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
最后,让我们从个体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对本章作一个小结。
(1)个体从个别上升为普遍,或者说人从个体性向社会性的过渡,是必须借助于一个异化结构来完成的,换句话说,个体的社会化与个体的异化具有同步性。首先,个体是以将自己变成物象的方式来获得社会性的。其次,对个体而言,将自己变成物象,意味着将自己的本质转移到外物之中,这必然伴随着异化的危险,即不仅自己会消失在非人的物象世界之中,甚至连自己的主体地位都要被物象所取代。但是,个体绝不能因此而拒绝异化。因为如果拒绝异化,就等于自绝于走向普遍之路。最后,尽管个体以异化为代价所获得的普遍性还只是形式的,甚至是相互欺骗的结果,但是如果你以道德败坏为名,像唐吉诃德那样拒绝这一相互欺骗的游戏,那么你就等于自绝于人民,最终会被历史所抛弃。正是出于这一理由,黑格尔比任何人都鼓励人们去异化,这在与他同时代的思想家中极为罕见。
(2)尽管异化的结果可以获得社会性,但对于过惯了共同体生活的个体而言,这一代价还是显得有些大,因此要让个体下决心去异化,还需打消他们的顾虑。而黑格尔“物象本身”逻辑的最大优点,就是在让个体在从个别上升为普遍的过程中无须做出自我牺牲。即,一方面,他引入了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模型,肯定了私人利益的合理性,从而避免了那种为了整体而牺牲个体的“人伦的悲剧”——尽管在1804年以前的《人伦的体系》和《耶拿体系草稿Ⅰ》中,他也曾试图以个体的死来解决个体与整体之间的矛盾,为此他还曾被视为整体主义甚至是法西斯主义的代言人——的选择;另一方面,他接受了国民经济学家的预设,拒绝了近代自然法思想家的那一危言耸听的“自然状态”的假定,使“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转变为市民之间的“相互依赖和相互补充”,从而为个体以最小的代价进入“社会状态”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前面,我们曾说,要让个体做出自我牺牲,就必须拿出一个完美的个体与整体的统一方案来,到这里黑格尔已经做到了。在完成这一论证的这个时刻,我想黑格尔肯定有话要说:个体呀,拿出你的勇气来,还不赶快异化于社会之中!
(3)从“物象本身”中推出了人的社会性,如果对照马克思的理论,就类似于从外部的经济关系出发来说明人的本质、社会的本质,熟悉马克思的读者都知道,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最重要的命题。事实上,在创立唯物史观的《巴黎手稿》时期,尽管在价值取向上,马克思与黑格尔有所不同,但在理论框架上,则表现出与黑格尔的相似性。譬如,“目的与结果的分离”,“将自己变成物象”,如果换成《巴黎手稿》中的语言,就是“异化劳动”以及“交往异化”;“形式普遍性”和“精神动物的王国”,如果换成《巴黎手稿》中的语言,就是“虚伪制度”[79]、“一幅描绘他的现实的共同体(wirklichesGemeinwesen)、他的真正的类生活的讽刺画”[80]。如果我们可以用异化和物象化来概括《巴黎手稿》的本质内容的话,那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黑格尔“物象本身”的逻辑中明显包含了后来马克思所展开的思路,二者是一脉相承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黑格尔是马克思的先行者。
[1]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谈及分工时,曾提及曼德维尔,他认为斯密关于分工的论述有相当一部分是从“曼德维尔的《蜜蜂的寓言》中借用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38—339页)。此外,他还直接引用了《蜜蜂的寓言》,认为曼德维尔发现了“恶德”对近代社会的积极意义:“曼德维尔在他的《蜜蜂的寓言》(1705年版)中,已经证明任何一种职业都具有生产性等等,在他的书中,已经可以看到这全部议论的一般倾向:‘我们在这个世界上称之为恶的东西,不论道德上的恶,还是身体上的恶,都是使我们成为社会生物的伟大原则,是毫无例外的一切职业和事业的牢固基础、生命力和支柱;我们应当在这里寻找一切艺术和科学的真正源泉;一旦不再有恶,社会即使不完全毁灭,也一定要衰落。’当然,只有曼德维尔才比为资产阶级社会辩护的庸人勇敢得多、诚实得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53页)还有,在《资本论》第1卷论及“分工和工场手工业”的第12章时,有这样的注释:“……同一章(斯密《国富论》第1篇第1章)有一段著名的话,开头是:‘请看一看文明昌盛的国家最普通的手工业者或短工获得的财产……’随后谈到,无数的多种多样的行业是怎样联合起来满足一个普通工人的需要。这段话,几乎逐字逐句抄自贝·曼德维尔《蜜蜂的寓言,或个人劣行,公共利益》的注释(1705年第1版没有注释,1714年版附有注释)。”(Marx,DasKapitalI,S。37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11页)由此可见,马克思不仅熟读曼德维尔,而且还深知曼德维尔对斯密的影响。
[2]黑格尔与霍布斯等自然法思想家对国家起源的解释是不同的。黑格尔说:“如果把国家同市民社会混淆起来,而把它的使命规定为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那么单个人本身的利益就成为这些人结合的最后目的。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成为国家成员是任意的事。”(Hegel,GPR。,S。399。《法哲学原理》,第258节)也就是说,黑格尔反对像自然法思想家那样,将国家解释成为保护私人所有而签订的社会契约的结果,而是认为“国家的最终目的在于统合个人本身”,是在更高层次上对古代的有机的共同体的复归。
