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面有人跟踪她吗?”
(放眼搜寻)“有。一个戴大礼帽的男人,帽子压得很低。”
“那个人有多大年纪?”
“有30多岁。”
“脸上有什么特征?你仔细看看。”
“脸是圆的,眼角好像有个黑点。”
“他在干什么?”
“他走到女郎身边……”(失声惊叫)“啊!他从口袋里掏出手枪,他开枪了,把她打死了!”
“那个开枪的男人往哪里跑了?”
“他用手拉了拉帽子,转身就往商场里跑去,身体撞了一下门,还回头望了望那位被他打死的女郎呢!”
这位妇女在催眠状态中回忆起当时的现场细节,提供了凶犯的相貌特征。警察局根据她提供的线索,很快抓获了凶手。
1968年,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审理中,首次认可催眠记忆,随后由于心理学家与洛杉矶警方的成功合作,催眠术在美国司法界的应用迅速推广,高峰时有三分之二的州政府承认催眠术在司法工作中应用合法,认定源于催眠的证据与来自其他途径的证据具有等效性。当时,至少有两千名警察和侦探接受过催眠术的训练。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累积的资料越来越多,在司法领域人们对催眠术的态度逐渐发生了变化,由积极推广转向了谨慎探索,部分法律专家和心理学家甚至公开反对。现在,美国仅有少数州采信来自催眠的证据。
目前在欧美国家司法界,大多是将催眠术获得的信息和测谎结果一样,作为案情线索,供破案人员参考,最后定案还是要靠证据。
在美国心理学会主编的《临床催眠手册》(Handbookofiosis)第32章、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心理学院院长凯文·麦坎基与皮特·W。史汉合著的《法庭催眠:伦理准则的应用》(Forensiosis:TheAppliofEthicalGuidelines)和《犯罪调查中的催眠、记忆和行为》(Hypnosis,Memory,andBehaviorinalIion)一书中,介绍了许多催眠犯罪和借助催眠术促进司法调查的案例。
在司法工作中,催眠术一方面可以提高记忆的广度,让人回忆起已经遗忘的早年经历以及更多的细节,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歪曲和错误。如何判断受术者在催眠状态下所说的是真实记忆还是虚构或幻想,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通常是采用多次复查时间、地点和具体细节的方法,来验证其回答的真实性,也就是在受术者讲过某事件后做些别的引导,然后突然重复或变换方式问同样的问题,比较他的多次回答是否一致。
以色列于1973年开始将催眠术应用于刑事案件的侦破,认为催眠术能有效地加快受害人和证人回忆信息的进程,促进他们回忆起许多重要的事实和细节,是提高刑事调查和审讯效果的有效方法。经过多年实践,警方发展出应用催眠术侦查时必须遵循的一套原则:
第一,必须证人和受害人同意与侦查机关合作,同意催眠的事实及细节;但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进行催眠审讯,除非犯罪嫌疑人自己要求使用催眠术。
第二,必须确信受术者在催眠状态下,心理是没有问题的。
第三,侦查催眠的施术者必须是有经验的专业心理学家。
第四,施术者的指导语应避免引诱倾向,对催眠中所获信息保持头脑冷静,不可轻易全信。
据说,以色列的情报部门还经常将催眠术用于对间谍的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