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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6世纪北朝官修制度的变化与风气(第3页)

[40]分别见《魏书》,卷二《太祖纪》皇始元年、天兴元年、天兴三年诸条。

[41]该诏详同上纪天兴三年十二月丙申条,是继乙未诏为汉高祖辩护后翌日而颁下者,卷二,页9B。

[42]该诏详见《魏书·世祖纪上》太延元年十二月甲申条,卷四上,页13C。

[43]魏、晋秘书省下领著作省的常制性建制,至292年(晋惠帝元康二年)奠定(详见《晋书·职官志》中书监令、秘书监、著作郎诸条,卷二十四,页73A~75D)。《魏书·官氏志》只载官品职称,未详其建制与编制,但北“齐制官,多循后魏”,《五代史志·百官志·秘书省》条即记该省省本部及领著作省之关系,与夫著作郎、佐等编制,是则北魏建制应亦如此,最多编制上有出入而已(详见《隋书》,卷二十七,页751)。北魏初有著作郎之常制,邓渊即为其例,《邓渊传》称“太祖定中原,擢为著作郎”,后来始迁吏部郎(《魏书》本传,卷二十四,页66C),可能是北魏首任著作郎也。至于秘书省始终为典籍机关,而有“东观”之称,则可详见《魏书·高谧(附父湖)列传》(卷三十二,页77D),及《孙惠蔚列传》(卷八十四,页189C、189D)。

[45]见浩本传(《魏书》,卷三十五,页85A)。崔浩案发后,高允之供词亦称“浩综务处多,总裁而已”(见《允传》,卷四十八,页110A)。

[46]三著作郎均载《魏书》,卷五十二,段承根自吐谷浑来归,崔浩奇其才,奏请为著作郎,引为同事。宗钦及阴仲达皆太武帝平凉所得之史才,故崔浩奏请二人“同修国史,除秘书著作郎”,三人皆与浩案同被杀。

[47]详见《崔浩传》,《魏书》,卷三十五,页85A。

[48]引语详见《高允列传》,卷四十八,页110A。二人的汉儒性格,可将二人本传与汉刘向、歆、扬雄、班彪等传比较,或可有得。高允谓“今之所以观注,后之所以知今”,正是班彪之名言。高允答辩全文若与班彪《史记后传略论》全文比较,思想上颇有相似者(彪论见《后汉书》本传,卷四十上,页1324~1327),其不畏因史而死之心情,诚深得班彪“杀史见极,平易正直”之旨。而班彪正是以圣道自任的经史学者。崔浩、高允二人于道术的表现,崔浩则强烈而明显,盖秉权居势故也;高允则较冲退,盖惩于浩祸故也。

[49]就此角度探究崔浩案,请参见牟润孙之《崔浩与其政敌》,收入其所著《注史斋丛稿》(香港,新亚研究所,1959年8月),页81~93。该文忽略了余文所述之刊石意识诸问题。

[50]游雅与高允、张伟皆友善知名,俱为太武帝征用,后至秘书监负责修史,但以“不勤著述,竟无所成”。卒于461年。盖其对国史竟无贡献者,或即惩于浩祸。他曾对崔浩、高允作比较批评,引语见于此,详见《高允列传》(卷四十八,页110D)。其生平则详本传,《魏书》,卷五十四,页122B、122C。

[51]高允语见《魏书·高允列传》,卷四十八,页110A。刘知幾于《史通·直书篇》推崇其直笔无阿,至与南史、董狐、韦昭并列,称“遗芳余烈,人到於今称之”云云,参见卷七,页192~194。

[52]对此说法,最佳之综合可参见《汉书·艺文志·春秋序》,卷三十,页1715。

[53]详见《北周书》,卷三十八,页56D~57A。

[54]详见《高允列传》,卷四十八,页110D;《游雅列传》,卷五十四,页122B、122C。

[55]檀、江二人开创修史凡例,杂采班固、蔡邕、司马彪、范晔诸家之长,详见《齐书·檀超列传》(卷五十二,页84A)。李彪推崇马、班史学,以二彪(班彪、司马彪)自况,其改变《国书》为纪传体之议,颇有受檀、江之议立凡例所影响者。至于政治与史学受沈约之刺激,本书第十二章第一节,颇论之。

[56]李彪的史学成就与地位,除《魏书》卷六十二本传外,犹需与卷五十七《高佑列传》、卷六十七《崔光列传》合读,始有所得。李彪之名,为孝文帝所赐,冀其远拟班彪、近准司马彪也。李彪自举孝廉入京,即“深宗附高祖(孝文帝)”,故君臣关系密切,后虽被论以大辟罪,孝文犹特赦之。前疏见于高佑传,后表见于本传。