[3][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52页。
[4]唐正东在《从斯密到马克思》(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09年版)“第一章古典历史主义的经济哲学方法”的第二节和第三节中对斯密的分析是正确的。他认为斯密与霍布斯等人不同,斯密把近代社会中的人理解为一个有缺陷的、经验性存在:“像人这样如此软弱和不完美的生灵”,这种人是自私的,缺少共同体精神。他的这一指出是重要的。
[5]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的辩证法(辩证逻辑)完全是近代的产物,他所对应的是人类社会领域,按照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划分,应该从属于“精神哲学”领域。当然,黑格尔之所以能创立辩证法,可能也得益于他所生活的那个时代。当时资本主义在西欧已经确立,作为其理论反映的国民经济学也已经成熟,较之于康德和费希特而言,他可以从现实中以及理论上吸收人类历史发展的最新成果。
[6]对这一问题最早的系统研究当属卢卡奇的《青年黑格尔》(GeLuk?geHegelunddieProblemederkapitalistisGesellschaft,Aufbau—VerlagBerlin,1954)一书。“论辩证法和经济学的关系”(überdieBeziehungvoikund?konomie)曾经是该书首次出版时(1948年)的副标题,但遗憾的是,我国仅仅出版过一个由王玖兴翻译的该书的节译本,由于这个节译本只相当于原书的五分之一,从中根本无法窥视《青年黑格尔》的全貌。这种状况不仅阻碍了我国的黑格尔研究,也阻碍了我国的马克思研究。
[7]G。W。F。Hegel,Enzyklop?diederphilosophisWissens,1830,FelixMeinerVerlag,Hamburg,1969,S。88。[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55页。
[8]Hegel,PG。,S。24。《精神现象学》(上),第11页。
[9]Hegel,GPR。,S。87。《法哲学原理》,第33节。
[10]Hegel,PG。,SS。31-33。《精神现象学》(上),第17—19页。
[11]GeWilhelmFriedrichHegel,JewürfeⅢ,IeWerke,Bd。8,FelixMeinerVerlag,Hamburg,1976,S。258。
[12]原文是这样的:“只有这样真正的自由才实现;因为,既然自由在于我和他人的同一性,所以我只有在他人也是自由的并被我承认是自由的时候,才是真正自由的。这种一个人在他人中的自由(DieseFreiheitdeseinenimanderen)以内在的方式把人们联合起来了;与此相反,需要和必要只是外在地把他们聚集在一起。因此,人们必定愿意相互在对方中重新找到自己。但是这种事只要囿于其直接性,即其自然性就不可能发生;因为自然性正是那种把它们互相排斥开和阻碍他们互为自由的东西。”(G。W。F。Hegel,Enzyklop?diederphilosophisWissens(1830),DritterTeil,DiePhilosophiedesGeistes,GeWilhelmFriedrichHegelWerke10,Suhrkamp,1970,S。220。[德]黑格尔:《精神哲学》,杨祖陶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228页)
[13]G。W。F。Hegel,Enzyklop?diederphilosophisWissens(1830),DritterTeil,DiePhilosophiedesGeistes,GeWilhelmFriedrichHegelWerke10,Suhrkamp,1970,S。214。[德]黑格尔:《精神哲学》,杨祖陶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222页。
[14]Hegel,PG。,S。143。《精神现象学》(上),第120页。
[15]Hegel,PG。,S。144。《精神现象学》(上),第121页。
[16]Hegel,PG。,S。148f。《精神现象学》(上),第126页。
[17][法]依波利特:《马克思与黑格尔研究》,杜小真译,见张世英主编:《新黑格尔主义论著选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78页。
[18]Hegel,DiePhilosophiedesGeistes,GeWilhelmFriedrichHegelWerke10,S。224f。[德]黑格尔:《精神哲学》,杨祖陶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页。
[19][法]依波利特:《马克思与黑格尔研究》,杜小真译,见张世英主编:《新黑格尔主义论著选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24页。
[20]很多研究黑格尔社会哲学的西方学者,譬如科耶夫等人高估了《自我意识章》的意义。其实,就本章的主题而言,《理性章》的理论水平明显高于《自我意识章》。在这一意义上,科耶夫等人对《理性章》中的成果估计不足。
[21]Hegel,PG。,S。278。《精神现象学》(上),第247页。
[22]Hegel,PG。,S。277。《精神现象学》(上),第247页。
[23]Vgl。,Hegel,PG。,S。283f。参见《精神现象学》(上),第252页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