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偏差行为具有相对性,即它总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才成为偏差行为。某一社会或群体中的偏差行为,在另一社会或群体中可能是正常或正当行为。
第二,偏差行为必须是违反了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个别人或少数人所具有的特殊爱好、行为特点,只要不与社会规范发生冲突就不属于偏差行为。
第三,偏差行为是多数人不赞成的行为。任何社会或群体的大多数成员在其一生中都会或多或少地发生某种偏差行为。但是,只要人们不一再重复此种行为,就不会被视为偏差行为者。
第四,偏差行为不完全等同于社会问题。只有当某种偏差行为频繁地发生且对社会造成危害,使相当数量的人受到威胁时,才会转化为社会问题。
第五,行为偏差(越轨)的程度以及此种行为受到惩罚的程度取决于该种行为触犯的规范的重要性,即取决于该规范在维系社会与群体上所处的地位。当偏差行为触犯到与社会及其统治者生死攸关的规范时,其越轨程度与所受惩罚必然严重。反之,则较轻。(曾凯,2010)
三、网络偏差行为及其类型
(一)网络偏差行为的含义
在互联网心理学的研究中,网络偏差行为是出现较早,但是研究又相对较少的一个领域。到目前为止,网络偏差行为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是网络偏差行为的唯一标准就是通过把这种行为结果和与之类似的现实偏差行为进行类比,然后再确定这种行为是否属于网络偏差行为,如网上过激行为(flaming)、儿童色情(ography)、软件版权(softiracy)和欺骗(de)。我国学者把网络偏差行为界定为网络使用者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不能适应正常的网络生活而产生的,有违甚至破坏网络规范的偏差行为的总称,包括网络过激行为、欺骗行为、网络色情活动、网络侵犯黑客、网络盗窃、视觉冒犯等行为(罗伏生,张珊明,沈丹,罗匡,2011)。
有学者提出认为可以把网络偏差行为作为偏差行为的新的表现形式(S,2001)。但是网络偏差行为是否只是现实生活偏差行为的一种表现还存在争议。
互联网是一个充满自由、没有障碍和约束的地方。虽然人们在网上会表现一些道德和规则,但是由于没有了人与人直接的、面对面的接触,人们在网上的道德意识就会减弱,野蛮行为则会增多(Heim,1993)。
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盗版是违法的,但是一项调查显示67%的用户在下载盗版软件时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行为,并没有考虑是否侵权的问题。据美国Expicio公司对2014年非法下载的统计,发现在2014年期间仅《华尔街之狼》一部电影的非法下载次数就达到了3003万次。这种行为和现实的入室行窃在道德上是等价的,都应该受到谴责。然而,大多数的互联网用户并没有把这种行为和入室行窃等同起来。因此,网上和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和文明可能存在差异,网络偏差行为是否只是现实生活偏差行为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二)网络偏差行为的分类
由于研究视角不同,研究者对于网络偏差行为的理解不同,因此对网络偏差行为的分类也不同,同时研究者对于网络偏差行为的表现形式的认识也有差异。研究者根据一定的标准划分网络偏差行为的类型。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如下几个划分标准。
1。根据网络攻击行为的研究范围划分
网上攻击行为可以分为两类:狭义的网上攻击行为和广义的网上攻击行为。狭义的网上攻击行为就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互联网一方的使用者对互联网另一方使用者通过“言语”方式的有意伤害行为;广义的网上攻击行为不仅包括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攻击,同时也包括直接针对互联网,如黑客行为和各种计算机犯罪(张国华,雷雳,2006)。
2。根据网络偏差行为的对象划分
网络偏差行为可分为三类(林志长等,2005)。第一,互联网社会中言词上的偏差行为。聊天室、网络游戏、论坛中,经常出现针对他人的粗俗下流的谩骂、造谣中伤、恶意诽谤等行为;第二,损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的偏差行为,常见的形式是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攻击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利于计算机实施诈骗、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窃取企业商业秘密、贪污挪用公款、损害个人隐私和名誉权、版权等;第三,利用技术以计算机为对象的偏差行为(Mitechelletal,2012)。这类行为主要是指技术性破坏,包括黑客入侵和计算机病毒破坏。
3。根据网络偏差行为不同的研究方法划分
网络偏差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水平的网络偏差行为,另一类是微观水平的网络偏差行为(De&Taylor,2005)。宏观水平的网络偏差行为包括忽略软件和音乐版权、黑客行为、截取金融信息、发送恶性病毒和发送色情、恋童癖图像等。微观水平的网络偏差行为除了过激行为以外,还包括促使不当话题讨论的行为(如促进厌食),过多的、不自然的、广泛深刻的自我暴露和欺骗性的交往。也有研究者(Suler,1999)认为在聊天室中的偏差行为还包括窃取他人身份(以他人的身份进入聊天室说话)、过度地谈论性、夸张行为、不断敲击返回键、在屏幕上不断弹跳等。
4。根据互联网用户网络行为的主动性划分
网络偏差行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互联网用户积极主动进行的偏差行为,如过激行为、黑客行为、发送垃圾邮件等;第二类是消极的网络偏差行为。在总结“虚拟社区”中攻击行为的表现形式时,曾经提到这种网络偏差行为,这类网络偏差行为主要是指在网上对他人不予理睬、不予回复,如不回复电子邮件、不回复留言和信息等(Garbasz,1997)。
5。根据网络偏差行为表现的严重程度划分
网络偏差行为分为轻微的网络偏差行为和严重的网络偏差行为。轻微的网络偏差行为属于不良行为,包括互联网新手由于不熟悉互联网环境而出现的一些行为、由于文化冲突引起的行为、恶作剧等。严重的网络偏差行为是互联网混乱真正的制造者,它又可以分为两类:具有侵犯身份的网络偏差行为和具有侵犯语言的网络偏差行为。前者包括黑客、网络盗窃等,后者主要包括由于语言冲突而产生的偏差行为(王红娟,2010;洪章,2009)。
6。根据互联网用户与其他用户的互动性划分
网络偏差行为分为与他人互动的网络偏差行为和独自进行的网络偏差行为。与他人互动的网络偏差行为是指互联网用户在网上与其他用户互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网络偏差行为,如网上过激行为和欺骗等。单独进行的网络偏差行为是指互联网用户在网上没有参与到与他人互动的、单独进行的网络偏差行为,如浏览色情网站和未经允许下载正版软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