[57]汉魏晋南朝一系,原即以纪传体为国史正体。但3世纪末因《竹书纪年》出土,引起古今正史之争,许多史家及史官,纷纷以编年体修国史,北魏在李彪改革之前的国纪,即承此编年潮流。故李彪此疏,对古、今正史之争与国史正体之体认,有澄清奠定之功,请参见本书第十二章第四节。

[58]参见《魏书》,卷七下《高祖纪下》,太和十四年二月及十五年正月条。语史官则载于卷末之综述,见页23C。

[59]机关建制及官员编制,各据其官称见于《五代史志·百官志》《旧唐书·职官志》《唐会要》卷五十六《起居郎、起居舍人》项。

[60]事分别见《魏书·广陵王列传》(卷二十一上,页58A),及《任城王列传》(卷十九中,页50A)。

[61]显宗乃麒麟次子,其长兄兴宗亦曾以秘书郎参著作事,引文见《魏书·韩麒麟列传》卷六十,页137D。灵虬从父骏,自文成帝时屡任佐郎及郎,485年卒前,启孝文擢其从子为佐郎,后亦迁著作郎(见同卷《程骏传》)。

[63]温子升、魏收皆北朝文豪,温事见《魏书·文苑列传》本传(卷八十五,页192A),魏事见《北齐书》本传(卷三十七,页45A~45B)。《魏书·序传》当然不会述其早年被捶辱之事也。

[64]伟、儁、仁之、忠之皆代北胡人,事详见《魏书》,卷八十一各传。

[65]梁氏君主及子弟多有文才,能撰史,简文帝撰史已见前述,大圜亦在北周撰《梁旧事》三十卷,显然也为史家。滕王之问与笑,实有意义也。事详见《北周书·萧大圜列传》,卷四十二,页63C。

[66]德林与收等关系,详见《隋书·德林传》,卷四十二,页1193~1209。

[67]《北齐书·魏收列传》,卷三十七,页45C。

[69]近人周一良曾撰《魏收之史学》一文(收入杜维运等编《中国史学史论文选集(一)》)为收辩讼,颇见同情之思。但其论证尚有待商榷者,如魏收受尔朱文畅金而为其父尔朱荣作佳传一例,周氏举《荣传》之论,谓其词是褒是贬昭然明白,指后人厚诬(参见页342)。单就此论言,即可见魏收似别有笔意。他先批评尔朱荣篡逆残杀,得罪人神,然而末云:“向使荣无奸忍之失,修德义之风,则韩、彭、伊、霍何足数!”表示承认尔朱荣实有韩彭伊霍才干,或者过之也,只是德义不及为可惜而已。是则史谓魏收受金拟荣于伊霍,显未完全非实。类此可待商榷之例尚有,不赘。且除《北史》之外,《魏书》所本史料及后来改修之魏史多已佚,无从精确比较魏收是否有失。是则周氏之言,仅可备存一说。

[70]见《隋书·高祖纪下》该年五月癸亥条,卷二,页38。

[71]北周改制后,自《唐六典》《通典》以降,诸书对外史及著作之建制、职权多未厘清,甚至谓“著作不预史事”云云,致生误解。对于二官建制、职权,王仲荦《北周六典》(台北,华世出版社,1982年9月台一版)颇有整理,参见页189~192。

[72]分别见《魏书》,卷五十四延儁、卷八十二莹,《北齐书》,卷十八隆之、卷四十二阳休之各传。

[73]赵善事详见《北周书》本传(卷三十四,页49A)。大统十四年(548年)柳虬“除秘书丞。秘书虽领著作,不参史。自虬为丞,始令监掌焉。”(同卷,页56D~57A)。

[74]详见《魏书》开始之《前上十志启》,卷一〇四《序传》,《北齐书》,卷三十七本传。

[75]语见《魏书·序传》,页235C。又隆之死于书成之年的八月。

[76]详见《史通》,卷十《辨职》《自述》,卷二十《忤时》诸篇。

[77]参见《旧唐书·棻传》,卷七十三,页3325D。

[79]魏澹乃魏季景之子。季景乃收从叔,虽有才学,历官著作,但收常轻忽之(参见《北齐书·收传》,卷三十七,页45B;及《魏兰根传》,卷二十三,页32A~32C)。是则魏澹一者格于君命,逢君之旨,一者或与收有父怨,故批评魏收,并改写其书也。其义例参见《隋书》本传(卷五十八,页1416~1420)。

[80]许敬宗曲意篡改唐史,逢君之恶,今人多已知之,两《唐书》有传,另本书第十三章第五节亦详论之;许亨《梁书》有传。善心之论述其梁史,见《隋书》本传,卷五十八,页1428~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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