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151页。
[16][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17][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9页。
[18][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19][英]吉登斯:《现代性——吉登斯访谈录》,尹宏毅译,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20]AnthoemporaryCritiqueofHistoricalMaterialism,London,1981,p。1。
[21]Ibid。,p。3。
[22][英]吉登斯:“没有革命的理性: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见《为社会学辩护》,周红云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23]参见[德]海德格尔:《海德格尔选集》上卷,孙周兴编,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83页。
[24][法]费迪耶等:《晚期海德格尔的三天讨论班纪要》,丁耘译,载《哲学译丛》2001年第3期,第57页。译文中认为这句话引自《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实际上,这句话出自《〈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页)。
[25][法]费迪耶等:《晚期海德格尔的三天讨论班纪要》。
[26][法]费迪耶等:《晚期海德格尔的三天讨论班纪要》,丁耘译,载《哲学译丛》2001年第3期,第57页。
[27][法]费迪耶等:《晚期海德格尔的三天讨论班纪要》,丁耘译,载《哲学译丛》2001年第3期,第53页。
[28][法]费迪耶等:《晚期海德格尔的三天讨论班纪要》,丁耘译,载《哲学译丛》2001年第3期,第57页。
[29][法]费迪耶等:《晚期海德格尔的三天讨论班纪要》,丁耘译,载《哲学译丛》2001年第3期,第57页。
[30][法]鲍德里亚:《生产之镜》,仰海峰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31][法]鲍德里亚:《生产之镜》,仰海峰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32][法]鲍德里亚:《生产之镜》,仰海峰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95页。
[33][法]鲍德里亚:《生产之镜》,仰海峰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34][法]鲍德里亚:《生产之镜》,仰海峰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页。
[35][法]鲍德里亚:《生产之镜》,仰海峰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