岭外的张九龄,其简短志文中有“序夫官次,存乎事迹,列于中原之碑,备诸良史之笔矣”[136]一语,多少透露出对平生功业的自负与最终遭际的不平。权德舆所撰杜佑淮南遗爱碑中则特意表出,“初抚人、广人,皆镂坚石,以摅盛烈;及兹而追琢者三矣”[137],彰显杜佑三获德政碑的治绩。[138]甚至在传奇小说中有尚书李文悦之魂托进士赵合求取德政碑的故事[139],而在著名的南柯一梦中,“风化广被,百姓歌谣,建功德碑,立生祠宇”亦作为唐代官僚仕宦成功的重要标志被特别举出[140],由此可见士人群体对德政碑的热衷。而如宋璟那样,保持清醒头脑,拒绝为自己立碑颂德之请者,可谓凤毛麟角。[141]
而上文所引唐律条文所欲抑制的便是官僚群体因企羡而产生的自利取向。另一方面,我们则可以注意到,在制度实际的运作中,德政碑的颁授往往是和地方吏民诣阙请求官员留任未许联系在一起的。
无几,(韦抗)迁右台御史中丞,人吏诣阙请留,不许,因立碑于通衢,纪其遗惠。[142]
(元结)既受代,百姓诣阙,请立生祠,仍乞再留。观察使奏课第一,转容府都督兼侍御史、本管经略使,仍请礼部侍郎张谓作甘棠以美之。[143]
寻上疏请归乡拜墓,州人诣阙请留(王)晙,乃下敕曰:“彼州往缘寇盗,户口凋残,委任失材,乃令至此。卿处事强济,远迩宁静,筑城务农,利益已广,隐括绥缉,复业者多。宜须政成,安此黎庶,百姓又有表请,不须来也。”晙在州又一年,州人立碑以颂其政。[144]
以上所举三例,前两例吏民诣阙请留,皆未获许,官吏如期受代,而德政碑或生祠不过是作为官员留任未果之后的一个替代品出现的。第三例虽乞留成功,但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王晙留任时间很短,不过一年。揆诸史籍,我们确实能找到个别唐代吏民上书乞留成功的案例,但留任时间皆不长,一般不过一年。[145]第二,王晙这一个案较为特殊,他本人是因归乡拜墓而自请离任,并非任满受代。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唐代中央一直有意识地抑制地方官员的长任倾向,严格执行地方官员任满受代的制度,强化了官员的流动性[146],其中的根本原因或许便是汲取南北朝以来地方势力坐大的教训,巩固中央对于地方的控制。但刚性的制度规定与德政留任的文化观念及官员长任的自利取向之间往往会产生各种矛盾,于是颁授德政碑成为化解矛盾的一种有效方法。[147]作为官员离任替代物的德政碑,一方面因其所具有的纪念碑性,自可满足士人精英对于政治声望与不朽声名的追求,进而抑制了官僚群体暗藏的长任自利取向,另一方面在德政碑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国家借助对治吏楷模的塑造,向民众展示了中央对地方吏治的关切,强化了国家权力在地方社会中的存在感,当然同时也维护了官员任满受代的制度。因而,“去任请碑”成为确保唐代德政碑制度有效运作的一个最关键齿轮,这一制度规定在安史之乱后并无实质性变化,只是为了适应各地普遍设立藩镇的新形势而略有调整:
(贞元)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考功奏:“所在长吏请立德政碑,并须去任后申请,仍须有灼然事迹,乃许奏成。若无故在任申请者,刺史、县令,委本道观察使勘问。”[148]
综上所述,朝廷通过地方官员不得自遣所部吏民上请、去任后方得请碑、有司覆按政绩、惩处无政绩辄立碑的官员等一系列周详的制度规定,牢牢掌握了德政碑颁赐的主导权,并通过这一制度的有效运作,构筑起了理想化的中央—地方关系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